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总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日记

 首钢总公司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首钢总公司文件

首发〔2015〕50号



首钢总公司关于颁发《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首钢集团加快转型发展努力提高劳动效率的指导意见》,经总公司研究决定,现将《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首钢总公司

2015 年2月28日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首钢集团关于加快转型发展努力提高劳动效率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努力为职工转型转岗提供工作岗位,同时根据转型发展减少冗员提高劳动效率的需要,为希望退出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提供帮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首钢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于从北京地区各单位支援基地调回北京相关单位的职工;适用于股份公司北京地区各单位职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的富余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第五条 富余职工是指因企业转型发展、机构调整等原因产生的企业难以安排岗位工作的人员。

对各单位确定的重点生产、技术、管理骨干职工,包括:技术专家、技术带头人、高级技师、技能操作专家、关键岗位和紧缺岗位职工等,原则上不适用于“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企业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本人提出申请(如系职工身体原因,需提交相关诊断证明材料),经单位同意,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为富余职工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企业与富余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两段计算,标准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

1.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职工月工资低于2006年企业平均工资(3760元)的,按3760元计算;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2.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奖励1万元;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每满1年奖励100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经济补偿和奖励两项之和,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发。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

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职工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补)贴、加班工资等。

本条所称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即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从外单位调入首钢、参加过企业改制或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原单位已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再计入职工的工作年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富余职工,企业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标准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奖励:

年满50周岁男职工、45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40周岁作业岗位女职工或者工作满30年的职工,每早解除劳动合同1年,给予加发1个月补偿标准水平的奖励。

“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满之日的时间扣除1年以后的年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职工月工资低于2006年企业平均工资(3760元)的,按3760元计算。

第八条 凡在本细则规定的执行期内,经企业批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富余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富余职工,企业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标准给予就业补贴:

年满45周岁至54周岁的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至49周岁的女职工,给予就业补贴4万元;年满55周岁至58周岁的男职工和年满50周岁至53周岁的女职工,给予就业补贴3万元。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富余职工,企业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标准计发:

工龄满20年至24年的职工(含年满40周岁至44周岁女职工和年满45周岁至49周岁男职工),按本细则规定计算,合计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发;

工龄满25年及以上的职工(含年满45周岁女职工和年满50周岁男职工),按本细则规定计算,合计不足22万元的,按22万元计发。

第十一条 按本细则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奖励和就业补贴,合计超过38万元的,按38万元计发。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职工年龄和“工作满30年”的确定,可以按2015年内达到的年龄和工作年限计算。职工年龄计算,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如职工人事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的,经核实,可以按人事档案中最原始的记载计算。

第十三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的内退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给予奖励;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均不适用。

第十四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经济补偿和奖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所在作业区(科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二)人力资源部门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和有关情况后,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同级工会签署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连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及职工本人申请等材料(复印件),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

(四)人力资源部门将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奖励等费用,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和填报明细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将经济补偿、奖励等费用转入职工个人帐户,并由职工本人签收。

第十六条 总公司机关部厅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在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时,要会知计财部,并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从首钢北京地区各单位支援基地的富余职工书面申请回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地单位履行调动审批程序,调回原单位或园区管理部,再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调动审批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

基地各单位要做好调回北京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分月度工作计划,安排专人审核、送转职工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北京地区各单位要协助基地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工伤人员和残疾人属特殊群体,要最大限度予以安置。凡建设征地农转工职工、工伤职工和残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履行告知义务,职工要在《建设征地农转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告知书》(附后)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情况,各单位可以按照总公司确定的原则,采取一事一办的方式,由单位研究后提出意见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离厂前,应按照《关于重申加强调出职工离厂前严格履行交接、会签程序的通知》(首劳发〔2010〕33号)的规定履行有关交接、会签及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首钢四地钢铁业企业(股份公司、京唐公司、首秦公司、矿业公司、冷轧公司)、北京地区全资子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办法和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执行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行制度中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劳动工资部负责解释。


 首钢总公司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印发







文章评论

心中的泪痕

解除吧,你好在家可以好好的养膘了[em]e113[/em][em]e113[/em][em]e113[/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