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 钓鱼岛......... 是中国的!
个人日记
开罗宣言
编辑词条《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是美国总统罗斯福,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后,在1943年12月1日所发表的对日作战宣言。宣示了协同对日作战的宗旨,承诺了处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
中、英、美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
日本归还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
日本自中国人偷得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
让朝鲜自由独立。
该宣言经美、中、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国与日本在密苏里号战列舰所签署的《日本降书》确认,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也是未来处理战后亚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经过当天认真讨论,《开罗宣言》草案经中、美、英三国首脑一致同意后,正式定稿,但暂不发表,由美英人员送往德黑兰,听取参加美、英、苏三国德黑兰会议的斯大林的意见。如今,丘吉尔引用了《开罗宣言》有关日本归还其侵占领土的一段话,问询斯大林的意见如何。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关于台湾回归问题,《开罗宣言》的其主要内容是:中、美、英三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 这样,《开罗宣言》在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谈精神为基础,由美方代表草拟,经中、美、英三方代表认真讨论(中国代表据理力争),三国首脑同意,并征得斯大林的完全肯定,实际上以国际协定的形式公布于世,表达了同盟国打击并惩罚侵略者、维护国际正义的共同政治意愿。其合理性、严肃性、正义性和有效性无庸置疑。 在《开罗宣言》之前的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的《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在《开罗宣言》之后的1945年7月26日的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国代表于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舰“密苏里”号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条款,无条件地将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掠夺的领土全部交出。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样,《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3]》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2)、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3)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1] 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头会谈的基础上起草了开罗宣言草案。关于日本归还台湾给中国的问题,其拟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华民国。(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 第401页) 英国代表贾德干爵士在参加修改意见时建议将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中国代表王宠惠据理力争,美国代表哈里曼附议中国,将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人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这一文本删去了美方文本中语气较强的 “背信弃义”和“理所当然”两个词组。(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 第404页) 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进一步作了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开罗宣言》就这样定稿了。(罗斯福和丘吉尔修改稿的影印件载于《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6册,没有加入钓鱼岛是很大的遗憾。) 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开罗宣言》并未签字,开罗会议一结束,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1943年11月30日,丘吉尔在介绍完《开罗宣言》内容后,询问斯大林的意见如何。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 应该回归中国”。(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开罗和德黑兰 第566页)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由白宫向外界公布,正式发表。 1. 不是宣言:新闻公报有“满洲、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字样。但新闻公报的标题只是新闻公报不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要实施的是开罗宣言不是新闻公报。 2. 无人签字:新闻公报原稿上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无一人签字。 3. 与会者不在场:新闻公报原稿没有发布的时间和地点,但中国称公报于1943年12月1 日由“3巨头”在开罗发布,但当时罗斯福、丘吉尔在德黑兰和斯大林开会,而蒋介石已回到中国重庆。由此可证 1943年12月1日“3巨头”均不在开罗,亦未在新闻公报上签字,证明不是他们所发布。 4. 无承诺:新闻公报虽刊有“满洲、台澎归还中华民国”字样,但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否认开罗宣言有此承诺。 5. 全盘否定:中国版的开罗宣言亦称将把满洲(指旅顺、大连)给中华民国。但1945年2月11日罗斯福、丘吉尔在雅尔塔秘约签字,承认旅顺、大连给苏联,全盘否定中国所说“开罗宣言承诺把满洲、台湾、澎湖划给中华民国”。 二战所有数十个同盟国,与战败国日本,从来没质疑开罗宣言这份历史文件的存在。从联合国各项会议记录可知道,目前联合国一百多个会员国,都没有提出质疑。开罗会议的会议记录好几百页,还有罗斯福和丘吉尔对开罗宣言的亲笔修改稿,都记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中,根本没有质疑的必要。 但是主张台湾独立的人士普遍质疑开罗宣言。有的质疑存在性,有的质疑有效性,有多种意见。否定的意见目前还未统合。其实这些台独人士的质疑很无谓,不管过去签哪种条约,之后台湾一样能经由适当的各种程序独立。 主张台湾独立或民进党人士多半否定开罗宣言的有效,认为开罗宣言不足以决定战后台湾的主权归属。 反对方质疑开罗宣言,否定的意见目前还未统合,他们的意见分为以下互相矛盾的几种: 世界上根本没有《开罗宣言》这项文件。 有《开罗宣言》,但是没有文件原件。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没有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但无人签名。(如李筱峰意见[14])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但只是新闻公报没有效力。(如台湾人公共事务会(FAPA)意见)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虽然公报也有效力,但只对中美英有效力,对日本没有效力。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日本降书确认而有效力,但没有法律效果。(如彭明敏意见)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但台湾地位要以后续的和约为准。(如吕秀莲意见)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 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虽然中日和约明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湾故台湾为中华民国领土而有法律效果,但要以中华民国没签的旧金山和约为准。主张: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台湾主权未定论)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中华民国无人签署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明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但台湾早已独立自主,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 支持方主张二战所有数十个同盟国,与战败国日本,从来没质疑开罗宣言这份历史文件的存在。开罗会议与会的中美英三国后来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各常任理事国与一百多个会员国所代表的全球数十亿人口,对开罗宣言也并无质疑。 《开罗宣言》当然存在,其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与《美国法规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等书,日本国会图书馆已经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中华民国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于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计英文一页。