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到普法 任重而道远啊
个人日记
【酒肆夜话】
生活中大家都喜欢谈维权,然而,正确维权的却不多,因为维权不成功,大的事情以至于堵马路的,闹访的,小的事情就有骂娘的,打架的,网站发帖声讨的,比比皆是。
宣城论坛有个帖子,《大统华,太坑!有图有真相》,http://www.xuancheng.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09041帖子其实内容很简单,本市、本省乃至全国时有发生:你在超市买东西,买的时候商品是A,标价是B,结算的时候要不商品变成C,要不价格变成D,但是结果只有一样,超市多收你钱。
这个帖子里面的发帖网友(简称消费者)和被投诉的超市(简称侵权企业)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一波三折:1、消费者发现超市多收了钱,2、然后就是侵权企业工作人员态度倨傲,3、接着消费者不满,矛盾升级,然后侵权企业负责人出面,“退货或者一倍补偿”,4、消费者不同意,侵权企业选择报警,5、警察协调,侵权企业按照十倍赔偿,6、消费者不同意,被侵权企业员工斥为“敲诈”,7、消费者回家网站发帖。
细看众多网友回帖,排除马甲之外,可以发现中国的大多数消费者都是喜欢息事宁人的,俗称:认鳖。
消费者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毋庸置疑!那些认为消费者为了一毛、两毛、一块、两块小钱去维权的人是小题大做无事生非的网友不是侵权企业的人就是好好先生。让我们首先捋一捋整个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消费者保存了购物凭证、发票以及商品并拍照保存证据,这是非常正确的一件事,这为以后的各种维权做了最好的工作。友情提醒消费者切记:没有发票、销售凭证、实物等证据,你的所有维权都是一场空。
二、侵权企业的工作人员态度倨傲是引起此次风波的最重要导火索,许多时候,中国的消费者其实是为了出一口气,一口被欺骗的恶气,一般情况如果投诉接待人员能够设身处地、通情达理、态度温和,那么这样的投诉十之八九都被处理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醒经营者:安排一个好的接待人员,是服务企业最大的生产力,态度决定矛盾。
三、侵权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在这个关键时候出现了严重问题,他提出的退货或者一倍赔偿的方案明显是有问题,他也知道这不可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他之所以这么做还是用了商人的讨价还价的策略:“漫天开价就地还钱”,这在解决侵权案件中是完全不可取,这种行为和思路不仅仅是一些超市,许多企业包括一些有关部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也是这样做。友情经营者:不要以为消费者都是好忽悠的。
四、报警,这是很匪夷所思的事情,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既没有打砸抢也没有影响正常经营,被投诉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选择报警这种方式,这只能让消费者增加不信任感,要不认为你企业和警察有关系,要不认为你企业故意吓唬消费者。友情提醒经营者:如果不愿意和消费者沟通,或者觉得消费者漫天要价,最好的办法就是告诉消费者几种维权的方式和渠道,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
五、警察协调,这也是醉了,我们的警察真是辛苦,自从有了“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说法之后,警察同志把居委会大妈的工作都抢走了,乃至于警察同志把开门、撬锁、送快递的事情都包揽,这种消费者纠纷只要不是打架,警察应该做的是建议当事人走正确的渠道,而不是调解,有时候越调越乱:明明是企业有道理,消费者要求太过,结果警察一说这道理立马被消费者质疑是“警企一家”,无端背黑锅。友情提醒:警察同志,不是您工作职责范围的事情坚决不掺合。
六、至于侵权企业说的“十倍赔偿”以及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敲诈都是明显不懂法的行为,下面分析。
七、在论坛发帖,这个是极好的事情,总有人帮你支招,还有人帮你骂娘出气。友情提醒:许多时候还有一批马甲在怒骂你,你得脾气好,否则会呕死。
维权到普法 任重而道远啊
生活中大家都喜欢谈维权,然而,正确维权的却不多,因为维权不成功,大的事情以至于堵马路的,闹访的,小的事情就有骂娘的,打架的,网站发帖声讨的,比比皆是。
宣城论坛有个帖子,《大统华,太坑!有图有真相》,http://www.xuancheng.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09041帖子其实内容很简单,本市、本省乃至全国时有发生:你在超市买东西,买的时候商品是A,标价是B,结算的时候要不商品变成C,要不价格变成D,但是结果只有一样,超市多收你钱。
这个帖子里面的发帖网友(简称消费者)和被投诉的超市(简称侵权企业)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一波三折:1、消费者发现超市多收了钱,2、然后就是侵权企业工作人员态度倨傲,3、接着消费者不满,矛盾升级,然后侵权企业负责人出面,“退货或者一倍补偿”,4、消费者不同意,侵权企业选择报警,5、警察协调,侵权企业按照十倍赔偿,6、消费者不同意,被侵权企业员工斥为“敲诈”,7、消费者回家网站发帖。
细看众多网友回帖,排除马甲之外,可以发现中国的大多数消费者都是喜欢息事宁人的,俗称:认鳖。
消费者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力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毋庸置疑!那些认为消费者为了一毛、两毛、一块、两块小钱去维权的人是小题大做无事生非的网友不是侵权企业的人就是好好先生。让我们首先捋一捋整个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消费者保存了购物凭证、发票以及商品并拍照保存证据,这是非常正确的一件事,这为以后的各种维权做了最好的工作。友情提醒消费者切记:没有发票、销售凭证、实物等证据,你的所有维权都是一场空。
二、侵权企业的工作人员态度倨傲是引起此次风波的最重要导火索,许多时候,中国的消费者其实是为了出一口气,一口被欺骗的恶气,一般情况如果投诉接待人员能够设身处地、通情达理、态度温和,那么这样的投诉十之八九都被处理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醒经营者:安排一个好的接待人员,是服务企业最大的生产力,态度决定矛盾。
三、侵权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在这个关键时候出现了严重问题,他提出的退货或者一倍赔偿的方案明显是有问题,他也知道这不可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他之所以这么做还是用了商人的讨价还价的策略:“漫天开价就地还钱”,这在解决侵权案件中是完全不可取,这种行为和思路不仅仅是一些超市,许多企业包括一些有关部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也是这样做。友情经营者:不要以为消费者都是好忽悠的。
