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泣的庆安

个人日记

转自新浪子敖的微博____
反对造谣、谩骂,欢迎就理论事、理性分析。

 
写在前面:

1、 警察作为职业的一种,与医生手术、司机开车等一样,其职业特殊性更需要有严谨的职业操守和良好的专业素养,其执法水平的好坏,会直接体现在执法活动的合理、合法上。近年来,在全国部分妨害公务案件中,执法人员的执法瑕疵也是导致暴力抗拒执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2、本文非针对警察群体。但一个执法的过程和结果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上。对本案的判断,如果仅限于开枪是否合法一个节点上,根本不能完整理清真相。所以为了分析出警过程的得当与否,本文将列出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恳请各位网友耐心阅读,在共同探究真相的同时借以反思:一方面,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广泛的监督让执法更规范、人民更安全。

一、徐纯和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
第5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15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112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4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02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1)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用装备。(2)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5、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

、 接受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警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及范围等);当事人的情况;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

②、出警准备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等单警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防毒、防爆装备。【注意事项:携带装备应当充分考虑处警工作和民警自我保护的需要。】

③、酒后肇事的处置:

 【操作规程】1.制止肇事行为。2.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能够联系到家属或所属单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来人将其领回看管。3.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4.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收集旁观者、受害人证明肇事者醉酒状态、违法经过的证言,固定物品毁损、人身伤害等相关证据。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6.调查结束后,构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约束时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2.民警在处置时应尽量避免处于酒醉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击。3.对醉酒程度严重的,可以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6、《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2006年实施):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民警个人的基本装备配备主要包括警服、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和枪支、对讲机、警务通、防刺服和警用装备包等选配项目共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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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与死的距离

11:19:41,穿着制服、却未按照规定携带单警装置出警的李乐斌出现在镜头里,也就是说警员并未携带足够的装备出警,这个看似轻微、实则致命的违规,为后面的处置不利埋下了伏笔。【注:俗称警用八大件的单警装备(弹夹套、警棍、电筒、对讲机、水壶、手铐、急救包、枪套、辣椒水催泪喷雾器),早在06年已全国普及,近几年单警装备已经扩展到最新的15种必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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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根据央视视频所述,结合视频画面,民警赶到现场对徐纯和口头警告,在拉徐出安检通道的过程中,徐有一次明显的试图挣脱动作。但很快民警钳制住徐纯和右手向通道外拉,画面也跳空到徐纯和被拉至安检台旁(视频2.38秒处)。——民警这部分处置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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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央视报道“监控录像显示,徐纯合被民警李乐斌抓住右手之后,一直在进行反抗,并用左手抓起矿泉水瓶抛打李乐斌,李乐斌随后控制住徐纯合的双手……”录像画面显示,徐纯和在被民警控制住右手后,依旧试图挣脱。此时旅客陆续进站,男安检也试图协助控制。徐纯和挣脱无效拿起矿泉水瓶,抛向民警。【注:虽然并未击中民警,但这是徐纯和第一次对人的攻击行为】很快,徐纯和放弃抵抗,主动背过身将自己的左手往后越过围栏,交给了李乐斌控制。(视频2:51秒处)。——这是徐纯和第一次明确放弃闹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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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此时执勤民警按照治安处罚法,将醉酒、扰乱车站码头秩序的徐纯和【注:此时徐已经存在拦截旅客进入车站、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警员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带离并执行强制措施,一桩常规治安案件结束。但遗憾的是,在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乘车旅客进入候车室后,李乐斌撒开了徐纯合被控制的双手”……
       依据前文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李乐斌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面对一个醉酒状态、情绪明显激动、符合保护性约束措施约束的违法嫌疑人,放开后可能继续酒后闹事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保护性约束措施等工作的严肃性并未给予足够重视,未尽到足够注意的职责,属于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显然存在渎职行为
过度使用武力、滥用武器
        央视的视频(2.53秒处)再次出现跳空,缺失的时间又发生了什么,让本已平静、主动配合的徐纯和再度激动起来?此时,李乐斌和徐纯合二人已经在围栏的东侧,隔着围栏发生了冲突,“徐纯合情绪越来越激动,隔着围栏对民警李乐斌喊叫,随后,李乐斌快速返回了火车大厅内的值勤室……”

       此时的画面显示,李乐斌有一个明显的掏枪动作,很快边转身边放回枪支,同时迅速脱离现场“返回值勤室”。【注:枪是从腰部隐藏枪套中拔出的,也就是说警员并未携带足够的装备出警。这也可以解释了为何控制住徐的双手后,无法对徐采取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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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警自我陈述,徐当时威胁说“你敢抓我,我捅死你”,这句北方小孩打架常说的一句以示胆气的口头禅,挑动了土生土长北方民警的神经。于是民警后退、拔枪警戒,却发现徐没有拿出武器,又把枪放回。【注:上图可见,徐和民警中间有栏杆隔离,即便徐真抽刀攻击,民警只要退后半步,即可躲开徐的攻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 第二款,人民警察遇有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同时依据国际惯例“最小动武原则”,  在使用多种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目的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对人员造成最小伤害的方式。①开枪必须面对的是现实危险性、紧迫性,即不开枪(使用其他手段)不足以制止暴力性犯罪;②必须警告在先;③必须以减少人员伤亡为原则;④不得在人群聚集场所使用枪支,特殊情形除外。

       很明显,此时的场景还达不到“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情况”。较为合理的处置方式是退后半步,观察徐的同时请求支援。【注:没带对讲机——警员并未携带足够的装备出警的恶果显现。这次出枪显然属于过度使用武力,涉嫌滥用武器

