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关于6.23全国部分参战人员在军委信访局的情况
政策与研究
简 报
2015年6月23日,全国部分参战人员(和少部分参试人员)七百多人上访军委信访局,江西周沐春递交了《再诉与问责书》,同时,上海江川递交了《关于亟须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诉求》。
接访由国家信访局、军委四总部、民政部、人社部、卫计委等相关领导参加,国家信访局为接谈主持。
民政部相关领导到场后,接谈正式开始。
广东陈勇叙述了《再诉与问责书》里的十点,由于时间关系,上海江川简要讲了一下《关于亟须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诉求》里的十点诉求,其他几名战友代表也分别反映了各种诉求。
随后,各部委对自己管辖参战人员反映的要求,作了现场答复和解释。卫计委有关辐射的老专家对参试人员反映身体受到伤害,作了专业性的解答。
最后,军委总参相关领导总结时说,今天发言最好的是江川,《关于亟须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诉求》我看了三边(当场),一定把好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尽量采纳进去,即使有的现在采纳不进,以后也是可以采纳的,政策出台是有时机性的,各项优抚待遇一定会跟进。
综上所述,希望全体参战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把《关于亟须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诉求》传递给中央各级领导,大家一努力,争取早日实现我们的后续保障政策。
2015年6月23日
江 川
附:《关于亟须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诉求》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各部委
关于亟须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诉求
由于改革出现了社会大背景的变化,国家、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制度改变,部分参战人员出现了生活极为困难和各项保障不健全的状况,其利益分配与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产生了严重倒挂,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分配制度和伦理道德,是对公平机制的扭曲,亟须纠正。
一、参战人员的现状及分析
由于体制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和历史因素等,部分参战人员因各种因素失业,或战后回乡无业,长期无生活来源、养老保险和各种生活保障,医疗保险也是购买最低标准;有的无住房、或很小很破、或挤在父母和兄妹那里居住等极为困难;有的无收入、靠微薄的生活补助或低保度日,因贫困而妻离子散、或未婚;有的身有战伤或弹片在身和耳聋等被歧视而失业;有的或多或少带有战争综合症,如脾气性格暴躁不合群,情绪波动大,经常半夜恶梦惊醒而失眠,记忆衰退,精神压抑;有的战时受伤不报,轻伤不下火线拼杀疆场,如今老伤时常复发或引发各种疾病,承受肉体和精神上的长期折磨和煎熬,导致体质虚弱力不从心,还要四处漂泊求生存,苦苦挣扎在生存线上几十年,一无所有;更令人辛酸和凄凉的是,有的沦落到沿街乞讨,贫穷到绝望;有的甚至贫穷倒在地摊上,卖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闪耀着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军功章,这等于是在贱卖和贬低至高无上的五千年中华民族所形成的民族精神和气节,实在是揪人心碎,催人泪下。
部份参战人员与整个社会生活水平差距较大,造成因素很多,但无论什么因素,都离不开社会大背景的变化,离不开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制度改变所带来的影响,宏观上是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对参战人员利益分配不公和后续保障政策的不健全。微观上是参战人员年龄大,战伤在身,力不从心,提前衰老,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沉重,文化大部分不高受排斥等,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最终导致这些饱经战争创伤的英雄功臣被淡化和抛弃。
参战人员沦落到极为悲惨的境地,伤的是参战人员的身心,冷的是当兵的热情,失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害的是国家的利益,直接动摇了为国家作贡献乃至付出生命是否值得,让各种反华反共势力高兴到极点,让英雄深感羞辱和痛心,战时流血,战后流泪,怎么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呢?当代青年还会有多少真心愿去当兵呢?
二、参战人员以生命为代价为国家作出了特殊贡献,付出了巨大代价,履行了特殊义务,却得不到权利的保障。
参战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在明知得不到保障的前题下,克服千难万险去完成特殊的军事任务,其危险性、残酷性、艰难性、恐惧性和承受性是和平年代的人无法想象,这与和平时期的兵役人员和社会其他各类人员有着极大的本质区别。参战人员不仅在枪林弹雨中浴血奋战、流血牺牲,还会没吃没睡连续作战,挑战生存极限,导致生命严重透支,同时,战争给他们带来心理上、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创伤,以及战争综合症,并影响今后一生的工作和生活。他们为创造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作出了特殊贡献,付出了沉重代价,是今天国家、社会拥有和发展一切的前提和根本,应对他们的生活权利和物质利益给予特别优待的保障。如今这些人平均年龄在五十多岁,已力不从心了,很多人连基本的保障也没有,晚年凄凉,难道不应该健全他们的后续保障政策吗?难道不应该让他们生活的好一点吗?
