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为何物

个人日记



    1月28日,我分享了《
吉林男子被错抓46公斤黄金遭没收 讨要12年无果》的腾讯新闻。报道的是2002年9月21日,于润龙所承包金矿自产的黄金和从他处收购的共46余公斤黄金被查扣。吉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警方逮捕于润龙。被宣判无罪后,他踏上了寻访被查扣黄金的道路。
   
在过去十多年里,他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再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
    最终,
于润龙拿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第一条写道:支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赔偿金3843054.58元。

 这个数字让于润龙有些沮丧,因为它是13年前黄金被公安机关处理时的估价。作为曾经的金矿矿主和两家金银首饰店老板,于润龙每天都会关注黄金价格走向。13年里,黄金每克从90多元,最高涨到400元,现在落了下来也有250多元。
    那么,究竟以当时的黄金价格予以赔偿还是以现在的黄金价格予以赔偿,即成为本案的争执焦点。引起了专家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昨天的央视新闻作了报道,并对案件的后续处理予以关注。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那么到底应按原价返还还是按现价返还,我们不妨从黄金的属性即物种去衡量,
黄金是无法人工合成的天然产物,以游离状态存在于自然界;黄金的社会属性包括金融属性、商品属性、货币属性。因此,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特定物是独具特征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物,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例如名人字画。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民事法律关系,有的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的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二是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当然还有履行、交付的方式不同,因与本文无关不再赘述。
      从第二个法律意义中不难看出,黄金作为种类物,公安机关以“原物”已经灭失无法返还为由 ,拒绝返还原物,只返还当时的价款,是毫无道理的。



文章评论

蓝莲花

老哥早!这些事啊,法院就是老大!老百姓有冤向谁诉哇?漫长的起诉路上多曲折,这要是身体不好的早就冤死在牢里了!老百姓啊千万别犯法。[em]e160[/em]

清雪

老哥可以开个法律咨询所,或者重新出山帮帮弱势群体!

原野

有感置身法律讲堂。[em]e100[/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