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呼格案之真凶赵志红案件的二审审判意见
个人日记
打开报纸,一条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呼格案真凶赵志红昨二审开庭!新闻报道了二审争辩焦点是,赵志红在案件里算不算有立功表现?也报道了专家观点:立功表现有时候很难界定!同时,还报道了受害方的感受:我们对加害方的感情 很复杂,很纠结。、、、、、、毕竟亲骨肉是因真凶做案所累啊!同时,毕竟真凶又一直表现出了好汉做事好汉当的勇气,要不是真凶的坚持,呼格案的真相则很可能会是桩石沉大海的迷案啊!依然会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的呀!所以我对真凶的上诉案件的审判意见是支持法院对罪犯作出判处死刑但需缓期执行的!理由是:1,赵志红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是有贡献的!赵志红给中国的公、检、法权力人员很很地提了一个醒啊!办案权力人员当需时刻牢记人命关天啊!所以,留他活着要比立即执行他死刑的意义大得多啊!他活着一天,人们对他及其呼格案的心理警示作用就可能会长一点时间留有印记的啊!正如先人立下规制会常常供奉一个“天地三界十方万灵真宰之位”的本来用意一样啊!头顶三尺有神明啊!不是下唬着人闹着玩得啊!而且,若是不问青红皁白和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对他判处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的话,难免会给世人留下职权机关破案没真本事!耍威风倒是来劲了!穷凶极恶,外强中干的形象反而更惹人注意啊!也有草草杀人灭口的嫌疑呢!2,我国现阶段的军事演习中早就采取了红蓝军对抗的实兵实战演练模式,则在我国的黑白道上的较量中,怎么就不可以留下高手陪练以提高干警的素质和办案水平呢?技术的提高真得需要高手和对手多多磨练才会切实做到呢!3,毕竟凶犯背负命案多起,无论杀人动机如何,上诉人的罪责也是难逃的,所以,判处死刑对于他就是罪刑相当的;罪有应得的。4,关于对上诉人立功情节难以认定情况下的处理:我认为如果本案中确实存在对罪犯的立功情节难以认定的情况下,那么对上诉人判处有利于假定上诉人确有立功表现的做法也是体现了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这完全可以比照“疑罪从无”的精神上引申出来的呢,5,我国刑事政策是惩恶扬善和惩前毙后,治病救人!应该看得到:对赵判处死缓对于潜在的重罪凶犯也很有教育督促其弃恶从善作用的!对于放下屠刀,确有悔罪表现的恶魔,政府还是可以附条件地允许犯人立地成佛的!
死缓是本上诉案最合适的判处结果!当然缓刑考验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从本案的实际慎判。若上诉人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恶行,那么替天行道者再依法核准立即执行他死刑也是不晚的嘛!那样,相信罪犯也会死无二话的了呀!心服口服地服法去到阴曹地府报到了!
死缓是本上诉案最合适的判处结果!当然缓刑考验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从本案的实际慎判。若上诉人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恶行,那么替天行道者再依法核准立即执行他死刑也是不晚的嘛!那样,相信罪犯也会死无二话的了呀!心服口服地服法去到阴曹地府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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