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做饭烫伤手脚 雇主赔了3000元
个人日记
今年7月,丁女士托人找来了一位保姆。一日,保姆在家做饭时不小心将热水瓶碰翻,烫伤了手脚。经诊治后,伤势慢慢痊愈,可用去了5000多元医药费。令丁女士没想到的是,保姆把医药费清单交到她面前,要求丁女士按工伤给予赔偿。面对保姆的索赔,丁女士感到十分为难:保姆受了伤,我们作为雇主也很着急,但这并不是我们的责任,是她自己不小心,我们没有任何过错。再说,保姆是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所以我们不该赔偿。
可保姆坚持向丁女士索赔:“我到你们家来是做工的,我受伤的时候正在做饭,就是正在工作。我在工作时受的伤,你们就按工伤标准给予赔偿。工厂的工人是做工,我们家政服务人员也是在做工,工人工作时受伤工厂要给予赔偿,我们保姆做工时受了伤,雇主为什么不赔偿?”就这样,双方各持己见。之后,保姆向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要求雇主按工伤赔偿医药费5000元。
接到申请后,调解员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分析。《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此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而个人或家庭(雇佣人的老板)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具体到此纠纷,保姆是丁女士自己托人找来的,而非从家政公司找来的,虽然,丁女士能对保姆进行一定的指挥和命令,但仍不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保姆在丁女士家从事家政服务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保姆受伤也就不能称之为工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丁女士对保姆的受伤没有责任。调解员认为,保姆与丁女士实质上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一方在确定或不确定的一段时间内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关系。雇员的行为超越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无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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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到保姆工作不小心,自己也有过错,调解员认为保姆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弄清这些问题后,经过调解人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丁女士赔偿给保姆受伤的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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