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最高法解释云南幼女遭强奸案未获民事赔偿原因

个人日记

 中新网北京1024(记者阚枫马学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24日被问及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民事赔偿相关问题时表示,我们看过这个案件的判决,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所以一审未支持其相关的诉讼请求。

 对此,周峰表示,这次《意见》第31条,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是要进行赔偿的。周峰解释说,我们说的康复治疗不仅仅是指身体康复,我们都知道,性侵案件往往身体受损的几率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这类伤害对幼女来说往往是终身的

 在谈及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这一具体问题时,周峰表示,我们看过这个案件的判决,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所以一审未支持其相关的诉讼请求。

我们审理案件是讲究证据的,光说要求赔偿,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能证明你进行过这方面的康复治疗,有费用支出,否则的话法院确实很难支持。周峰说。

 认真读了上述报道,也认真学习了最高法刑一庭庭长的“应当赔偿与不支持赔偿的理论”,感觉很令人费解:
    
既然“我们都知道,性侵案件往往身体受损的几率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这类伤害对幼女来说往往是终身的”。都知道”的事实当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此还需要举证吗?
    既然都知道
这类伤害对幼女来说往往是终身的,赔偿的是怎么可以仅仅是“进行过这方面的康复治疗,有费用支出”的呢?现在治疗的赔偿,以
治疗就不赔偿了吗?如果赔偿,既然是我们都知道的事实,对以后的赔偿还需要举证吗?
    
如果进行过这方面的治疗,医护方是免费的而没有费用支持就不赔偿了吗?
    既然是终身的伤害,如果幼女不进行治疗,对
我们都知道的对幼女来说往往是终身的伤害后果就可以不赔偿了吗?
    显然,最高法这位周庭长的解释自相矛盾,是赤裸裸地为
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民事赔偿案的错误判决打圆场。如此大嘴的解释,是官官相护,还是在卖情待贿呢? 
    中国的法律,在最高法这个刑一庭庭长周峰的嘴里如此荒唐地解读出来,广布于网络,昭示于天下,在国人面前不大体面也就罢了,只怕是要在国际上丢人现眼了!

 读了这篇报道,确实令国人寒心,最高法刑一庭的大庭长,如此代表最高法戏说法律,国人还敢相信下层的法官不会如此效法吗?最高法对这样的酒囊饭袋,是不是该换一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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