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要独立

个人日记



        昨天新闻中看到中央两办作出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感到十分的欣慰,体现了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与决心,我举双手赞成!
       回顾曾经的审判工作,我亲身经历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导致案件曲折反复,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障的事实,虽说经过我们的力排干扰,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付出的成本和我作为主办人因此而承担的风险,却终身难忘。
现仅举其中一例,将案件实录如下:
       这是一起因工伤赔付引发的行政案件。原告毕某的丈夫为某供销社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地点距离家庭很远,不得不吃住在供销社,社领导考虑既然他住在供销社,何必还要另顾更夫,不如给他额外增加薪水,让他担起更夫职责,既节省了更夫开资,又解决了职工的实际困难。没想到的是,毕某的丈夫在值更 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工伤死亡认定标准,当地劳动部门做出了工伤死亡认定决定。
       毕某根据这一认定,到劳动保险赔付机构领取赔付时被拒绝,于是提起劳动赔付的行政诉讼。
       这期间,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找到一位副市长,在这位副市长的干预下,强令工伤认定机关撤消了工伤认定,导致毕某再次提起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
       鉴于市领导出面干预,我不得不将案件请示中院,提高审级,由中院作为一审。一起小小案件,经过起诉、上诉、发回重审、再审等程序,历尽周折,最终毕某胜诉,不能不令人深省。
       多年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已经成为造成冤假错案或是产生司法不公的一大隐患,中央两办新近作出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光有这些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必须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仍被地方政府控制的局面必须扭转,设立跨地区的审判机构势在必行,以确保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文章评论

故乡之恋

真正的依法治国,是国人期盼已久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