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开始限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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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列》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黄标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实施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限行车辆:“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由环保部门发放的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军车、公交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暂不纳入限行范围。
  二、区域限行阶段:
第一阶段:自2013年8月8日起,在渤海路以东、金光街以南、银海路以西、圣城街以北区域(含以上路段)实施限制通行;
第二阶段: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东升路以东、新兴街以南、金海路以西、农圣街以北区域(含以上路段)实施限制通行;
第三阶段: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污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
三、限行通行标识:2014年10月1日前,车辆行驶证注明汽车所有人住地在限行区域内的黄色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载货汽车按照原通行管理规定执行。
四、区域限行时间:每天7:00-22:00。其中2013年8月8日—9月30日为限行过渡期,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教育、提醒为主,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列》等规定,由公安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限行区域通行标识由公安部门核发,请广大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及时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分别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行区域通行标识。
特此通告。
 寿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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