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下岗职工补偿,构建新型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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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对下岗职工补偿,构建新型和谐社会

【长缨1】http://2098796593.qzone.qq.co发布:2015-2-06
即,望有志之士代为转达下岗工人向两会提交,希望习总能看得到!

下岗工人在两会没有代表,即使通过正常的渠道也无法提交,希望那些有志之士,敢于建言,替下岗工人解决生存实际困难。

  新中国的国营大集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一和主导经济力量,经过几十年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概括地说:“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共和国创造了数万亿的国有资产存量。从某一具体单位来说,几代国企大集职工的辛勤劳动,为企业的财富积累做出了贡献;从整体上说,“中国上亿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按照工龄拥有国有企业总体的产权,而且是第一产权”。

  实行多年的计划体制下,长期的低工资、高就业工资政策,使得政府、企业通过低工资制度“预先扣除”了职工创造的劳动财富中一部分“必要劳动价值”。这就使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承诺” “信用”关系。即政府、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就业以及相应的医疗、住房、养老等承诺。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部分积累制度。当时国企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上是没有多少“钱”的,而实际上,国企大集老职工从工作那天起就已经开始交纳自己的税金了,这部分钱由企业作为税收上交国库。也就是说,国家将老职工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现有巨大资本存量。这种资本积累的经营所得,其中仍应当有国企大集老职工的份额,到其年老体弱的时候再兑现。国家负责地为国企承担及偿还这笔债务,是一个关乎数以亿计老职工及其家庭基本权益和履行政府政治信誉的重大问题。

  国企下岗职工,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成为国家经济积累主要贡献者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讨论“国企改革成本”这一命题时,应该看到,这一弱势群体实际上已成为“改革成本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的利益受损者”。他们不仅因下岗失业被排斥在“巨额存量资产”重新分配的名单之外,甚至连自己预先“存蓄”的那一部分都无法收回。成本承担者和成果收益者严重错位,就不单单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了。

  由于社保资金诸方面问题,“低保”还无法做到“应保尽保”。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的以最低生存标准设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最大缺憾在于受助者可能永远无法积累资产,摆脱贫困。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归主流社会。在基本温饱生存都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再让国企下岗失业职工为就业和晚年生活去交纳“三金”,也不单单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中国的繁荣与强大,不可能建立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和社会稳定基础的逐渐倾塌上。国企大集改制中出现的约五千万工失业,国企大集大面积倒闭,贫富分化加剧,资产数以亿计流失等重大问题,已充分说明在经济制度、经济成分、经济布局、经济环境、经济结构特别经济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嬗变的社会环境下,所谓的产权改革追求效率决不应当无视和忽视广大国企大集工的利益,否则就会造成本末倒置,危及社会公正,动摇社会的和谐基础。

  因此建议中央政府尽快出台政策,使几千万大龄下岗职工获得应有的补偿——以经济手段解决国家早已承诺的债务。

  1、补偿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1990年至今中国GDP平均增长9.7%,人均GDP达到1209美元,每年2万亿人民币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应该考虑尽快对“405060”失业人员补偿,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困境,特别是缓解社会矛盾。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国企大集老职工的补偿问题。

  2、既然过去职工创造的“剩余”被国家和企业投入到再生产,理应从“巨额存量资产”划拨一部分用于补偿,特别是在产权改革已经展开的今天,更是刻不容缓。

  3、补偿更应由改革的受益者承担。国家应当对转制、兼并、重组、联合、兼并、租赁、合资、股份合资、收购等等设立“改制补偿基金”,作为对下岗职工的补偿资金。

  合理补偿,不是指一次(或多次)给多少补偿费。这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包括发放补偿费、提高退休金、再就业工资补贴、提前退休、失业生活补助等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实事求是地从中国的政治制度,尤其是从国民经济的构成、积累、演变出发,给国营大集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特别是“405060”人员以应有的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解决国企老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这一底线上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这种渐进的、递增的补偿,给日益窘迫的下岗职工以实际资助,可以切实缓解因贫困造成的生活、家庭、心理压力,成为有效化解危机,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构建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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