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找关系”现象为视角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个人日记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公信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人文科学领域,对于公信力的探讨主要是在社会学和管理学范围内进行 。从词义上分析,公信力由“公”、“信”、“力”三字合成。现代汉语词典对“公”解释为:除了公平、公正的含义外,还有属于国家的或集体的以及共同的、大家承认的几种含义 。对“信”解释为:主要是在信用、相信、信奉、信息、确实及威信等几个意义上使用 。对“力”解释为:指力量,能力,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使物体获得加速度和发生形变的外因 。现代汉语词典没有“公信力”之释义,通常地理解: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 ;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则不具有公信力。可见,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这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司法公信力应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

二、许昌法院系统对“找关系”现象的调查分析

(一)本次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全面掌握全市“找关系”现象的基本情况,课题组采用组织基层法院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问卷调查。调查的基本情况如下:

1问卷方式:采用不记名调查方式,被调查人自己书写问卷的方式采集。

2问卷设计:问卷着眼于背景与内容两方面的设计问卷,共设计七个辅助栏目和两个主栏目,具体如下:

许昌市法院系统

“找关系”现象调查问卷

姓   名

(非必填)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非必填)

是否打过官司

 

男( )

 

女( )

18-40岁  ( )

40-60岁  ( )

60岁以上 ( )

公务员  ( )

农  民  ( )

自由职业( )

初中以下( )

高中    ( )

大学    ( )

 

是( )

 

否( )

您认为打官司是否需要找关系(三选一)

1、必须得找关系。             (  )

2、根本不用找关系。           (  )

3、大部分不用,个别需要找关系。(  )

您认为打官司要找关系的原因是(可选一,也可另填)

1、不找关系,法院办案会拖拉延迟。           (  )

2、不找关系有理也会变成没理。               (  )

3、不相信不找关系法院会依法办案。           (  )

4、怕自己不找关系而对方找关系时会吃亏。     (  )

5、要问问官司会如何处理,做到心中有数。     (  )

6、现在流行找关系,大家都这样做,我也这样做。(  )

7、其他。(请自行填写)

注:请在相应的(  )内打√,或在其他栏中空白处填写自己的意见;

3问卷范围:课题组共印制900份调查表,委托全市六个基层法院进行发放,每个基层法院针对不同人群在辖区范围内发放150份,从而在全市范围内了解公民对“找关系”现象的看法。截止5月31日,课题组共收回调查问卷857份,其中43份问卷破损或失效,收回率95%。

问卷发放对象情况统计表

调查分项

具体分项

人数(人)

百分比

性别

521

61%

336

39%

年龄(岁)

18-40岁

496

58%

40-60岁

302

35%

60岁以上

59

7%

职业

公务员

284

33%

农民

164

19%

自由职业

409

48%

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

365

43%

高中

389

45%

大学

103

12%

诉讼经历

有诉讼经历

142

17%

无诉讼经历

715

83%

4调查问卷的统计汇总:对回收的问卷,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统计汇总,对意见与建议,基本做原样保留,然后归纳整理,按照其表述含意相同或相近进行分类汇总。

(二)现阶段“找关系”现象的状况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汇总、归纳和梳理,发现现阶段“找关系”现象的基本状况:

1、打官司是否需要找关系。回收的857份调查问卷中,111份问卷显示打官司必须得找关系,占所有收回问卷的13%;472份问卷显示大部分不用找关系,个别案件需要找关系,占所有收回问卷的55%; 274份问卷显示打官司根本不用找关系,占所有收回问卷的32%。

2、打官司要找关系的原因。除去274份认为打官司根本不用找关系的问卷外,其余583份问卷中,87份显示不找关系,法院办案会拖拉延迟,此项占15%;23份显示不找关系有理也会变成没理,此项占4%;29份显示不相信不找关系法院会依法办案,此项占5%;280份显示怕自己不找关系而对方找关系时会吃亏,此项占48%;122份显示要问问官司会如何处理,做到心中有数,此项占21%;42份显示现在流行找关系,大家都这样做,我也这样做,此项占7%;没有被调查者认为有上述6种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

(三)召开“消除‘找关系’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座谈会

召开座谈会情况:课题组自2013年5月6日至5月31日通过召开座谈会6次(魏都区、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各召开1次),参加人数312人。其中人大代表20名、政协委员35名、农民96名、城镇居民63名、法官98名。

