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抗议书
个人日记
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抗议书
我们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在一起刑事案件判决和审判过程中所表达的“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言词表示强烈抗议!
事由:
据新华网广州5月27日电,东莞理工大学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女厕所遭凶手敖翔猥亵虐杀,东莞中院一审判处被告敖翔死缓,并附带民事赔偿。东莞中院亦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但认定被告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固做出死缓判决。
但我们注意到,除了审理环节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到场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以外,东莞中院在回答公众关于减轻处罚质疑时做出有如下陈述:“……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
我们认为:东莞中院的这番陈述不仅严重违背社会正义原则,严重违背法律精神,还亵渎了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权益和尊严,是对受害者小米的侮辱和伤害。我们赞成并乐见慎杀或者不杀的司法进步,但绝不赞成无视法理,罔顾公平原则的滥情执法。
我们知道,任何人遭受不法侵害,均有反抗的权利;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中都制定有正当防卫条款,以保障社会及公民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遭受凶手敖翔强制猥亵、暴力侵害,则被害人任何反抗乃至防卫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及鼓励,无任何过错。
而东莞中院却将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当作为被告减轻罪责的理由,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肆意侮辱,也是对公众情感的恶意伤害!
法院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其言行当自觉维护法律的神圣与严肃,东莞中院此种严重违背社会正义原则、严重违背法律精神的误导性言论将进一步带来对社会的伤害。
我们要求:东莞中院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行为,向公众道歉!
签名:
南云楼 (深圳 时政评论人)
张幼南 (扬州 资深民主人士)
陈永苗 (北京 宪政学者)
郑现莉 (北京 社会活动家)
黎明 (河南 时评家)
徐文致 (天津 网络作家)
瓶瓶罐罐 (北京 网络作家 )
林强 (福建 记者)
吴华英 (福建 著名维权人士)
欧阳劲 (香港 总编辑)
卢海涛 (北京 社会活动家)
游精佑 (福建 著名维权人士)
唐韬 (扬州 社会活动家)
华欣远 (扬州 社会活动家)
鞠宇飞 (扬州 社会活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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