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同中有关工伤的劳动关系探究(二)

金融法务

雇佣合同

概念 雇佣契约。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雇佣关系

一、雇佣关系的含义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劳务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法理区别

在经过法学界的深入研讨后,“劳务与劳动”是一对相似又有别的法律关系的观点,已经得到确认。从严格的法理角度,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某些界点:

首先,劳动与劳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不同。  

劳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协议。给付报酬方称为雇主,提供劳务方为雇工或称受雇佣人;而劳动合同的概念,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法律特征上,雇佣是以劳务供给为目的的,即只要雇工已提供了劳务,即使未能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得支付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强调的则是劳动者工作的过程。  

其次,劳动与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民法意义上的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成为雇主或雇工;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2条规定,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五类。任何公民个人不能称之为“用人单位”,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也不能称之为“用人单位”。 至于“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说明“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而《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上面案例中的赖某的经营业务实际已有了相当规模,但正是由于“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故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第三,劳动与劳务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同。

劳务合同可为诺成及非要式合同。合同的订立,只需雇佣人与雇工就劳务的内容和相应的报酬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而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一定的条款。”  

第四,劳务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劳务合同中,雇工有劳务供给的义务,这是雇工的主要义务。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但同时还负有提高自己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他区别还在于:  

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工只是服从雇主的安排与指挥,如司机为雇主开车,厨师为业主烹饪。而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组织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同时,一样是支付劳动报酬(或工资),劳务合同中雇工的报酬是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确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是依“按劳分配”原则确定的。

在现今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劳务合同是受到民法所调整。而民法与劳动法,两者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有着相对差异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劳动关系的异化,具备劳动关系的一切实质要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仅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别于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形成劳务关系的原因包括下岗人员再就业、劳务派遣、退休人员反聘等。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主体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定是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另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往往是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双方均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二, 第二,关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它反映两个主体之间以特定财产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和特定的人身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它反映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体现主体之间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成员。劳务提供者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劳务关系中的用工者虽然有督促检查劳务提供者提供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管理行为,其实质是对对方劳务质量的检查验收。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法律不同。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为主的民法调整,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第四,待遇不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相关民主管理的权利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不用说有权参与单位的相关管理了。

  
第五,责任不同。在对外责任上,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相互责任上,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劳动法方面的责任;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民商法方面的责任。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