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润强律师你在哪,我们盼望你的出现,和我们一道维权 直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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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润强律师你在哪,我们盼望你的出现,和我们一道维权 直到胜利
阅读:5322014-08-06 09:14
标签:股票
原文地址:丁润强律师你在哪,我们盼望你的出现作者:辽宁客户
关于万里大造林的律师报告----丁润强律师 (2009-04-24 20:34:21)
标签: 杂谈
关于万里大造林的律师报告
丁润强律师
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是2004年初民营企业家陈相贵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9号文件)精神的鼓舞下,先后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注册成立的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统称。该公司在国家速生丰产林工程的计划指导下,一方面在土质荒漠化严重地区营造生态林,促进生态建设;另一方面大力开发用材林,开创国内林业“以产业带动林业,以用材林养生态林”的先河。截止2007年8月22日,万里大造林公司累计所有林面积100多万亩,其中包括在科尔沁沙区造林70多万亩,外购林30余万亩。通过销售实现转让40余万亩,实现销售收入11.6亿元,在全国12个省市有3万余名客户,累计上缴税金4500多万元。
2007年8月22日,内蒙古公安厅突然将万里大造林公司定性为“传销组织”,并以打击传销为名,逮捕董事长陈相贵等高管,冻结近2亿元管护资金,扣押全部管护设备,并强行解散万里大造林公司,遣散上千名管护员工,科尔沁沙地70多万亩幼林的生命因缺少管护而面临严重威胁。全国3万客户对内蒙古公安厅给扣上的“传销参与者”的帽子强烈不满,对70多万亩幼林的生死存亡心急如焚,半年来数千名客户代表不辞辛苦地奔波在上访路上。为此,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决定为全国3万客户提供义务法律援助。截止到2008年2月20日,已有15330名万里大造林客户正式授权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超过全国客户总人数的50%。自接受客户委托以来,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对万里公司林地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已对11030名购林客户进行了书面律师调查。本所律师在与10名刑法学博士研究讨论后认为:万里大造林公司是合法的民营造林公司,并非“传销组织”,全国3万客户的购林行为完全合法,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尊重。现提出如下律师报告:
一、万里大造林公司依法注册,是真造林、真管护的民营企业。
律师调查发现:万里大造林公司依法注册成立,该公司大部分资金、资产都用在了造林上,拥有千余台套造林车辆设备,固定资产近亿元,该公司累计投资四亿多元在内蒙古科尔沁沙地造林70多万亩,投资一亿多元在黑龙江等地购买成林,该公司拥有一支军事化管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造林和管护员工队伍,其中部队自主择业的团职以上干部就有60多人。该公司每年都在林地管护上投入巨额费用,仅2006年投入管护资金7865.2万元,2007年设立2亿元管护资金帐户,与银行、客户共同监管。
二、万里公司转让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
万里大造林公司取得总的林权证以后,再向社会投资者转让林地,代客户办理林权证,提供林地管护服务,所有销售收入都开具国家正式发票,累计纳税超过4500多万,已有2万客户拿到国家颁发的林权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明确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租赁、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这说明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被国家工商、税务、林业部门所允许的。
三、万里大造林公司不具备传销的组织特征。
1,《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组织必须具备上下线关系。而律师调查发现:98.51%的万里大造林客户没有发展他人购买林地,没有上线,也没有下线。既然购林客户没有参与销售,也不是传销参与者,万里公司就不具备传销组织的特征。
2,律师也发现:67%的购林客户是通过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广告了解万里大造林的,只有6%的购林客户是通过业务员了解的。这说明业务员作用有限,也说明了万里大造林在中央电视台每年投入的数千万元广告费的作用巨大。
3,内蒙古公安厅经司法审计发现,万里大造林公司向业务员发放业绩提成款达2亿元,仅占全部销售收入的17.24%,业务员所有收入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统一发放,代缴个人所得税达1000多万元。这说明万里大造林公司严格控制销售成本,其业务人员的收入有限,且依法纳税,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非法所得。
4,万里大造林公司设立分公司总经理、部长、业务经理等三级职位来管理业务,管理者按照本部门销售业绩获得1%-4%的提成,这是典型的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几乎在所有公司的销售部门普遍应用,不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团队计酬。
5,万里大造林公司倡导并坚持客户投资前先到欲购林地现场参观,再就既定合同内容进行讲解,在充分了解林业投资项目及公司运作模式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公司在合同内醒目位置提醒客户:林业投资收益周期长,投资人要充分考虑投资风险,谨慎签订合同。律师调查显示,85.69%的客户亲自或委托他人看过自己的林地。
6,万里大造林公司规定:购林地7日内可无条件退地;18个月内客户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后可以退地;满18个月时,如公司没有给客户办理好林权证,客户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公司给客户全额退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仅2007年7月份就支付客户退地款130多万元);另外,林地生长达不到样板林标准的,可以更换为与样板林同质的林地。总之,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客户退地、换地是自由的。可见,万里大造林公司没有诈骗的故意,不具备传销组织的诈骗特征。
四、万里大造林是利国利民的善举,其功绩有几个方面:
1,植树造林,能改善气候,改善生态,防止土地沙化,防止沙尘暴的发生,还能提供大量木材。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给农民发放补助款;而万里大造林公司不花国家一分钱,就造出70万亩速生丰产林,这是对国家的一大贡献。
2,律师调查发现:万里大造林公司98%的林地、资产、纳税在内蒙古地区,万里大造林公司98.33%的客户却来自内蒙古以外的11省市(内蒙古本地的购林客户不足500名)。万里大造林公司因林权的转让已纳税45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这是万里大造林公司
