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抗议书

个人日记

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抗议书

 

 

我们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在一起刑事案件判决和审判过程中所表达的“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言词表示强烈抗议!

 

事由:

 

据新华网广州527日电,东莞理工大学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女厕所遭凶手敖翔猥亵虐杀,东莞中院一审判处被告敖翔死缓,并附带民事赔偿。东莞中院亦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但认定被告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固做出死缓判决。

 

但我们注意到,除了审理环节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到场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以外,东莞中院在回答公众关于减轻处罚质疑时做出有如下陈述:“……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我们认为:东莞中院的这番陈述不仅严重违背社会正义原则,严重违背法律精神,还亵渎了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权益和尊严,是对受害者小米的侮辱和伤害。我们赞成并乐见慎杀或者不杀的司法进步,但绝不赞成无视法理,罔顾公平原则的滥情执法。

 

我们知道,任何人遭受不法侵害,均有反抗的权利;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中都制定有正当防卫条款,以保障社会及公民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遭受凶手敖翔强制猥亵、暴力侵害,则被害人任何反抗乃至防卫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及鼓励,无任何过错。

 

而东莞中院却将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当作为被告减轻罪责的理由,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肆意侮辱,也是对公众情感的恶意伤害!

 

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其言行当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与严肃,东莞中院此种严重违背社会正义原则、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误导性言论将进一步带来对社会的伤害。

 

我们要求:东莞中院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行为,向公众道歉!

 

 

           签名:

 

南云楼  (深圳 时政评论人)

张幼南   (扬州 资深民主人士)

陈永苗   (北京  宪政学者)

郑现莉   (北京  社会活动家)

黎明     (河南  时评家)

徐文致   (天津 网络作家)

瓶瓶罐罐  (北京 网络作家

林强     (福建  记者)

吴华英   (福建 著名维权人士)

欧阳劲     (香港  总编辑)

卢海涛    (北京 社会活动家)

游精佑    (福建   著名维权人士)

唐韬     (扬州   社会活动家)

华欣远    (扬州   社会活动家)

鞠宇飞    (扬州  社会活动家)

 

           20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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