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合作消除潜规则

个人日记


唐荆陵2010-3-14,3月发表于某报纸


吴思先生以其深刻的历史穿透力,著成《潜规则与血酬定律》一书,使“潜规则”一词在汉语世界中成为几乎划时代的词语。它深刻地揭示了我们文化和生活中的一种内在的病症。

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可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并且古已有之,今日更发扬光大,可以叫作“潜规则”。这只是一个粗浅的归纳而已,详细定义诸位恐怕还得参照吴思先生的大作。

3月11日,市消委一次曝光了涉及餐饮、零售、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22条常见的消费潜规则。其实,“潜”而成为“规则”,毕竟还是一种规则,这就表明潜规则的存在是多方参与和搏弈并达致平衡的结果,这样的规则虽然不能如明文的规则一样拿到法院去公开地强制执行,但肯定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奖惩机制来确保规则的有效通行。

法律是社会上公开宣示的明规则,并得到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障。潜规则能够公然横行的地方,显然意味着法律已经被排除了管辖权,正如吴思先生所分析,潜规则的生成,并不单单依赖参与潜规则管制范围下交易的双方,还必然包括代表正式的明规则的第三方,他或是自愿或不自愿地被蒙蔽,或者消极或积极地参与潜规则的确立和交易分肥。

我们看看消费潜规则通行的不同场合,可以发现基本是两种情况:一是对消费者单方不利的潜规则。可以说大部分的消费潜规则都是如此;这实质上是商业秩序法律的执法机构纵容商家宰割消费者的情形,法律或者公正的市场规则因此被放弃。二是对政府不利的消费潜规则。常见的是消费者和商家合谋损害税收,降低交易价格。尽管无论在哪种情形下都意味着法律本身经常被排除在外,分析潜规则的利益格局和驱动力来源还是为明规则——法律的治理本身开辟了道路。

法律的治理并不能单单是意志的治理,真正意义上法律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社会现状的接受,好的法律乃是知道在自己社会的弱点的同时,也知道采取合适的方法去改进或者避免自己社会的弱点,而尽量不是采取国家强制力以法律的名义迫使社会改变或适应某种特殊的意志和追求。一个不被尽可能多的人接受的法律制度或者任何规章要得到遵守,如果不是暴政的话,就只能被束之高阁。因此,从广义上看法律一词,我认为它是人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寻求确定性的努力的结果。

潜规则存在本身表明人们还是希望寻求规则并建立了规则,这甚至就意味着他们达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自治,只是他们需要逃避明规则——法律而已。这种状态表明存在如下事实:交易的多方仍然需要某种法律,这个法律就是他们认可或接受的潜规则;有一个他们不想遵守的法律(明规则下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存在;他们在相当的程度(我相信,潜规则被明规则打破的比率达到一定的数值时候,潜规则就必须被修订或者完全废除,具体比例数值感兴趣的需要社会统计学家们研究)可以成功地逃避法律对他们的强制。上述三个要素意味着要有一种多方的共谋和合作,或者是默契和容忍,保持了潜规则得以成长的社会生态。

了解了这种生态结构的平衡,我们更容易发现在消费潜规则的领域里,执法本身的缺位构成了很主要的一个因素。不少情形下似乎是因为维权成本高昂导致消费者没有足够的冲动来打破平衡,但背后的因素仍可以归结到执法的错位。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关于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在所有情形下给消费者个人的维权提供足够的驱动力(即维权行为本身的经济效益收支平衡乃至红利),但如果执法机构真正采取中立立场及时和有效地处罚被投诉的不法商家,却完全是可以给其不法行为足够的损害足以让他们不敢轻易再犯的。

其实,在315消费者维权日来临之时,由专门或者半专业维权机构或者政府部门大张旗鼓地揭露消费潜规则并给予挞伐,是不是另一种潜规则呢?要知道,法律不是拿来扫荡的,是要每时每刻睁大眼睛去查看,张开耳朵去聆听的,如果真这么做到了,消费潜规则完全可以潜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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