关于万里大造林的律师报告----丁润强律师 (2009-04-24 2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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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里大造林的律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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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是2004年初民营企业家陈相贵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9号文件)精神的鼓舞下,先后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注册成立的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里大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地通林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统称。该公司在国家速生丰产林工程的计划指导下,一方面在土质荒漠化严重地区营造生态林,促进生态建设;另一方面大力开发用材林,开创国内林业“以产业带动林业,以用材林养生态林”的先河。截止2007年8月22日,万里大造林公司累计所有林面积100多万亩,其中包括在科尔沁沙区造林70多万亩,外购林30余万亩。通过销售实现转让40余万亩,实现销售收入11.6亿元,在全国12个省市有3万余名客户,累计上缴税金4500多万元。
2007年8月22日,内蒙古公安厅突然将万里大造林公司定性为“传销组织”,并以打击传销为名,逮捕董事长陈相贵等高管,冻结近2亿元管护资金,扣押全部管护设备,并强行解散万里大造林公司,遣散上千名管护员工,科尔沁沙地70多万亩幼林的生命因缺少管护而面临严重威胁。全国3万客户对内蒙古公安厅给扣上的“传销参与者”的帽子强烈不满,对70多万亩幼林的生死存亡心急如焚,半年来数千名客户代表不辞辛苦地奔波在上访路上。为此,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决定为全国3万客户提供义务法律援助。截止到2008年2月20日,已有15330名万里大造林客户正式授权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超过全国客户总人数的50%。自接受客户委托以来,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对万里公司林地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已对11030名购林客户进行了书面律师调查。本所律师在与10名刑法学博士研究讨论后认为:万里大造林公司是合法的民营造林公司,并非“传销组织”,全国3万客户的购林行为完全合法,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尊重。现提出如下律师报告:
一、万里大造林公司依法注册,是真造林、真管护的民营企业。
律师调查发现:万里大造林公司依法注册成立,该公司大部分资金、资产都用在了造林上,拥有千余台套造林车辆设备,固定资产近亿元,该公司累计投资四亿多元在内蒙古科尔沁沙地造林70多万亩,投资一亿多元在黑龙江等地购买成林,该公司拥有一支军事化管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造林和管护员工队伍,其中部队自主择业的团职以上干部就有60多人。该公司每年都在林地管护上投入巨额费用,仅2006年投入管护资金7865.2万元,2007年设立2亿元管护资金帐户,与银行、客户共同监管。
二、万里公司转让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
万里大造林公司取得总的林权证以后,再向社会投资者转让林地,代客户办理林权证,提供林地管护服务,所有销售收入都开具国家正式发票,累计纳税超过4500多万,已有2万客户拿到国家颁发的林权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明确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租赁、转让等形式参与流转。”这说明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被国家工商、税务、林业部门所允许的。
三、万里大造林公司不具备传销的组织特征。
1,《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组织必须具备上下线关系。而律师调查发现:98.51%的万里大造林客户没有发展他人购买林地,没有上线,也没有下线。既然购林客户没有参与销售,也不是传销参与者,万里公司就不具备传销组织的特征。
2,律师也发现:67%的购林客户是通过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广告了解万里大造林的,只有6%的购林客户是通过业务员了解的。这说明业务员作用有限,也说明了万里大造林在中央电视台每年投入的数千万元广告费的作用巨大。
3,内蒙古公安厅经司法审计发现,万里大造林公司向业务员发放业绩提成款达2亿元,仅占全部销售收入的17.24%,业务员所有收入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统一发放,代缴个人所得税达1000多万元。这说明万里大造林公司严格控制销售成本,其业务人员的收入有限,且依法纳税,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非法所得。
4,万里大造林公司设立分公司总经理、部长、业务经理等三级职位来管理业务,管理者按照本部门销售业绩获得1%-4%的提成,这是典型的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几乎在所有公司的销售部门普遍应用,不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团队计酬。
5,万里大造林公司倡导并坚持客户投资前先到欲购林地现场参观,再就既定合同内容进行讲解,在充分了解林业投资项目及公司运作模式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公司在合同内醒目位置提醒客户:林业投资收益周期长,投资人要充分考虑投资风险,谨慎签订合同。律师调查显示,85.69%的客户亲自或委托他人看过自己的林地。
6,万里大造林公司规定:购林地7日内可无条件退地;18个月内客户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后可以退地;满18个月时,如公司没有给客户办理好林权证,客户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公司给客户全额退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仅2007年7月份就支付客户退地款130多万元);另外,林地生长达不到样板林标准的,可以更换为与样板林同质的林地。总之,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客户退地、换地是自由的。可见,万里大造林公司没有诈骗的故意,不具备传销组织的诈骗特征。
四、万里大造林是利国利民的善举,其功绩有几个方面:
1,植树造林,能改善气候,改善生态,防止土地沙化,防止沙尘暴的发生,还能提供大量木材。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还给农民发放补助款;而万里大造林公司不花国家一分钱,就造出70万亩速生丰产林,这是对国家的一大贡献。
2,律师调查发现:万里大造林公司98%的林地、资产、纳税在内蒙古地区,万里大造林公司98.33%的客户却来自内蒙古以外的11省市(内蒙古本地的购林客户不足500名)。万里大造林公司因林权的转让已纳税45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这是万里大造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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