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高温补贴随热气“蒸发”了吗?

个人日记

  7月13日上午,我市发布高温红色预警,进入“烧烤”模式。然而,在这样的天气里,许多户外工作者依旧在烈日下工作。高温来临,你的高温补贴“蒸发”了吗?

  没领过“高温补贴” 有防暑用品
  昨日10时许,在市文峰大道与东工路交叉口附近,今年40岁的陈女士戴着太阳帽和口罩,手拿夹子,清理绿化带中的垃圾。陈女士说,她是园林绿化管理站的临时工,平时负责清扫文峰大道路段,“我们在外面,一干就是几个小时,不注意防晒,搞不好会中暑。”
  谈起起“高温补贴”,陈女士说:“工作四年了,没有领到过‘高温补贴’。”
  “我在环卫部门干了三十多年了,之前还领到过100元左右的高温补贴,现在没有了!”昨日上午,在市文峰大道中段,正在收垃圾的李师傅说。他是文峰区环卫处的一名环卫工人,“天太热,我们每天都在户外待七八个小时,受不了!”由于气温渐高,李师傅手边离不了一瓶水。“现在啥都没有了,不过,为了防暑,也给我们发了帽子、手套、风油精、白糖。”李师傅说。
  刚刚在环卫部门工作几个月的张师傅也没有领过“高温补贴”,他说:“我就是戴着帽子、手套,热得很了,就抹点风油精防暑。”

  不按规定发放 或将加付赔偿金
  “高温补贴”究竟该如何发放,能否用防暑用品替代?如果劳动者不能领到“高温补贴”又该怎么办?记者咨询了安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胡晓杰。
  胡晓杰告诉记者,早在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就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胡晓杰说。
  “高温补贴不包含在工资标准中,用人单位不能够因为发放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拨打2955110投诉举报。”胡晓杰说,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发放后,逾期仍不改正的,会要求其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给劳动者。你的高温补贴随热气“蒸发”了吗?没有补贴请举报:0372~295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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