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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日记

 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整经营计划方案
                   
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蓬发公司)由于董事长童家禄2015年1月中旬失联,特别是2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至今,蓬发公司大量债权人要求立即清偿全部债权,并申请不同法院对我公司现金、土地、房产、股权等进行了多轮重复查封,向信访等部门上访,且有部分债权人还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限制蓬发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蓬发公司因无流动资金可使用,无法正常经营,被迫处于全面瘫痪,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和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我公司和股东于2015年3月2日正式聘请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担任重整经营专项顾问,全面协助公司恢复经营,清产核资调查,并协助开展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经营重组。律所团队于2015年3月3日正式进入我公司启动项目工作。
因我公司之前账目极度混乱,相关凭据及资料保存严重不足,且相关债权人不予配合,目前完成了首轮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与部分主要债权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就已发生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积极应对,向政府部门和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了多次汇报,稳定了债权人局势,引导此事件积极向好发展,平衡兼顾了社会综合效应。
现蓬发公司确定重整经营计划方案如下: 
一、蓬发公司基本情况
蓬发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成立,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磨盘山,注册号51092100000152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万元,股东童家禄以货币出资1125万元,持有蓬发公司90%股份,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何依烛以货币出资125万元,持有蓬发公司10%股份。
二、蓬发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现状
目前,由于蓬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家禄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征求其意见,确定由陈泽代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由陈泽、牟定庆、何依烛共同负责与蓬溪县政府、蓬发公司债权人商定蓬发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债务偿还方案,蓬发公司其他员工也已做好恢复正常上班的准备。
鉴于较多债权人已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让蓬发公司账户现金和其他所有资产被不同法院多轮查封冻结,造成企业无流动现金和流动资产可供正常生产经营,亟待保全措施等解封松绑后恢复生产经营。
三、蓬发公司名下的资产和债务
截止2015年4月30日,蓬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现值约为3亿元(其中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资产折价约1亿)。经谨慎分析预估,鉴于蓬发公司地产项目处于后续收尾阶段,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盈利空间,如能给蓬发公司法律措施松绑,并陆续再投入 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蓬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规模在未来3-4年内完全能达到5亿元以上。
截止2015年4月30日,蓬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债务约为4.4亿元。债权主体及债权额度构成:
1、蓬发公司施工企业4家,工程保证金1140万元,工程应付款1578万元,合计2718万元;
2、银行贷款1家,蓬发公司贷款本金7800万元,佳禄公司贷款本金3500万元,合计11300万元;
3、蓬发公司职工债权80万元,佳禄公司职工债权20万元,合计100万元;
4、蓬发公司税务债权1300万元,佳禄公司税务债权70万元,合计1370万元;
4、贷款公司2家、融资理财公司12家,直接或者间接借款民间自然人约1000人,蓬发公司单独民间借贷债权1.9亿元,佳禄公司单独民间借贷债权5000万元,蓬发公司、佳禄公司共同民间借贷债权4000万元,借贷债权合计约2.8亿元,其他债权约600万元。(注:小额贷款、融资理财类公司和自然人借款均属于月息1.5%~6%区间的中长期高额利息借款)
前述债务中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约57件,诉讼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5亿元。
四、债权偿还计划性方案
(一)债权偿还宗旨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合法债权,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债权偿还原则
1、兼顾全局,维护社会稳定。首先重视高达1000多人的无担保普通债权的实现,给予小额借款债权人同等保护,此群体为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
2、同等重视已诉讼债权和未诉讼债权。从最终解决债务,平衡保护所有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时启动所有债权人的沟通和解、清偿工作,以最大限度化解法院讼累,同时解除司法查封冻结等措施,避免手段方式不一,带来利益不一致,加剧矛盾激化。