四、报警,这是很匪夷所思的事情,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既没有打砸抢也没有影响正常经营,被投诉的企业没有任何理由选择报警这种方式,这只能让消费者增加不信任感,要不认为你企业和警察有关系,要不认为你企业故意吓唬消费者。友情提醒经营者:如果不愿意和消费者沟通,或者觉得消费者漫天要价,最好的办法就是告诉消费者几种维权的方式和渠道,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
五、警察协调,这也是醉了,我们的警察真是辛苦,自从有了“人民利益无小事”的说法之后,警察同志把居委会大妈的工作都抢走了,乃至于警察同志把开门、撬锁、送快递的事情都包揽,这种消费者纠纷只要不是打架,警察应该做的是建议当事人走正确的渠道,而不是调解,有时候越调越乱:明明是企业有道理,消费者要求太过,结果警察一说这道理立马被消费者质疑是“警企一家”,无端背黑锅。友情提醒:警察同志,不是您工作职责范围的事情坚决不掺合。
六、至于侵权企业说的“十倍赔偿”以及工作人员说消费者敲诈都是明显不懂法的行为,下面分析。
七、在论坛发帖,这个是极好的事情,总有人帮你支招,还有人帮你骂娘出气。友情提醒:许多时候还有一批马甲在怒骂你,你得脾气好,否则会呕死。
说了过程的问题,接下来说说法律:
投帖子中出现了,“退货”、“一赔一”、“一赔十”、“500元”几个词语,将一一在下面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说明。
本次投诉涉及几部法律法规,首先消费者如果发现被侵权,第一件事情就是保存好购物凭证或者发票,然后找经营者沟通协调,在协调的过程中据理力争,如果协调不好,不要轻易发火骂人,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到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如果还是觉得不满意最后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费者应该知道的流程。
消费者所购物品只是因为结算价格出现误差,因此不存在侵权企业提出“退货”的说法,同时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一赔三”的说法,“一赔一”的依据不存在,而侵权企业说的“一赔十”则说明企业负责人混淆了法律,只有在《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食品的赔偿是“一赔十”,但是这个“一赔十”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这次投诉和食品质量没有关系,只是关系到价格;那么消费者说的“500元”是什么依据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里有个前提:欺诈行为,关于这一点许多消费者调解机构有片面的认识,认为只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才算,其实不全是,发改委颁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也界定了一些欺诈行为。
本次投诉中侵权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因此消费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条有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在价格法的相关条款中没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但是由于侵权企业的行为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消费者被侵权企业工作人员污蔑是“敲诈”的说法,如果有证据,包括音视频和证人证言等,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平常的一件小事,看起来简单,实则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生活中多一些法律知识还是有些好处的,虽然有时候你懂法律未必管用,但是你啥背景靠山都没有的情况下,不懂法律那就只能更坏事了。
投帖子中出现了,“退货”、“一赔一”、“一赔十”、“500元”几个词语,将一一在下面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说明。
本次投诉涉及几部法律法规,首先消费者如果发现被侵权,第一件事情就是保存好购物凭证或者发票,然后找经营者沟通协调,在协调的过程中据理力争,如果协调不好,不要轻易发火骂人,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到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如果还是觉得不满意最后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费者应该知道的流程。
消费者所购物品只是因为结算价格出现误差,因此不存在侵权企业提出“退货”的说法,同时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一赔三”的说法,“一赔一”的依据不存在,而侵权企业说的“一赔十”则说明企业负责人混淆了法律,只有在《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食品的赔偿是“一赔十”,但是这个“一赔十”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这次投诉和食品质量没有关系,只是关系到价格;那么消费者说的“500元”是什么依据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里有个前提:欺诈行为,关于这一点许多消费者调解机构有片面的认识,认为只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才算,其实不全是,发改委颁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也界定了一些欺诈行为。
本次投诉中侵权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因此消费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该条有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在价格法的相关条款中没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但是由于侵权企业的行为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消费者被侵权企业工作人员污蔑是“敲诈”的说法,如果有证据,包括音视频和证人证言等,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平常的一件小事,看起来简单,实则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生活中多一些法律知识还是有些好处的,虽然有时候你懂法律未必管用,但是你啥背景靠山都没有的情况下,不懂法律那就只能更坏事了。
文章评论
袖手天下
广而告之:法律条条框框记起来太费神!如大家遇到上诉麻烦,可直接致电楼主咨询,楼主手机号码:1**57586768
苹果
上次在大统华买了一瓶醋,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