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天心顺.官清民自安

个人日记

 制定良好之法律,是实行法治之前提。但再好的法律,还必须靠人来执行实施。即所谓的“徒法不能以自行”。而在法律执行实施的过程中,谁执掌司法大权,司法官的素质及风气如何又甚为重要。如果是好的法律,若由徇私枉法者、贪赃枉法者、徇私舞弊者、贪污受贿者、弄虚作假者等执行,即必然会颠倒黑白,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如此,老百姓便难得安宁,社会秩序便不能稳定,社会关系便不能和谐。凡枉法裁判、强迫命令者多,冤假错案者也多;冤假错案者多,流离他乡、长期上访者亦多;君不见,不顾天理不及人情民意而强行命令执行的官员们,不是常常要导致有的百姓家破人亡甚至是自焚之类令人发指的事件吗?可见,官吏司法人员如果徇私贪浊,则事难平民难安。

    故此,官清又成为民安之前提。即欲得民安,必须官清。官清首先表现在官吏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内涵本意、精神实质要有正确的理解。其次表现在对法律规范的具体特征要件要明白,要有清楚的认识。其三表现在官吏人员对于执法中自身的行为能有正确的把握,不徇私情、不行贿受贿贪赃枉法,能够清正廉洁。其四表现在官吏司法人员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调查取证和审查判断均有清晰认识,不主观臆断糊涂判案。其五还表现在官吏司法人员对于法律执行的后果具有清醒之预见,以总结经验改进制度方法避免不良后果之发生。中国传统文化中把司法官吏人员比作青天大老爷,把包拯称为包青天,都说明了官清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说明了平民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和敬仰,也说明了官清气正则民能自安。

    官清民自安,如果对此反过来看,民不安,则一定是官不清正吏不廉洁了。如果人民不能安心生产、安心生活,不能安心营业、安心工作,对人身安全提心、为财产保障吊胆,大部时间不是告状就是上访,那一定是有官不清有吏不廉了。如果一个地方的百姓被黑社会集团之类的势力所左右了,那一定是该地方的官吏成批地不清不廉甚至是也早就黑社会了。人们颂扬清官明吏,怀缅圣贤才俊,期盼执法如山,无不是对官场清明廉政的向往。从本质上说,在古代或以往社会,由于统治者的阶级利益和所代表的阶级基础的区别,其立法意志本质与内涵不同,法所体现的天理民意往往多受限制,其执法官员也因其利益狭隘而致贪赃枉法者众。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代表的是最为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故社会主义的法更当是良善之法、正义之法;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法官员因其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故社会主义的法也更当顺利施行,更当得到遵守,官不清民不安的现象在根本上是不应当多见的。

    由上观止,民安与官清相连,官清与法正相伴。但愿在现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之社会,真正实现中国人世代早已期盼的“法正天心顺,官清民自安”的良法善治的喜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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