       民警依法使用枪支,目的就是为制止犯罪、保护民众和自身安全,既然民警认为现场的情况已经紧迫到必须拔枪的程度在没有确定徐到底有没有刀子的情况下突然弃民众于不顾,脱离现场这一完全相反的判断逻辑,让民警的出枪行为,看起来更像——你威胁我捅我,我就掏枪吓唬你。

❺、镜像视频未发现造假

        视频3:17秒处(录像时间显示12:21:45)“徐纯合绕过围栏,在后面一直追到了值勤室门口,猛踹已经关闭的值勤室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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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这个监控视频探头画面,全部是镜像的,这和监控设备本身的参数设定有关,通过视频软件对视频逐帧检查,目前没发现造假迹象。

❻、民警选择了单打独斗

        20秒钟后(视频时间3:21秒,录像时间显示12:22:15)“值勤室大门打开,民警李乐斌手持防暴棍走出了值勤室,试图制服徐纯合……”【注:如果警员随身带有标配的伸缩警棍,根本没必要返回警务室取警棍。没带制服性警械——警员未携带足够的装备出警的恶果再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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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徐纯合在之前的醉酒闹事过程中,赤手空拳,且没有实质性的攻击民警和他人的行为,其他人协助警员将其制服危险性并不大。较为合理的处置方式是,最初协助的安检员与民警合力制服即可。突发状况下,可用鞋带等代替警绳完成约束措施。

        令人更加难以理解的是,之前轻松徒手制服徐纯和、充分体现了绝对优势的的民警,回到值勤室后,不是第一时间呼叫支援(说明自认为徐凭一己之力可控,进一步自我否定了第一次出枪的必要性。),不是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徐采取强制性约束措施,而是拿出警用防暴棍痛打徐纯合。    

    对此官方的解释是:当天车站有两名民警值班,但事发时另一民警正在站台执勤,车站安检员则离开候车厅寻求支援。由于值班室的另一件警械——抓捕器需要两名民警配合使用,孤立无援的李乐斌只能拿出防暴棍击打徐纯合。(白岩松:庆安枪击案不该就此终结 4个疑问未解

       这引入了另一个颇为蹊跷的事实:徐纯合从堵门到被警员击毙,时间并不算短。另外一个警察在站台(站台同时还有乘警),庆安站派出所离候车室不足百米,警员和安检员弃用最便捷的对讲机和电话方式求援,安检员早早离开候车厅寻求支援,但直至枪击结束,也没见到支援民警的身影。在这么长时间的打斗中,铁路警方并未作有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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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心剪辑——不是公布真相,而是掩盖真相

       央视的报道内容不仅刻意回避了徐纯和最初的反常行为的成因,并以明显的控制信息和误导公众的解说,避重就轻的描绘了一个不是真相的“真相”。所有不利于徐纯和的内容悉数剪辑播放,甚至不惜公然误导。所有利于徐的内容则大剪特剪,幸好有网友们的两段视频,能让我们在严重的新闻不公还原真相!

网友7秒版视频链接:

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59e250039d40fd682cf12757cd86cc1b  ,

网友31秒版视频链接:

http://video.weibo.com/show?fid=1034:75d17c3562303cc4071777376ebc6b7c

       央视版报道视频中,民警持防暴棍击打徐纯和的第一帧计时为12:22:15(下图1),对比网友31版视频,可以推算出,网友视频拍摄于12:22:01附近,基本能衔接央视版垃圾桶处的争执的视频(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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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警员执法,还是殴打?徐纯和是抢夺警棍,还是防止被打?

       央视报道“12:22李乐斌持防暴棍走出执勤室,试图将其制服。徐纯合抓住防暴棍做出抢夺动作。”

       通过两段网友拍摄的视频,可以清楚的看见,只有挨打之份的徐纯和被打了n棍、踢了4脚,只敢把怒气发泄在取票机上(打了取票机两下       这段视频里,徐纯和多数时间单手抓棍,明显只是个抓住警棍防止再次被打的抵挡动作。甚至在警员单手持棍,另一只手扶正帽子时,徐也没有任何抢夺的意图和动作详见31秒视频第14秒处)。与之相反的是,警员面对一个只有抵挡之份的醉汉,棍打、脚踹,并且在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停止闹事的情况下依旧没有罢手,不由让人生疑,这是执法?还是殴打、泄私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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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置酒后闹事时,最佳的警械是辣椒喷雾器、警绳、约束带等约束性警械。当违法嫌疑人达到制服性警械的使用标准、且经过口头警告无效时,才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注:本案中,视频未显示这一过程,故无法做展开分析。】。在警员身高有明显优势时,选择短棍的效果也会强于长棍(短棍不仅对方很难抢夺、握压,而且棍速更快更容易制服对方)。
        面对一个手无寸铁的醉汉,使用棍棍痛到锥心的警棍痛打本已属不妥,而现场警员握持的是一种长约1.5米的防爆长棍,这种警械的主要功能,遭遇持武器的歹徒攻击时,阻止其近身。 且从录像上来看,该警员显然并不能熟练使用防暴棍,不能正确使用防暴棍制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另一重要因素。
、没有抢夺,暴力抗法说就失去了根据,央视引导显失公平

       31秒视频显示,虽然被殴打多次,徐实际上始终没有还手,也没有试图抢夺防暴棍,而是不断与李乐斌讲理、沟通。【注:看到此段视频的感观——本该执法者沟通、讲理,醉汉步步紧逼闹事,现在全反了】 31秒视频的第14秒处,徐纯和再度明确表达了愿意放弃闹事的行为,说"别打了,带我回家行不?“ 这是警员最后大事化小的机会,如果此时警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技巧,事件也不会走到开枪的地步。让人遗憾的是,该警员毫无罢手之意,最终激化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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