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内裤减刑十二年的故事

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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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送给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内裤,隐藏着“捞人”秘密。在内裤被送达之后,被押者果然获得12年减刑。这起看似荒诞的内裤减刑案,将我国司法中上级法院“插手”下级法院的弊病展现得淋漓尽致。


文/ 李晓磊



内裤上惊现疑似“公关”法院的内容


内裤传信:“你快见到太阳了”


不久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接到报料称:2013年6月份,上海宝山区看守所内,出现了一条写满文字的男士绿色内裤,其内容与“公关”“减刑”有关。内裤的接收者为丁强(化名),2011年6月30日,丁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这个爆料应当属实,因为第一,记者就此采访宝山区看守所时,看守所并没有否认内裤的存在,只是“不会对媒体回应”。第二,丁强(实为丁增)一案的有关代理律师曾在此案终审判决中当庭要求展示内裤照片作为证据,指出这条内裤是被看守所警方截获的。

内裤上的文字显示,监狱外丁增的朋友正在为丁增“活动”,企图打通关节让丁增早日出狱——“兄弟,一切按我们商量的办,现在路子全面铺开……我承诺你的事情,一定兑现…………现在该打理的都打理好了……你快见到太阳了,盼早日相见……”。


两条裤脚和白色裤腰带上都有文字


在这条内裤出现后的2013年12月19日,宝山区法院就丁增案再次做出判决,刑期变成了6年。


种种迹象表明,被“公关”的可能是法院


丁增本是泰州振昌钢铁公司的经理人,2009年,他被发现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条件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手段侵害振昌公司的合法权益。2009年6月,丁增被逮捕,后被宝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18年徒刑。


丁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宝山区法院的上级法院——上海二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内裤就出现在重审期间。


宝山区法院的重审裁定丁增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刑期改为6年。但是重审法官张凯在与振昌公司一位负责人的通话中表示,重审的裁定非自己本意,而是受到来自上海二中院和上海高院的压力。


据振昌公司董事长崔某荣和振昌公司的代理律师张维玉介绍,丁增方面就是公关了上海二中院和上海高院的领导,这些领导“插手”案件,迫使宝山区法院作出了“违心判决”。


可以确定的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施加了不当影响


上级法院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却不“讲道理”


2011年宝山法院对此案的初审裁定文书为“(2010)宝刑初字第906号”,这份判决书长达33页共18429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丁增经济犯罪案件,从管辖权、事实、证据、法理、程序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理。且不管这些论理的正确与否,至少这样的判决书符合“讲道理”的范式。


宝山区法院初审判决书


而2013年上海二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文书,只有2页纸,且其中绝大部分内容是列举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庭审出席情况等程序性文字,裁判正文仅有14个字——“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于怎么个事实不清、怎么个证据不足,只字未提。


上海二中院判决书14个字的“详细阐明”


这就让下级法院难办了。上级法院说你不对,但又不说理由,下级法院能接收到的信息就是“上级不同意”。这就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影响。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可见最高法早就发现了,上级法院(二审法院)简单粗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对下级法院(一审法院)不规范的监督指导。怎奈司法实践中这种简单粗暴依然故我。


下级法院法官:“毕竟是上级法院对吧,我们也是没办法”


在一段录音中,重审法官张凯表示:


“我晓得,可以讲这个意见(重审裁决)不是我的意见,我们基层法院的意见,可以说,人家上头高院,高院,人家中院觉得老是这样子的,对不拉,……我们是争取的,但是,我们讲不过人家”;


“这个过程我也跟你讲不清楚,有些事情不大方便跟你讲。我写的东西(重审判决书)肯定不是这种东西”;


“不管是对也好,错也好,这个里面审判总归有一些那个在的,我们内部人是明白的。但是我不大方便跟你说”;


“我们的意见不是判决书的意见,只能这么说,宝山法院的意见肯定不是判决书的意见,只能这么说,再讲透呢,可能不是很便当,不是很方便,毕竟是上级法院对吧,我们也是没办法”;


“包括我们庭长,全晓得的,一块去的,对吧,他们也,能说的都说了,我们,我们上层把不住的事情,都控制不了的事情,不要说,我这个小小的法官”……


这段录音,把下级法院法官面对上级法院压力时如何不能独立审判,表现得淋漓尽致。


上级法院岂能成为下级法院的“领导”


法院的“领导”是人大,不是上级法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所以说如果法院有“领导”的话,那就是人大。那么“上级法院”里面的“上级”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是指“审级”的“上一级”,而非行政上级或权力上级。


所以上级法院并非下级法院的“领导”。我国法律、规章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而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主要方式就是审理案件——通过上级法院审理案件来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指导下级法院的业务。而绝非上级法院可以命令、胁迫下级法院如何判案。即便上级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来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依靠的方式也须是更好的“讲理”,否则何以服人?


法官之间根本不应存在“上下级”之分


按说,张凯法官不该受其他法官的影响——你上级法院法官又不是我的领导,我凭什么买你的帐?即便是张凯所说的本法院的庭长,也没有权力干涉张凯的审判工作,在审案中不是什么“我们上层”。


然而现实就是张凯录音中反映的:在本法院中,庭长、院长可以领导我的审判;在法院之间,上级法院可以领导下级法院的审判。

这绝非张凯个人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1年出台一份《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其中强调: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为了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会找各种关系牵线搭桥、请托说情,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干扰。


这种干扰看来并没有随着最高法和纪检的各种“严禁”消失,本案正是一例。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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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乡野闲人

一条内裤减刑十二年,上海法院“内裤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