英国方面可洽询英国外交部,或查询英国政府文书局(British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的文件。 《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可参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这些议定过程已经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国际法中,只要官方确认,国际条约就有效力,并不单看有没有签字。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所以中美英苏日等国已经是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开罗宣言》了。 国际法中,宣言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可以是条约。或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业已经过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国际上有许多高峰会议后的新闻公报,都代表与会国的承诺。如G20峰会公报,全球核安峰会公报,APEC峰会公报等等。另外像《联合国共同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只要宣告加入的国家,也都代表与会国的承诺,并没有必要在原始文件上由该国元首签名。 日本不管与各国怎么签和约,都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国会图书馆的官网里面,仍保留开罗宣言的章节,还将开罗会议中蒋介石与罗斯福会谈中对天皇制的意见,做为天皇存续的依据。连未列入开罗宣言的部份都承认了,当然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二战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方面:《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明示要将台澎归还给中华民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从来被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事实上《开罗宣言》应该是有效的。 《中日和约》第十条指出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如果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日和约》换文照会第一号指出中华民国有效控制的领土均为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澎,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中华民国与日本是签《中日和约》不是签《旧金山和约》。而不管《中日和约》或是《旧金山和约》都是默认与实践《波茨坦宣言》和《开罗宣言》的承诺,而非否定。可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 明白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丘吉尔本人参加了开罗会议,从会议之后一直到丘吉尔过世,从来没否认过开罗宣言的存在。1955年2月2日纽约时报记者Drew Middleton报道前一天丘吉尔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并报道开罗宣言是由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共同签署,报道并不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开罗宣言不仅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得到历史正当性的实质支撑。它是解决此前二、三百年里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并激化的两大主要矛盾的产物,它既讲打赢反法西斯战争问题,也讲解决殖民地问题。从17世纪至20世纪,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两大主要矛盾,主导着国际社会的重大事件,一是帝国主义与殖民地半殖民地之间的矛盾,二是新老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引发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解决这两对矛盾:一是要打败法西斯、军国主义,二是要解放殖民地、解决殖民地问题。一战结束后战胜国重新瓜分殖民地,不解决殖民地问题,结果又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中,人们认识到这两对矛盾必须同时解决才能真正解决,否则都无法解决。开罗宣言就是同时解决两大矛盾的基本国际文件。它不仅表达了同盟国打败日本军国主义的坚定决心,而且明确了武力掠夺别国领土的非法性、无效性。所以,开罗宣言有着充分、深刻的历史正当性,强有力地支撑着它的合法性。 开罗宣言所发挥的是基石作用,并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石。二战后,整个亚太地区的领土安排和国际秩序的“大厦”就建立在这块基石上。我们可以从战后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家文件中看到这种“基石和大厦”的关系。比如1951年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联合声明,均明确以开罗宣言为基础。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朝鲜、韩国以及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与日本的领土界线和国家间关系,无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即使美国策划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性质上是非法的,但其第二条关于日本领土的规定,也不得不以开罗宣言为基础,不敢过分偏离开罗宣言的规定。 共同发表开罗宣言的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三巨头”都可以说是有一定水平的战略家,但他们的战略智慧有所不同。相比之下,罗斯福是大智慧,他不仅考虑到解决“平面”(当下)的问题,还考虑到解决“垂直”(历史)的问题,因而他的战略智慧是立体的。丘吉尔只想解决“平面”(当下)的问题,不考虑解决“垂直”(历史)的问题,他说:“我当英国首相,不是来主持大英帝国解体的”。他只想打赢战争,不想解决殖民地问题,没有历史进步意识,只能算是中智慧。蒋介石的智慧又逊一点,面对日本侵略,他起先不想抵抗,在强大外力推动下才开始抗日,后来也只想解决中国本身面临的问题,没有更大的战略安排。罗斯福多次问他琉球群岛怎么安排,还提到英国应该“大大方方”地把香港还给中国,蒋介石都没有给出坚定的、战略性的回应(比如对琉球问题的回应应该是“琉球群岛是日本侵略所得,不应该再作为日本的领土”)。开罗宣言主要是在罗斯福的带动下形成的,蕴含着罗斯福总统的战略智慧。[6] 《开罗宣言》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为战后中国处理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1943年11月,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的盟国首脑会议。在就《开罗宣言》草案讨论中,中英代表进行了颇为激烈的争论。英国代表贾德干说,宣言草案中对日本占领的其他地区都提“应予剥夺”,惟独满洲、台湾和澎湖写明应“归还中华民国”。他建议,为求一致,将满洲、台湾和澎湖也改成“必须由日本放弃”。中国代表王宠惠反驳道,全世界都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由日本侵略中国东北而引起的,如果《开罗宣言》对满洲、台湾、澎湖只说应由日本放弃而不说应归还哪个国家,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都将疑惑不解。他反对贾德干的修改意见。贾德干辩解道,草稿中的“满洲、台湾和澎湖”之上,已冠有“日本夺自中国的土地”的字样,日本放弃之后,归还中国是不言而喻的。王宠惠据理力争,他说,外国人对于满洲、台湾和澎湖,带有各种各样的言论和主张,英国代表想必时有所闻,如果《开罗宣言》不明确宣布这些土地归还中国,而使用含糊的措词,那么,联合国家共同作战和反侵略的目标,就得不到明确的体现。《开罗宣言》也将丧失其价值。美国代表哈里曼赞成王宠惠的意见,贾德干陷于孤立。结果,英方未能就宣言草案这一实质问题进行修改,只是对美方草案作了一些非实质性的文字上的改动,将宣言初稿此段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这样就删去了美方文本中语气较强的“背信弃义”和“理所当然”两个词组。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进一步做了修改。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起草
中英讨论稿
丘吉尔修改定稿
斯大林意见
发表
编辑本段伪造观点
编辑本段相关争议
反对方
支持方
编辑本段历史意义
历史正当性
法律基石
战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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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塞外孤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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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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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萍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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