增值税6个精华案例解析
个人日记
案例一:
某企业是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已经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解析:仅从销售额来看,该企业已经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是,企业并不能自动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企业如果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以后,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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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疑难为题解答:
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认定?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申请认定,只要念应税销售额部超过80万元或者50万元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需要申请。
问题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能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 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二:
某企业是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年销售额(含税)达到10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没有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100/(1+3%)*3*=2.91(万元)
解析: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该企业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小规模纳税的标准,应当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未申请,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即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
这就加大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因此,如果销售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申请一边纳税人资格认定,以避免加大企业增值税负担。
案例三:
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的货物投资于其他企业,并因此拥有其股份,该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解析: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注: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可将纳税人主体分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三类。由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相同的,因此,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不同,使用的政策也不同。
对于不同的纳税人主体,适用税率如下:
一、其他个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属于免税项目,因此,其他个人将自有货物投资于其他其他企业的行为是免税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将货物投资于企业,如果该物品属于固定资产,按照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固定资产,相当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货物投资于其他企业,如果该货物不属于固定资产,则与销售货物没有区别,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是固定资产,分为下列种情况:
1、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但要分四种情况来判断:
1)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17%(进项已经
抵扣)
2)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入或者自制,该企业不属于纳入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4%减
半征收(进项未抵扣)
3)该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属于试点纳税人,但购入或
自制时间在此之前的,仍按4%减半征收(进项同样未抵扣)
4)该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属于试点纳税人,在此期间
购入或自制的,与销售货物一样没有区别,按17%征收(进项已
抵扣)
注:这段是难点,也是实务中比较容易混淆的。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应纳税额实务操作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建筑物”等的范围?
解答: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再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电子版刻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案例四:探讨 《按照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制度》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200元(不含税)。该商品使用17%的税率。该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7000元,该月该公司购进免税农业产品10000元,支付运输费11000元,其中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1000元。请计算该公司2009年3月需要交纳多少增值税?有些纳税人认为凡是运输发票均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解析:
1、销售商品应交销项税=200*1000*17%=34000元
2、本月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17000元
本月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家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11000-1000)*7%=700元
本月进项合计=17000+1300+700=19000元
本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总额 - 当期进项总额=34000-19000=15000元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和运费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此外,所有运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想法是错误的。
下列情况,增值税运费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而发生得运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发生得运费;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得运费;
4、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所发生得运费;
5、取得运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所记载的运费。
案例五:探讨《价外费用制度》
某公司销售铝石,采购时以收购为主,销售时用火车发运到铝厂。铝厂要求二票结算,一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为公路联运票。联运票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并由该公司转交给铝厂。铝厂给该公司汇来的运费是否应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解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联运票是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的(购货方),由该公司(销货方)转交给铝厂,符合上述2个条件,可以不作为该公司(销售方)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仅仅是作为该铝厂的代理人帮助其支付运费和接受发票。
注:根据会计制度,价外费用一般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实务中有的企业时常出现对价外费用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不但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也未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直接将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如果是故意为之,有可能构成偷税行为。
案例六: 探讨《增值税起征点制度》 纳税人能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一招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赵先生是下岗职工,09年1月1日自己开办了一家小百货商店,每月销售额为4100元,当地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4000元。请问赵先生每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起征点制度? 解析: 赵先生的商店每月销售为4100元,该数额是含税销售额,应当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判断是否超过起征点4000元。不含税销售额=4100/(1+3%)=3981元,没有达到起征点,因此,赵先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广义的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制度。公司不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能使用增值税起征点制度 。 在此,特别推荐大家可以看看《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这本书,是一本非常系统化的财务实战读物,财务人员一定要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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