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粘贴

个人日记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就连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北京某有名律师也说“哪有什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是一个主体。”我们要大声疾呼并再三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和现实存在: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

土地维权首先应该从掌握这个基本概念开始,土地是你这个村民小组(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的,不是全村所有人的,更不是属于村委会乡政府的。一旦要征收占用,有说话决定权的是你们小组,取得补偿的也只能是你们小组的农民。有关政府部门和执法司法部门更应该清楚这一点。不要占地征地拆迁,都让村委会说了算,却把主人甩到一边。

谁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
——揭开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的谜团,还原农村土地95%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真相
核心提示:在中国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上,自人民公社解体30年以来一直被曲解(故意的歪曲或无知的误解):三类集体土地(组所有、村所有和乡所有),本来其中大部分(约95%)土地归组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却被众多官员、学者、媒体、律师等等曲解为全部归村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更为荒唐的是,土地真正的主人农民甚至认为土地属于村委会所有,或国家所有。
今天,农权网试图通过这个专题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还原真相。这对于农民朋友维护自己最大的财产(土地)权利将十分重要。
第一、现在地方政府大搞圈地运动,农民明白真相后就知道占地时应该是村民小组说了算,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第二、目前全国正在搞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农民明白真相后,就知道这个发证问题与自己实在关系重大(现在很多农民以为与自己无关)。必须紧紧盯住,让证书土地所有权主体一栏写上“某某组农民集体”,而不是“某某村农民集体”。
第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案件很多,国家未经征用占用农民土地建设企业、农场、监狱、机关等,村委会乡政府占用村民小组土地搞企业、学校,或出租买卖、搞承包调整等等。农民明白真相后,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下面是农权网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焕申的对话。
农权网:请您介绍一下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王焕申:中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一般在城市)和农民集体所有(一般在农村)两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又分为三类(也称三级):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农民集体所有。
农权网:这三类土地的数量和比例是怎样的呢?
王焕申:因我国自2001年搞农村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至今一直没有完成,所以三类土地所有权数字及其比例也无法统计。不过,根据土地所有权形成的历史和有人抽样的不完全分析数据及个人经验,可以肯定,村级农民所有和乡级农民所有的土地只占极少部分,绝大部分属于村民小组农民所有一类,大约应不少于95%。但实际上一部分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非法侵占,而政府部门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态度,违法变合法。这样当然会使这个数字减少一些。
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了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9月27日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60条》。注意,不是61年6月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60条)更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制度,明确生产队是最基本的核算单位,其他生产大队等核算单位只占极少数,充其量只占百分之几。“60条”第21条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用”
因为核算单位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所以,生产队一级核算单位所拥有的土地比例自然占到近100%。其余百分之几属于“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所有,一般是良种场、农场、村办乡办企业等特殊用地。
此时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格局(概括地说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已经形成并固定下来,直到现在也没有改变。
直到今天,除了因违法乱占或调整导致比例稍稍改变外,基本格局并没有变化。只是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称谓上有所变化:“生产队所有”变成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生产大队所有”变成了“村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所有”变成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相应的,行使管理三类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就变成了村民小组(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一般乡镇根本没有什么集体经济组织)。概括地说就是“三类所有,组为基础”。
农权网:既然如此明确的事情,为什么又说存在一个天大的误区(或叫曲解)?
王焕申:我们说存在一个误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农民自己不清楚,不知道自己日日耕作的土地到底是谁所有。据一个调查结果,农民中近50%认为农村土地归村所有,近50%认为归国家所有,几乎很少有知道土地归村民小组农民所有的;学者中也存在误区,刚刚在百度上随便搜索两篇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论文,看样子好像非常专业,但主要观点完全错误,有的称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存在,有的不知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其实就是“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法律工作者也有很多不知道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是怎么回事。一个有名律师甚至在一个法律会议上称根本没有村民小组这个主体;更可怕的是主管部门政府官员的错误认识。我至少两次遇到两个县级国土资源局的主管副局长对村民小组一级土地所有权予以否定。一个村民小组提出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要求确定村委会占用的某块土地归他们村民小组所有,主管局长竟称村民小组只是村委会的内部机构,哪有什么权利向村委会要土地。
你看,如此重大宝贵的土地财产权利的归属竟混乱到如此地步,这难道还不是天大的曲解?
农权网:曲解是怎样形成的?
王焕申: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变化遗留的问题,有法律规定的问题,有主管部门的倾向性问题,有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问题,也有舆论宣传的混乱问题,当然也有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问题等等,情况非常复杂。
1983年左右,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生产队解散,其机构、房屋、所有动产全部变卖,土地也“分给”(承包给)农户,而且几年一次不断地重新承包,行使发包权利的可能是村委会。唯一与生产队有一丁点联系的是新出现的名词--“村民小组”,因为村民小组所属的农户人口就是原来生产队所属的农户人口。
我想,自这个时候开始,人们的曲解就已经开始逐渐形成了。按照一般的逻辑和朴素经验,既然生产队没有了,怎么还会存在生产队的土地?
但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却被忽略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在农村土地方面,只是经营方式和土地使用方式的变化,并不触及土地所有权。生产队虽然好像什么都没有了,可最重要的东西—土地—的界线没有变,仍然按照原生产队的界线被保留。而且其所有权也仍然属于原来生产队的农民集体,只不过有了个新名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然而作为土地的主人农民来说,对这些法律或理论上的概念好像并无兴趣,他们只关心有承包地使用就行了。一切曲解就从这里开始了。[阅读全部]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二十一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阅读全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中第三点第(二)项中“一般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规定,则应确认该岭为安怀村公所所有;如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一条“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使用者所有”的规定,则应确认该岭归三家二队所有。但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既未公布,又未经国务院批转,也未与最高法院会签...[阅读全部]

(4)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阅读全部]

农村土地确权发证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阅读全文】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阅读全文】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阅读全文】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媒体报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慢 按规定明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有助于农民更加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和土地被征用时,首先应该确认这块地谁在用,它是谁的地,只有确权才能保护。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表示,这项工作本质是为了保护农村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为止,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其实已经进行十多年了,但是进展比较缓慢。有数字统计,到去年(2010年)年底,全国的进展可能只完成了70%-80%...[详细]
权威观点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必须下沉
——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地位不容否定 在我们为农民法律服务中心所代理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政府土地部门不知道或不承认村民小组的土地...【详细】
农村土地95%属于村民小组,占地时村民小组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详细】
往期回顾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变成“违法办”
很多农民反映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对最基本的征地批复复议申请一律拒绝受理,或者儿戏般地将申请人打发给市县政府... 【详细】
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拆迁事件
野蛮的强迫,狡诈的欺骗,无耻的恫吓?是怎样的手段和力量,能够迫使100多户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家园...【详细】
农民正当维权反被治罪
许昌县等地连续发生以敲诈勒索罪名抓捕维权农民的事件。对于农民的维权是否正当...【详细】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