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品牌推广离不开广告宣传,新《广告法》亮点解读(六)
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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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互联网广告其实是强行出现的,用户打开一个网页,就自动弹出从图片到视频流媒体形式的各种广告,有的还关不掉。更坑人的是,发布者为了达到广告的传播效果,将部分弹出广告的关闭按钮设计得特别隐蔽,让人找起来很费劲,甚至设置假的关闭按钮,点中这个按钮不但不能关闭广告,还会自动跳到其他广告的页面。这些广告形式不但简单粗暴,而且也是对消费者安宁权的侵犯,因此要求网络广告确保一键关闭显得十分有必要。
此外,目前的弹窗广告还有一种形式,它虽然具有一键关闭的按钮,但却是延迟出现的,等弹出的广告播放完毕后才会显示关闭按钮。
因此,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需负有一般义务和具体义务。首先,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必须考虑用户体验,考虑怎样才能不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其次,互联网广告的一键关闭按钮效果应当是彻底的,不能再关闭一个弹窗广告的同时链接至另一个广告页面或者其他页面,或者隔一段时间又弹出同样的广告。旨在把最终选择权交给网络用户,让用户自行选择保留还是关闭弹出式广告,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未经同意禁发垃圾短信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这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垃圾短信广告、垃圾邮件广告过于猖獗而设置的专门条款。不管是垃圾短信还是垃圾邮件,都是随着个人电子设备的普及而出现的。
因此,新《广告法》中对于本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规范的是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的行为,不仅包括向自然人的住宅、交通工具,也包括向自然人的其他场所发送广告。其二,规范的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向自然人发送广告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通过电话、短信、传真,而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应用软件等方式发送广告的行为。其三,向自然人发送广告必须经其同意或者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是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和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前提。监管之责不可推卸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这一条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基础电信运营商以及信息服务者(如网站、APP运营商)对于违法广告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信息服务者或管理者,对于其平台上发布的广告,有义务做初步审核,或者有许多消费者举报,则信息服务者就有义务根据投诉处理违法广告。至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更多是针对垃圾短信之类的管理义务,比如以后可以通过执行细则规定,有多少消费者举报,达到一定数量,运营商就要对发送垃圾短信者停止服务。这些责任承担者其实都是广告的利益相关者,既然能从广告中得到利益,那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违法广告有制止的义务。注:对于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的界定,相关行政部门可能会出台一些细则,规定“明知或应知”的条件,如有消费者向基础运营商、信息服务者举报了违法广告,或者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这些单位也向运营商、服务商进行了反馈,则就应视为它们已知或应知,如果未能承担起制止的义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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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郭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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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郭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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