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琼海加积镇文坡土地纠纷

个人日记

检举书 检举人:海南琼海市加积镇文坡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联名                                            被检举单位: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检举事项: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8226;加积镇人民政府违法征收文坡居委会第五组土地,不按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恳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检举理由:2010年1月13日,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下简称国土局》与琼海市加积镇文坡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五村民小组》村长:胡掁海&#8226;副村长&#8226;谭国兴&#8226;与三位村民&#8226;《胡良权&#8226;胡友兴&#8226;胡良昌》等五人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土地征收&#8226;补偿安置等事项。但是,国土局作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其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采取欺骗上级&#8226;强压村民的方式,暗箱操作,违法征收土地,具体如下:一&#8226;国土局隐瞒上级,骗取上级批准征收村民的土地。1&#8226;国土局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并未向村民告知拟征收的用途&#8226;位置和补偿途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 十四>项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8226;位置&#8226;补偿标准&#8226;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8226;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巿&#8226;县&#8226;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或者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报批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8226;位置&#8226;补偿标准&#8226;安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告知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8226;确认的有关材拟征地的用途&#8226;位置&#8226;补偿标准&#8226;安置途径&#8226;其是在欺骗省政府的情况下获取土地征收批准的。2&#8226;征收土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于补偿。国土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并未向村民告知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以至于村民散失知情权。其在与个别村民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书》中,才说明了征收土地为文坡安置区和政府储备地。但是,村民很不理解,文坡安置区的用途的什么?政府储备地又是什么/村民眼前看到琼海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征收的土地上兴建“顺泽&#8226;翠屏湾” 商品楼项目。难道征收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就是公共利益?这明显是忽悠农民群众。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三申五令,要严格控制和保护耕地的数量,城市开发和建设应当尽量开发城区建设用地。国土局却在此次征收中征收了一百多亩的耕地,明显违背了保护和控制耕地的宗旨。二  征收土地被批准后,国土局并未按规定向村民公告,违反了土地征收的程序。根据《土地公告办法》第三&#8226;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8226;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8226;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8226;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曰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8226;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批准机关&#8226;批准文号&#8226;批准时间和批准 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8226;位置&#8226;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8226;地点。”国土局作为征地公告实施部门,并未将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书面告知第五小组及其村民,侵犯了该集体及其村民的知情权。三国土局从未向村民公告征地补偿安置&#8226;方案,侵犯了村民要求听证的权利。 根据《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8226;第八条&#8226;和第九条的 规定,“有关市&#8226;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时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曰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8226;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8226;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8226;地类&#8226;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8226;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8226;数额&#8226;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8226;数额&#8226;支付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收补偿&#8226;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226;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8226;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8226;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8226;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于国土局并未将征地补偿安置&#8226;方案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第五小组及其村民,导致村民未能提出听证,散失了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导议的权利。四&#8226;国土局未书面通知第五小组及其村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却欺骗个别村民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以假乱真,企图以合法形式侵占第五小组的耕地。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依法管理属于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五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政府支付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的多少涉及第五小组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由都五小组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再与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国土局在没有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情况下却私下与个别村民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安置费用该《征收土地协议书》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通过,且该五名村民并非第五小组的村民代表,因此,该《征收土地协议书》是无效的。五&#8226;国土局未将土地征收&#8226;补偿安置方案向第五小组及其村民告知,掩人耳目,暗箱操作,其目的就是非法征收土地,降低征收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明显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土局与村组长:胡振海,副组长:谭国兴,与三位村民<胡良权,胡良昌,胡友兴>共五位村民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的内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为每公顷495000元,约合每亩3.3万元。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对于加积镇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却是63365元每亩,低于省政府补偿的标准将近一倍。明显违反了法律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利益。2国土局将宅基地一并计算在土地补偿款中也是不合理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第二条规定:“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8226;农村企业使用的 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中的国有建设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8226;林&#8226;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国土局把宅基地等统一作为征地片区价格进行计算是非常不合理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降低了村民的补偿标准。六国土局征收土地尚未完成,不得使用被征土地。1对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未作处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征地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8226;安置补助费&#8226;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226;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可见,国土局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在其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将房屋拆迁补偿费一并计算处理,但是,国土局却撩着房屋赔偿款及安置于不顾,其征收土地程序未完成。2社会保障未落实。到2010年1月13日为止,第五小组的 土地已经全部被琼海市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的村民都是以这片耕地赖以生存的,现在土地被征收后,已经完全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根据《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 规定,因土地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市&#8226;县&#8226;自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8226;医疗第社会保障。而失去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却未落实,其征地并未完成。3国土局未落实安置补偿地给第五小组。国土局仅仅落实了256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安置村民的土地,其却未明确该安置地的明确位置,这也是不合理。4国土局并未提取建议用地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第五小组的 土地已经全部被征收,根据《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应当提取不超过被征收地面积8%的 土地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的。但是国土局在征用安置补偿中并没有该项规定,其征收土地并未完成。根据《海南经济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8226;县&#8226;自冶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定办理供地手续。国土局在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上并未完成,更谈不上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因此,国土局不得将土地共开发商使用。七&#8226;琼海市国土局和加积镇政府强压村民,强制开发农民的土地。根据《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226;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8226;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226;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8226;安置手续。由于国土局并未公告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拒绝办理补偿&#8226;安置手续,国土局征收土地并未完成。因此,对开发商在第五小组土地上开发行为,村民有权利阻止。但是,国土局及镇政府却违法强行镇压村民,任由开发商在农民耕地上开发。综上,国土局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征收农村耕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骗取省政府批准征地,在征地批准后又没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掩人耳目,暗箱操作佭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侵犯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并未完成的情况下,强行开发第五小组所有的土地,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有关部门及领导能够听信检举人的举报,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为民做主。此致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检举人:海南琼海市加积镇文坡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联名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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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nut

[ft=,2,]没办法~政府吃人不吐骨头滴~ 文昌会文 也这样子~[/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