3、同等重视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鉴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约1.1亿元,且严重超值控制了大部分待售优良资产。如单纯推进抵押资产依法拍卖、抵偿等方式进行优先受偿,将让资产严重缩水,影响更多的其他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4、同等对待蓬发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和童家禄债权人的债权。在对童家禄的债权中,基于蓬发公司绝大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者所借款项用于蓬发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等原因,故给予上述债权同等对待。
5、区别对待重整之前的债权和重整经营期间形成的债权。为迅速推动恢复重建工作,对重整期间形成的融资款、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债权,需优先保障支付。
6、区别对待小额贷款公司、理财融资公司、自然人债权。鉴于总债务构成中小额贷款公司、理财融资公司、自然人债权等高息债务约2.8亿元,占总债务的64%。因此,此部分债权应在真实、合法、有效、公平的前提下,扣除已还款或高息部分,挤掉此部分债权中较大的虚假、泡沫等水分,严格控制有效债权清偿范围,方能保障所有合法债权的平衡解决。
7、处置标准公允、统一、透明。鉴于此事件涉及债权人众多,金额巨大,影响面广,因此,须做到资产和债务处置标准公允、统一、透明。
(三)债务偿还方案
 鉴于蓬发公司的资产、债务、经营团队情况,结合与债权人多次沟通反馈的意见,我们根据方案可行性和优劣次级拟定了如下四种方案:
方案一,蓬发公司在债权人的监督下直接重整经营
蓬发公司与债权人进一步协商,在政府及相关法院的支持下,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给蓬发公司松绑,解除查封保全措施,释放企业生产经营流动性,让蓬发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同时,设立政府部门、债权人代表(含购房户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督企业的经营发展,确保企业资产和收益不外流,确保在3-4年内陆续偿还清各种合法债权。
如果此种方案通过,蓬发公司可利用账户上现有400余万元现金以及已购房屋银行按揭贷款约3000万元,能够迅速开始恢复建设,通过对外多渠道融资,在恢复建设后24个月内完成东区建筑面积94774.78平方米的项目开发建设,达到交付条件,以尚未销售的266套房屋、41个商业门面(建筑面积15656.13平方米)、370个地下车位(建筑面积17229平方米)的销售款或者现房抵偿所有债务,如有未受偿部分,可通过西区开发项目予以偿还。
 1、运行资金来源
   利用解除查封后蓬发公司账户上现有资金、已购房屋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基本满足后期东区建设启动资金,其余运行约5000万资金缺口,蓬发公司可以通过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解决(已有意向性融资渠道)。
   2、债权分类
经初步确认,蓬发公司债权人债权共计3.5亿元,具体构成如下:
(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家,即自贡商业银行,债权本金为7800万元;
(2)工程保证金、工程款债权2718万元;
(3)部分职工的工资,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权,大约共计80万元;
(4)税款债权,大约1300万元;
(5)普通债权,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理财公司、民间自然人等借贷债权,购房户债权,普通债权本金总额共计2.3亿元(含与佳禄公司连带民间借贷债权4000万元)。
  3、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本重整经营实施情况预测,以现金或者现房方式偿还,所有债权本金将获得近100%的清偿;
受偿方案:
(1)对第(3)类债权,在所有重整经营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优先偿还。
(2)对(1)(5)类债权,本金分4年偿还,第一年偿还0%;第二年偿还30%;第三年偿还30%;第四年偿还40%; 如恢复建设进度顺利,可调整相应债权偿还进度。
债权本金金额的确定:经法院审理的,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未经过法院审理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代表、蓬发公司共同核对,债权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
普通债权中,之前已支付的利息,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超过部分,充抵本金。
重整期满,蓬发公司如有资产剩余,对(1)(5)类债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重整经营计划执行期满时,与最后一期本金一并支付。
(3)原施工队伍工程款及保证金,按照受偿方案第(2)条办理,施工方放弃追究蓬发公司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后续施工队伍工程款支付,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优先考虑原施工队伍继续施工。
(4)原材料款,按照受偿方案第(2)条办理,材料供应商放弃追究蓬发公司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后续材料供应款,按照签订的材料供应合同履行,优先考虑原材料供应商继续供应材料。
(5)蓬发公司所有购房户的交房期限顺延1.5-2年,所有购房户放弃追究蓬发公司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重整经营的执行期限和重整经营的监督期限
如本重整经营和解方案获得所有债权人同意,从所有债权人同意之日起4年内为重整经营和解方案的执行期,重整经营和解方案的监督期与重整经营和解方案的执行期相同,监督期内,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债权人代表(含购房户代表)负责监督重整经营和解方案的执行。
 5、增设诉讼和解程序
 针对部分债权人担心的和解法律效力问题,首先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蓬发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减半征收后的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方案一的优点:
    1、该方案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2、该方案通过后,蓬发公司能够迅速恢复项目开发建设,较快偿还债权人债权。蓬发公司在征得所有或者绝大部分债权人同意后,即可恢复项目开工建设,并加快工期进度,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销售或者交付条件。
    3、该方案的债权偿还方式,能够完全体现债权人与蓬发公司的真实意愿,减少矛盾冲突。
