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应知的关键劳动法律规定
个人日记
一、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这个规定是用法理或普遍常识很难理解的,签约本是双方的行为,而不是一方的义务;不签约行为本身也不会损害员工利益。但是,不容分说,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只能照做。否则后果相当严重,入职一年内不签合同,要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负责人发现本公司员工未签合同,可以直接将人事经理撤职,甚至解雇。是否全员签约,这是衡量人事负责人称职与否的基本标准。
二、调岗降薪要有理由
一个队伍奖罚分明,才能有战斗力。可是如果单位不能降薪降职,还怎么“罚”?其实,法律并不是排除降职降薪,只是要求有依有据。所谓依据,就是单位要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鉴于降职降薪的调整可能引起纠纷,单位的理由还必须物化为证据,主要指书面材料。如果没有理由或有理由而没有证据,后果是,员工可以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原岗位,或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三、随意解雇后果很严重
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单位不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雇员工。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而解雇,或有理由但没有证据证明,后果是,或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这个期间最长可能是12个月,工资标准按正常工作的工资计。有时赔钱倒成了小问题,最麻烦的是炒掉的员工去而复返,单位必须接受!
很多企业负责人在要求hr “把他给我干掉”、“叫他走人”时,发现hr很不给力,这不是hr无能,倒可能是他比较负责。违法解除,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实在太高了。企业负责人一定要了解法律,了解解雇的风险,尊重法律,跟hr良好沟通,研究清楚解雇一个人的理由和证据,把握大小,风险几何,有无其它方案。
四、无固定期合同并不可怕
很多单位将正式职工统统转为派遣工,或对常年培养的熟练工忍痛割爱不予续约,目的只有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那么可怕,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流出单位的通道还是存在的。试问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希望员工退出公司?无非两方面,员工本人的原因,态度不好业绩不佳,或单位的原因,缩编、调整、搬迁、撤并,两方面的原因在法律上都能找到依据来解除合同。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意味着负责到老。另外,随着派遣用工的收紧,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大势所趋,只有适应,无法逃避。
五、员工可以无条件辞职
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员工,但是员工却可以无条件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这就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之一。如果员工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说走就走怎么办?法律的规定是,赔偿损失。问题是,员工没有提前通知,能造成单位什么样的损失?单位又如何举证?实践中都相当难。所以,关键岗位上,单位趁早做好员工随时离职的准备,别指望能约束住什么。倾斜保护就是这么无奈。
六、对员工约定违约金有限制
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一是出资培训员工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员工服务未满就离职,可以要求就培训费按比例返还;二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后有违反的,可要求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就员工违约金的任何约定一律无效。可以看出,劳动法并没有打算拿劳动合同去真正约束员工。但同时,法律对要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却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有约定,就是有效的,单位就需要承担。
七、竞业限制成本很高
单位为了约束员工离职后跳槽到竞争对手工作,或自办有竞争业务的企业,往往大规模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甚至全员覆盖。这样做风险相当大。2013年2月生效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四规定,双方以合同或任何书面形式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使没约定须支付补偿,离职后也没有实际支付的,员工仍可在时效期内起诉要求支付,法院会按照原工资标准的30%判决按月支付补偿金。因此,对于非关键岗位员工,单位如果没有准备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就不要在双方签署的文件中出现“竞业限制”几个字眼,否则补偿责任将不期而至。
八、保密协议不需付费
竞业限制成本很高,但单位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则不需要付费。这是因为,理论上,商业秘密属于单位固有财产,员工本来就不得侵犯,单位不需要为员工履行法定义务而额外承担费用。可惜的事,员工违反保密约定,单位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效果大打折扣。
以上是企业负责人所必须掌握的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不了解这些规定,仅仅按照自己的逻辑进行用工管理,一则可能处处被动,二则可能把劳资关系搞得鸡犬不宁。
作者: 甄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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