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中秀“煽动罪”获死刑,依据何在?

个人日记

荆中秀“煽动罪”获死刑,依据何在?

 

    一个母亲,亲眼看到儿子被开抢打死、老公被打伤腿,会做何反应?我想:假如她还有基本的母性,她当时基本会发狂,甚至拿刀去砍了那个杀人者。

    荆中秀就面临过这样的处境。她没有拿刀去砍人,只是向周围乡亲苦喊,然后,她就被说成“煽动”,然后,被抓,死刑,执行。

    这不是发生在林昭、张志新那个年代,而是发生在最近十多年。说来话长,来看一下官方口径:

    1996年12月28日,获悉上海警方请求协查的重大批捕在逃嫌疑人欧阳普杰已潜回家中,警察李国勤、王迎春执行抓捕……欧阳普杰的父亲欧阳中秋、母亲荆中秀匆匆赶来,将两位民警强行拖住……王迎春开枪,子弹击穿欧阳普杰胸部后还打伤了欧阳中秋的大腿。危急时刻,李国勤一面掩护王迎春撤离现场,一面向群众作解释,还搀扶欧阳中秋到卫生院包扎伤口。但荆中秀等人煽动并带领10余名村民分别持砖块、石头、棍棒等凶器围攻并追打李国勤,致使年仅31岁的李国勤当场牺牲。荆中秀等人乘夜色逃窜……2008年3月15日,抓获荆中秀……

2009年月3月11日,荆中秀被判处死刑。(http://www.shm.com.cn/2009-03/23/content_2541979.htm )

    201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荆中秀的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上述官方描述,用语含糊,漏洞很多。比如“子弹击穿欧阳普杰胸部后还打伤了欧阳中秋的大腿”,我怀疑这警察用的不是手枪,而是榴弹炮,威力太大了。并且,新闻有意回避了欧阳普杰被警察当场打死这样一个重大事实。“荆中秀等人煽动并带领10余名村民”太含糊,应该具体一些,比如她如何煽动的,如何“带领”的。煽动比较容易,比如她当时可能哭喊“警察杀了我儿子”之类的,“带领”可就比较难了,她怎么带领呢?她指挥村民“往死里打”了?关键是:她自己到底有没有打?有没有证据表明,致死李国勤死亡的打击直接来自荆中秀之手?

    

    有人称荆中秀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思想罪死刑犯”,我觉得“思想罪”一说不大准,而是称“言论罪”“煽动罪” 比较准确。她的死,与林昭、张志新性质还不一样。

    美国搞司法独立,行政、司法相互制衡,中国则不一样。大家都是兄弟,公检法咱是一家人,都受政法委书记的指挥。警察被打死,这还了得,下死力气,10多年以后也要把你抓回来,判个死刑,为兄弟报仇。这是多么伟大的阶级情谊呀。

     

    某网友愤怒地写道:

    荆中秀被核准死刑后,被新闻媒体明确报道是押解至当地殡仪馆执行的死刑,从这则消息来看,司法机关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和羞辱性,特别是恐吓性,带有强烈的专政色彩和对当地公民的震慑。考虑到案犯已潜逃十年,并未危及社会安全,对其死刑判决完全违背了迩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的慎判、慎刑的原则,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复核。考虑到中国文明与世界文明正在逐步接轨,因而可以说这一死刑是不必要的、非人道的和不理性的。湖南省的这次死刑伤害了法律的尊严。
   这次大张旗鼓地宣传将案犯押至殡仪馆执行死刑,是中国司法的又一次倒退,因为在文明世界内,执行死刑的地点都是不向外透露,一则是出于安全,最重要的是尊重死刑犯的人格,死刑犯同样有权利尊严地死去。这次事件势必使全世界对中国的人权白皮书持完全怀疑的态度。

    

    警察抓捕欧阳普杰时,是否有必要开枪激起民愤?荆中秀看到儿子被打死后发狂,是否可以理解?这些情理方面,咱不去分析了。

    我关心的是:法院凭哪一条法律判荆中秀死刑?具体疑问是两点:1,如前所述,有没有证据证明李国勤是被荆中秀打死的?从各种资料来看,显然没有。2,煽动罪该如何判刑?
    据说中国是依法治国,那咱就找法律来依一下。《刑法》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荆中秀之罪,顶破天也就判个7年。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愿向法院请教。

    假如法院解释说荆中秀犯的是“阴谋颠覆国家罪”这个万能罪,那我就无话可说了,只能对法院表示我佩服得五体投地,佩服,佩服,佩服。    

 

    在法院方面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之前,我们先不要急忙下结论说公检法沆瀣一气、公报私仇、恐吓百姓,也不要说法院践踏法律。毕竟,荆中秀已被杀死,人死不能复生。我们愿意耐心等待法院方面的解释。

    我希望:这个苦难的国家再也不要出现“因言致死”的无耻判决。

   

文章评论

夜色迷离

他奶奶的,是黑社会做的事,看不懂这法规.

孤芳自赏

[ft=#99ccff,4,]哈哈.....我是人!我“骄傲”我是中国人!呜呼!悲哉![/ft]

佛魔居士

[ft=,2,]唉!耻辱啊!自己打自己的嘴巴!我情愿加入黑社会![/ft]

纯色百合

无语!今天才看见这篇文章,心中有很多想说的,却不能表达,先生理解的,对吧?

清荷

贪污上亿的不死刑,抢占人家的奋起反抗而意外伤人却死刑,还什么煽动罪,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大脑,思维判断力,不是任人摆布的白痴 [em]e111[/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