    4、该方案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较高比例的偿还。因该方案无需支付其他额外高额费用,使蓬发公司所有资产均用于债权人债权的偿还,蓬发公司的资产处置更符合客观实际。
方案一的不足之处:
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对不同意该方案或者目前未查明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可能对项目开发建设造成影响。解决办法:由蓬发公司继续加强与这部分债权人的协商沟通,同时争取政府、法院、其他债权人的共同支持、配合。
方案二,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如果蓬发公司不能与所有或者绝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解除对蓬发公司账户及土地、房屋的查封、冻结。蓬发公司或者债权人可向蓬溪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方案二的优点:
方案二能够解决方案一中对不同意该方案或者未查明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的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方案以裁定的方式批准重整方案的实施,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不足之处:
    1、蓬发公司恢复建设等待时间长,债权人债权偿还期限无法确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在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后,裁定企业重整。在法院裁定企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三个月。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3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方案进行表决,第一次未通过方案的,可继续协商,至于方案通过的具体时间无法律规定,项目恢复建设尚需要在破产重整方案通过并获得法院批准后方能实施,债权人债权偿还期限更是无法确定。
    2、按照方案二进行破产重整程序,还需另行支付较高的诉讼费及管理人报酬,且该两项费用属于优先支付范围,降低了债权人债权受偿比例。
    3、破产重整程序不具有逆向性。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又未获得法院直接批准,或者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最终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方案三,破产和解
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又未获得法院直接批准,或者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最终批准,蓬发公司将向蓬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但该方案通过的破产和解协议不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该债权人在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权。
    方案四,破产清算关闭。
在前述三种方案均无法实施,最后挽救无效的情况下,蓬发公司被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届时蓬发公司将会出现严重资不抵债,造成大部分债权可能得不到清偿,偿还率可能不足35%,持续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各种隐患和后遗症,此种方案为最恶劣的方案。
上述方案的实施均有较大难度,但蓬发公司将义无反顾地往前推进,有信心圆满处理好此事件。当然,哪种方案能否有效实施,关键还需政府、法院、各债权人一如既往给予蓬发公司更大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整经营计划方案
                   
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蓬溪蓬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蓬发公司)由于董事长童家禄2015年1月中旬失联,特别是2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至今,蓬发公司大量债权人要求立即清偿全部债权,并申请不同法院对我公司现金、土地、房产、股权等进行了多轮重复查封,向信访等部门上访,且有部分债权人还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限制蓬发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蓬发公司因无流动资金可使用,无法正常经营,被迫处于全面瘫痪,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和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我公司和股东于2015年3月2日正式聘请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担任重整经营专项顾问,全面协助公司恢复经营,清产核资调查,并协助开展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经营重组。律所团队于2015年3月3日正式进入我公司启动项目工作。
因我公司之前账目极度混乱,相关凭据及资料保存严重不足,且相关债权人不予配合,目前完成了首轮部分清产核资工作,与部分主要债权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就已发生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积极应对,向政府部门和案件受理法院进行了多次汇报,稳定了债权人局势,引导此事件积极向好发展,平衡兼顾了社会综合效应。
现蓬发公司确定重整经营计划方案如下: 
一、蓬发公司基本情况
蓬发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成立,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磨盘山,注册号51092100000152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万元,股东童家禄以货币出资1125万元,持有蓬发公司90%股份,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何依烛以货币出资125万元,持有蓬发公司10%股份。
二、蓬发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现状