通过对参加座谈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归纳梳理,我们发现消除‘找关系’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法律意识方面。51%的人认为,当前司法机关的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不高,加之媒体对社会上个别潜规则事件的夸张报道,导致部分公民出现法律信仰危机,一有官司就想到用找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常的办法。因此,他们建议公、检、法、司应联动进行法制宣传,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农村”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对典型案件和法律规定进行正面报道,让全社会树立起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2、法官素质方面。60%的人认为,个别法官或法院干警的素质低、形象差、态度坏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大多数纠纷群众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或是只进一次法院,在这仅仅一次的接触中,如遇到业务不精、能力不强、态度蛮横、接待冷漠的法官或法院干警,如在案件中感受不到公平正义,那么他们可能就会对法官这个行业失望、对法院这个机关失望、对法律失去信仰。因此,他们认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切实从思想上、业务上、作风上对全体法院干警进行整顿教育、彻底清除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害群之马”,让“提升司法公信,从我做起”成为每个法院干警义不容辞的责任。

3、新闻媒体方面。35%的人认为,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在媒介的事先报道,或者在报道中有意识的掺杂对审判结果的猜测和价值导向下,会让公众在审判前就对法官形成共同的期待,并且这种期待和与之相应的判断标准会迅速蔓延和传播,当真正的法院裁判与上述期待或判断标准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破坏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损害司法权威乃至审判机关形象的怪像,因此,他们认为规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刻不容缓。

4、涉诉信访方面。41%的人认为,现有涉诉信访政策不尽合理,一旦发生上访并造成不良影响,不管上访人的上访理由是否成立,一概追究该信访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的情况势必会助长上访人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他们认为,应尽快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出台具体的终结办法,真正解决好无限上访问题。对没有道理的上访、非访,不能追究承办法官责任。

二、“找关系”现象阻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表现

司法公信力的本质价值取向就是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过程中找关系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找关系”现象破坏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度。历史上遗留的“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腐朽观念仍没根除,法官接手一件案子后,往往是“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多了,难免给有关机关、领导以及知情群众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印象。加之司法宣传还不够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还不畅通,也导致社会上关于司法不公的“小道消息”仍占领着舆论阵地。这样一来,一部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而这种心态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很大的影响。

(二)“找关系”现象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找关系”大多伴随着请托送礼等不正当的交往方式,尤其在一些关系当事人巨大利益关系的案件中,通过向法官行贿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也很常见。弗朗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这里的“判断”即法官的司法活动,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机关或许会制定不公正的法律,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然而,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廉洁的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立法不公以及行政权力滥用所带来的危害性都会得到相当的抑制和矫正。但是,假如司法制度与腐败结缘,情形便不堪设想。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假如司法体系不能对于矫正的正义有认真的作为,则分配的正义便会变得无甚意义。司法权的行使不仅是依法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及公众昭示社会公平与正义准则的过程。而司法腐败却使这一切遭受重创。

(三)“找关系”现象极大地挑战了司法的形象和权威。司法作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机制,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充分的权威是非常必要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都是我国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的根据法律规定来对个案进行公正的裁决,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而“找关系”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也是对司法形象的玷污和对司法权威的蔑视。

(四)“找关系”现象扭曲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审判的一切能够公开的程序都必须公开进行,给予当事人各方陈述意见和进行辩论的权利,以大家都“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而“找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暗箱操作”。当这种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影响到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甚至可能导致当事人各方都通过关系运作来干扰司法的“恶性循环”。现实社会一定意义上,司法不公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心理认知。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已定格在人们心目中,有了这种心理认知的人们自然更愿意积极投身于找关系、拉关系、托人情的轻车熟路上来谋求自己心目中的理和利。例如某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被告都找了关系,背后均有市级领导以批示的方式“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双方背后关系势均力敌,承办法官只好“苦心”调解,但调解未果,后历经判决、上诉、发回、上诉的曲折经历。此案中,如果没有原被告双方找关系说情过问,法官同样会公正判决;可惜,在原被告双方关系的博弈下,法官放弃了法律应有的权威,牺牲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并没有因关系人的说情过问而顺利实现其期待的目的,相反在历经判决、上诉、发回、上诉的曲折中劳民伤财,最终当事人心中痛恨的仍然是官官相护、司法不公。此案最终结案的艰难过程同样是“外部干预、说情过问”危害司法公正的明证。