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实质上是鼓励全社会为国家作贡献,乃至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是激励我们民族未来涌现出更多为国效力和立于不败之地奠定基础,是对国家未来安全的投资。
三、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是在国家政策法规范围之内, 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分配制度和伦理道德。
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提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保障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原理》、2007年中央八部委中宣发〔2007〕9号文件,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以及收入分配原理、相关文件和各类人员待遇情况,按照不同群体不同政策,特殊群体特殊政策。
参战人员是以生命为代价从事特殊的军事劳动,创造了价值无与伦比的“国家和平与安全”的特殊公共产品,应享有相应的特殊收入分配,是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因政策和历史因素,导致部分参战人员失去劳动,运用再分配方式,给予相应的特殊经济和物质分配,是体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符合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对参战人员不在职、在职、退休、城镇和农村等保持合理性差距的不等收入分配,是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参战人员在特定时期,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应享有相应的生活权利和物质利益,是符合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对参战人员给予各种优待、福利和照顾,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观,符合伦理学(道德学)原理。
四、亟须健全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参战人员的特殊贡献是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通令嘉奖和肯定,几十年无相应的政策保障,与其他群体相比,应给予更高的社会保障,作为对其特殊高付出的补偿和回报,对其工作、生活、医疗、住房、养老和社会福利等多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保障其达到当地中等或偏上的生活水平。
为此,提出以下“十点方案”的诉求要点:
1、对参战人员养老保险从未缴或中断开始,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城镇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农村按新农保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基数补缴到退休,或视同缴费,参战人员退休时,城镇最低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基本养老金,农村最低以其退休时当地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100%发基本养老金,再参照同类贡献人员增加“特加”基本养老金。已退休参战人员最低养老金按此标准重新计发,满30年工龄或50周岁准予自愿选择退休。
2、对部分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应通过各种资金渠道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参战人员在职(含待岗、内退)月工资最低应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战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相应离休待遇或按离休干部管理人员享受其待遇。
3、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医疗,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承担一部分后,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医疗费用应在其医疗终结时“一站式”同步结算,一、二、三级医院就医无限定,不设任何门槛。
4、对参战人员无住房和住房困难要用足《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2014年4月4日发布),对不同情况实行实物分配或货币化分配,标准应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城镇和农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上浮建筑面积20平米或以上,并给予一定的装修费、安家费,对住房添加设施和改造、征地、动拆迁等制定详细优待政策。
5、对参战人员有意愿创业给予扶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前置审批,职能部门应放宽准入,优先批准,免征省、地、区县级各种税收,纳入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等资助政策,免费提供基本经营场地等优待扶持政策。
6、对参战人员实行免费享用部分公共服务,由民政部门发放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证,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和过江轮渡等交通工具,长途享受半价,免费享用文化、旅游、公园、体育(含游泳)场所等社会公共设施,免费享用高速公路和机动车停车场,享受公用事业收费减半,如水、电、气、煤、电话、有线电视及互联网费等,享受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减免和补贴,免费教育到大学本科毕业、高考加分和就业优先等。
7、对参战人员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及时解决困难,遇重要节假日“五一”、“八一”、“十一”和“春节”应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金额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端午、中秋、元旦”等节假日,发放金额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以上,不在职和退休参战人员由民政部门慰问,在职参战人员(含在职待岗、内退等)由所在单位慰问。
8、对参战人员和异地安葬的因战烈士遗属每年发放祭奠费,烈士陵园应为祭扫人提供各种便利,确保烈属各项政策用足,定期走访,有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参战人员和因战烈士父母身虚多病时或晚年,经本人愿意,当地荣誉军人疗养院可纳入长期收养,并享受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9、对参战人员为国家和平与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发放一次性安抚金,以此鼓励为国效力,对参战人员至今未婚,当地政府应发挥社会再分配调控功能,提供组成家庭的基本物质和经济基础的帮助。
10、参战人员强烈要求各级政府用足中央政策和精神,解决参战人员各项保障的待遇问题,尤其是国家各政府部门已发的文件要彻底落实到位。
以上参战人员后续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体现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解决突出矛盾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促进,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兼顾,理应得到认真解决。只要综合运用政策的叠加,用足政策,再适当调高一点政策力度,参战人员的后续保障政策是不难解决的。
2015 年 06 月 23 日
全国部分参战退役人员
代表联系人: 江 川
联系电话: 136 1168 9831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
邮政编码: 200050
上海战友联系加QQ:1144658432 江川-上海
外省战友联系加QQ:2900349088 江川-上海
联系电话:136 1168 9831 江川
需要编辑在A4纸上打印稿,联系我,可直接发到你电子邮箱,抬头可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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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以下说明只是写给部分参战人员,希望能增加理解,不用递交给有关部门。
1、城乡一体化不等于城乡收入一样化,农村有比城镇更富的人,城镇也有比农村更穷的人。
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金额不一样,“城乡居保”2014年才始,所以城乡养老金金额是不会一样的。
农村最低以其退休时当地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100%发基本养老金,这是对参战人员的特殊待遇。
“60%”是参考到城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总体比例,参考小城镇人员参保金额比例,在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参保金额比例等多方面综合测算,得出60%是比较合适的,“到100%”是考虑到现在缴“城乡居保”金额比“新农保”多等因素,再考虑到个别地方农村参战人员缴费基数和城镇一样。正常情况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用来计算基础养老金,农村战友可以算一下自己比同龄未参战多多少,就明白了。
参战人员设“最低基本养老金”,是因为无论城镇和农村都存在按正常计发养老金相对过低的人员,里面有很多历史因素,为参战人员达到当地中等或偏上的水平而设。
2、没有把参核人员写进去,请谅解!是因为虽然参战和参核人员都列入重点优抚对象,但政策待遇是不一样的,中央文件里对参核人员的待遇就不包含参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有好几类人员,每一类人员的政策待遇都是不一样的,其次本人对参核人员情况也不了解,所以没写进去,但支持你们也提出合理诉求。
3、从现在开始,希望各地参战和参试不要合在一起,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重点优抚对象有很多,如:三红三属,伤残军人,参战,参试等,虽然都是重点优抚对象,但每一类人员政策是不一样的,国家是采取不同群体,不同政策,谢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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