目前,由于蓬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家禄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经征求其意见,确定由陈泽代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由陈泽、牟定庆、何依烛共同负责与蓬溪县政府、蓬发公司债权人商定蓬发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债务偿还方案,蓬发公司其他员工也已做好恢复正常上班的准备。
鉴于较多债权人已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让蓬发公司账户现金和其他所有资产被不同法院多轮查封冻结,造成企业无流动现金和流动资产可供正常生产经营,亟待保全措施等解封松绑后恢复生产经营。
三、蓬发公司名下的资产和债务
截止2015年4月30日,蓬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名下资产现值约为3亿元(其中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资产折价约1亿)。经谨慎分析预估,鉴于蓬发公司地产项目处于后续收尾阶段,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和盈利空间,如能给蓬发公司法律措施松绑,并陆续再投入 8000万元人民币用于经营,蓬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规模在未来3-4年内完全能达到5亿元以上。
截止2015年4月30日,蓬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射洪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债务约为4.4亿元。债权主体及债权额度构成:
1、蓬发公司施工企业4家,工程保证金1140万元,工程应付款1578万元,合计2718万元;
2、银行贷款1家,蓬发公司贷款本金7800万元,佳禄公司贷款本金3500万元,合计11300万元;
3、蓬发公司职工债权80万元,佳禄公司职工债权20万元,合计100万元;
4、蓬发公司税务债权1300万元,佳禄公司税务债权70万元,合计1370万元;
4、贷款公司2家、融资理财公司12家,直接或者间接借款民间自然人约1000人,蓬发公司单独民间借贷债权1.9亿元,佳禄公司单独民间借贷债权5000万元,蓬发公司、佳禄公司共同民间借贷债权4000万元,借贷债权合计约2.8亿元,其他债权约600万元。(注:小额贷款、融资理财类公司和自然人借款均属于月息1.5%~6%区间的中长期高额利息借款)
前述债务中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约57件,诉讼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5亿元。
四、债权偿还计划性方案
(一)债权偿还宗旨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合法债权,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债权偿还原则
1、兼顾全局,维护社会稳定。首先重视高达1000多人的无担保普通债权的实现,给予小额借款债权人同等保护,此群体为社会稳定的最大隐患。
2、同等重视已诉讼债权和未诉讼债权。从最终解决债务,平衡保护所有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时启动所有债权人的沟通和解、清偿工作,以最大限度化解法院讼累,同时解除司法查封冻结等措施,避免手段方式不一,带来利益不一致,加剧矛盾激化。
3、同等重视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鉴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约1.1亿元,且严重超值控制了大部分待售优良资产。如单纯推进抵押资产依法拍卖、抵偿等方式进行优先受偿,将让资产严重缩水,影响更多的其他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4、同等对待蓬发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和童家禄债权人的债权。在对童家禄的债权中,基于蓬发公司绝大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者所借款项用于蓬发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等原因,故给予上述债权同等对待。
5、区别对待重整之前的债权和重整经营期间形成的债权。为迅速推动恢复重建工作,对重整期间形成的融资款、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债权,需优先保障支付。
6、区别对待小额贷款公司、理财融资公司、自然人债权。鉴于总债务构成中小额贷款公司、理财融资公司、自然人债权等高息债务约2.8亿元,占总债务的64%。因此,此部分债权应在真实、合法、有效、公平的前提下,扣除已还款或高息部分,挤掉此部分债权中较大的虚假、泡沫等水分,严格控制有效债权清偿范围,方能保障所有合法债权的平衡解决。
7、处置标准公允、统一、透明。鉴于此事件涉及债权人众多,金额巨大,影响面广,因此,须做到资产和债务处置标准公允、统一、透明。
(三)债务偿还方案
 鉴于蓬发公司的资产、债务、经营团队情况,结合与债权人多次沟通反馈的意见,我们根据方案可行性和优劣次级拟定了如下四种方案:
方案一,蓬发公司在债权人的监督下直接重整经营
蓬发公司与债权人进一步协商,在政府及相关法院的支持下,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给蓬发公司松绑,解除查封保全措施,释放企业生产经营流动性,让蓬发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同时,设立政府部门、债权人代表(含购房户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督企业的经营发展,确保企业资产和收益不外流,确保在3-4年内陆续偿还清各种合法债权。




主题词:蓬发公司   重整经营   计划方案
抄报:蓬溪县人民政府、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射洪县人民政府;
抄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蓬溪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射洪县人民法院、自贡大安区人民法院; 




备注:该方案希望大家秉着共赢、着实解决问题、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恳请大家认真思考、多提建议,考虑共同成立债权委员会,成员15人左右(常务委员会5人或者7人),现定于2015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三时,在县住建局一楼会议室召开二次债权人会议,请大家相互转告!

今天要去参加重整会议,不知是激动还是担忧,今晚失眠了,特将此文件分享给关心我的朋友们,同时也提醒大家:买房子还是买现房好,期房风险太大,几十万上百万的血汗钱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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