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司法进程的十大案件

个人日记

 一、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片
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公众追逐关注下,许霆案业已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个标本案件,承载着诸如权利、伦理、公平、正义等等诉求。但是,许霆案仍无法成为公正判决的标本。
二、余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京山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图片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杀妻”错案凸显出立法、司法和国家赔偿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又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该感谢张在玉的“死而复生”,佘祥林也绝不应是白坐11年冤狱。作为普通百姓,我们不应只是以旁观者的身份来看热闹,而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剖析这一冤案产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但愿佘林的冤案不要在热炒了一阵之后又被人们渐渐地淡忘,佘祥林付出的代价,理应对健全法治和保障人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聂树斌强奸案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4]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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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 1995年被判处死刑,在1995年被枪决。2005年,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聂树斌案核查,迄今已数年,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  
一个嫌疑人极力证明自己有罪,而检察院极力证明嫌疑人无罪!这是奇观吗?还是什么什么的。

四、成克杰受贿案 
成克杰,男,壮族,1933年11月出生于广西上林县,195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7年9月参加工
图片作,北京铁道学院铁道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86年至1989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1989年至1990年任中共广西壮
自治
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1990年至1998年1月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代主席、主席。中共第十四届大会被选为中央委员,1998年3月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新中国处理贪官中最大的一个

五、孙志刚收容案
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这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此事件虽经官方声称为收容所员工犯罪的个案,却引发了中国国内对
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中国政府之后颁发新法规,废除了广泛被认为是有弊端漏洞、并有违宪指责的收容遣送制度 

六、三鹿奶粉案
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 
三鹿奶粉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现在究竟还剩下什么东西可以安全地吃进肚子里? 
 
七、张君案
张君,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潮乡花林村人。自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在重庆、湖南、湖北三省市等地制造系列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案,被称为中国第一悍匪。2000年9月,张君被警方擒获,2001年4月21日,张君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0日执行死刑。 

1991年6月25日,张君持枪抢劫湖南省津市市一个体香烟批发店,开枪致1人轻伤。 

1993年4月19日,张君等持枪抢劫湖南安乡县一百货生意商人家里,开枪致1人轻伤; 同年4月20日,张君持械致1人死亡。 

1994年2月8日,张君在广西宁明县持械致1人死亡,劫得人民币6000余元;  同年8月,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持枪劫走人民币1万元;同年10月,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开枪致2人死亡;同年11月23日,张君在重庆市持枪抢劫,致1人死亡,抢走6000余元。

1995年1月25日,张君、严敏在重庆市渝中区持枪抢劫,开枪致1人重伤并最终导致其死亡,抢走人民币5万元;  同年12月22日,张君、秦直碧持枪抢劫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黄金柜台,开枪致1人死亡、2人轻伤,劫得黄金、铂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5.5万元。

1996年12月25日,张君、严若明持枪抢劫上海第一百货重庆店黄金屋,开枪致2人重伤、1人轻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

1997年11月27日,张君、李泽军、严若明持枪抢劫湖南省长沙市友谊商城黄金柜台,致2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37.2万元。

1998年10月,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在湖南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湖村野鸡窝山,持械杀死1人;同年12月19日,张君、赵正洪开枪杀死1人,抢得出租车1辆;同年12月20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持枪冲闯湖北省公安县治安检查站和收费站,致2人死亡。

1999年1月4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持枪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饰品柜,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共劫得人民币3万余元、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63.4万元、出租车1辆。

2000年6月19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持枪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朝东路储蓄所押款人员,抢得人民币14万余元、出租车1辆,致2人死亡、2人轻伤。  

2000年7月21日,张君、全泓燕在湖南汉寿县枪杀致1人死亡。图片

2000年8月15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许军共谋后,持枪抢劫湖南安乡县农业银行行长,致2人死亡,劫得人民币1.6万元,财物价值人民币1.9万元,3张存单计人民币40.6万元。

2000年8月下旬,张君、赵正洪、李金生在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枪杀1人致其死亡。

2000年8月31日,张君、李泽军、赵正洪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郊区,持械持枪杀死1人。

2000年9月1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在湖南省常德市持枪抢劫常德农业银行北站分理处运钞车,致7人死亡、4人轻伤、1人轻微伤,劫得经警微型冲锋枪2支及其子弹20发。
 

 

2000年,张君栽在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文强手里,文强也是因为破获张君案而在西南警界成名。虽然之前也数次破获大案立功,但大多数重庆人还是在张君案之后才知道了文强这个名字。文强一直自称是最了解张君的人,甚至批评许多媒体对张君的报道太“浅薄”,还准备在退休后要写一本关于张君的书。

张君被文强逮捕时,对文强说了这样一句话:“你有一天也会和我一样,只要你挡不住诱惑你也会走上我这条路”。 一语成谶,2010年文强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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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马加爵案 

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 。

一起典型公安机关利用社会力量抓获罪犯。 

九、赖昌星案 

赖昌星,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曾担任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省第八届政协委员(2001年1月11日被撤销)。1999年案发后逃往加拿大,一直滞留在温哥华。2011年7月初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2011年7月23日,在政府外交采取第三国引渡,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2012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4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赖昌星案。2012年5月18日,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 图片

 
 

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下达的IMM-4373-11号判决书,最终决定了他的命运。该判决书第79条称:赖昌星先生是中国司法体系的一名普通逃犯,在过去的11年里,他得到了加拿大移民程序的充分救济。基于部长代表所得到的有效特别保证,兹发现,若赖先生被遣返回国,并没有风险。所以,便利衡平原则不再支持推迟他的遣返,而是支持这次将之遣返。
 
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诺包括,赖昌星在加拿大的资产由加方罚没;被遣返后不判处死刑,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享有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其亲属及财产亦将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中加将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合作。

十、王立军、薄熙来案件
王立军(1959.12-)男,蒙古族。省委党校研究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一级警监,教授,研究员。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参加工作。当过知青、部队文书、职员、民警、派出所所长,曾任锦州市副市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重庆市副市长等职。2012年2月6日,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1天后离开;同年9月,王立军被提起公诉;9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王立军案。同年9月24日,中国法院判处王立军15年有期徒刑。  图片
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薄熙来(1949.07-)男,汉族。山西定襄人。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新闻专业毕业,文学硕士。曾任大连市委书记,大连市市长,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决定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同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薄熙来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终止;同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13年9月22日,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以上内容摘自百度,非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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