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粘贴
个人日记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于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看到其表述仍然是一头雾水,甚至会曲解其含义。就连法律工作者,也十有八九搞不明白。有北京某有名律师也说“哪有什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不是一个主体。”我们要大声疾呼并再三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和现实存在: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95%以上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有少量归村级农民集体所有;极少数归乡级农民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
土地维权首先应该从掌握这个基本概念开始,土地是你这个村民小组(几户或几十户)农民的,不是全村所有人的,更不是属于村委会乡政府的。一旦要征收占用,有说话决定权的是你们小组,取得补偿的也只能是你们小组的农民。有关政府部门和执法司法部门更应该清楚这一点。不要占地征地拆迁,都让村委会说了算,却把主人甩到一边。
(1)《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二十一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阅读全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
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中第三点第(二)项中“一般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规定,则应确认该岭为安怀村公所所有;如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一条“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使用者所有”的规定,则应确认该岭归三家二队所有。但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既未公布,又未经国务院批转,也未与最高法院会签...[阅读全部]
(4)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
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阅读全部]
国土资发〔20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阅读全文】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强化成果应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落实......【阅读全文】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阅读全文】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慢 按规定明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有助于农民更加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和土地被征用时,首先应该确认这块地谁在用,它是谁的地,只有确权才能保护。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表示,这项工作本质是为了保护农村的合法权益。
到目前为止,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其实已经进行十多年了,但是进展比较缓慢。有数字统计,到去年(2010年)年底,全国的进展可能只完成了70%-80%...[详细]
-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必须下沉
- ——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地位不容否定 在我们为农民法律服务中心所代理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政府土地部门不知道或不承认村民小组的土地...【详细】
- 农村土地95%属于村民小组,占地时村民小组
- 农村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对此农民朋友存在很多误区。有人认为是国家所有,有人认为是村委会所有,还有人知道是集体所有,但具体怎么个集体所有就不清楚了。土地管理法第10条...【详细】
-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变成“违法办”
- 很多农民反映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对最基本的征地批复复议申请一律拒绝受理,或者儿戏般地将申请人打发给市县政府... 【详细】
- 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拆迁事件
- 野蛮的强迫,狡诈的欺骗,无耻的恫吓?是怎样的手段和力量,能够迫使100多户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家园...【详细】
- 农民正当维权反被治罪
- 许昌县等地连续发生以敲诈勒索罪名抓捕维权农民的事件。对于农民的维权是否正当...【详细】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