四、“找关系”现象盛行的症结所在

通过对“找关系”现象的调查问卷的归纳和分析以及座谈会期间收集的相关意见,课题组从四大方面总结出了当前“找关系”现象盛行的症结。

(一)历史原因

深受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盘根错节的人情关系因素浸淫和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深刻影响,“找关系”之风由来已久,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①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制社会,其主要结构特点就是以血缘为纽带,各宗族之间彼此通过婚丧嫁娶等途径,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这个关系网的维护并不是依靠法律,而是基于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礼法结合的伦理纲常,这种行为规范带有浓厚的“人情味”,它使得人与人之间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通过寻找关系亲近的中间人或根据约定俗成的族规进行调解或者裁判,法律的作用被大大淡化和弱化。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因袭,积淀在人们脑海中的第一意识便是“遇事找关系”。②中国长期沿袭下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滋生出的“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意识,导致人治传统根深蒂固,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法律主要是用来约束人民的。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所配置的司法权,缺乏顶层约束和权力监督,对社会公正亦造成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事人一旦准备进入诉讼程序,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是找各种“官”,于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自古衙门口朝外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传统偏见便长期盘踞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社会公众不但没有从心中培养出对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反而“司法不公”成了老百姓的固有观念。由于以上原因的作祟,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注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培养和基于自身需要积极编织各种“关系网”,以应对不时之需。

(二)体制原因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彻底消除旧的体制弊端,旧体制余弊仍旧掣肘着司法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司法不独立、行政权干预、民意沟通不顺畅等因素共同作用下,使得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透明度不够。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法院以公开审判为核心不断建构和完善司法透明的制度和机制,但实践中,我国司法透明的机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对比国外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还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长期以来的习惯和痼疾形成了影响司法公开的诸多盲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大盲区:盲区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落实;盲区二,一些裁判规则不透明或者透明度不高;盲区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不透明;盲区四,审判组织组成人员不透明;盲区五,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不透明;盲区六,合议庭评议过程不透明;盲区七,言词证据对当事人和法官不透明;盲区八,公开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不透明;盲区九,司法信息对媒体透明度不够;盲区十,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不够;盲区十一,政法委、公检法内部协调过程及内容不透明;盲区十二,案外非法干预信息不透明。基于以上盲区的存在,使得司法系统内部暗箱操作、枉法徇私的现象一直存在,加深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2、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严重。从我国现行法院的内部管理来看,其行政化十分突出。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都形成了一个等级森严的行政管理体系,这种行政等级管理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官阶加以套用的。行政性的官位成为法官在法院中地位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司法的作用来说,“在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上,所有的法官一律是平等的。”但“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和法官级别设置还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司法机关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行政化痼疾,使得法官独立审判权利受到机关内部行政领导的严重制约,一旦出现行政领导“以权压法”或者法官意志不坚望风使舵,就容易产生司法机关内部沆瀣一气、互相勾结,集体权力“寻租”的现象,“武汉中院”、“深圳中院”集体贪腐案件、“天津海事法院”腐败案、“黄松有”司法腐败案等大案要案均有明显行政干预司法审判导致腐败发生的痕迹。由于权力配置的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造成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法院不能真正获得独立的司法主体地位,也使法院的司法权全面走向地方化。因为“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情况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行政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员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行政机关关系网络向司法机关渗透,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正是由于法院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审判工作规律未得到充分的尊重的把握,使得当事人原本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目标彻底落空,无形中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诱使当事人通过“找关系”,打通司法各环节,采取非法手段维护自身的“理和利”。

3、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落实不到位。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过:“权力总是造成腐蚀,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因此要想防止司法权力滥用和杜绝司法腐败,就必须对司法权力予以强有力的监督。人民赋予司法机关权力,目的就是要依法办案,执法为民。为防止权力滥用,就要求司法机关内部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目前的现实是,司法机关内部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监督制度、惩处制度,但多数都流于形式,当发生权力滥用、司法腐败问题时,相关部门则是能压则压,能掩则掩。在外部监督中,由于司法信息公开少,监督渠道不畅通,使得司法监督落实不到位。正是由于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导致司法机关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4、民意沟通不顺,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颇有怨言。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群众路线执行得好,人民司法事业就会顺利发展;什么时候群众路线执行得不好,人民司法事业就会误入歧途。广开言路,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坚持群众路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加强民意沟通、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不断拓宽司法民主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司法机关缺乏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和与老百姓互动的动力,一些法院开展的服务群众的活动往往流于形式,为活动而活动,为检查而活动,并没有触及老百姓最需要的方面和最想了解的东西,实际效果不佳,同时群众活动往往缺乏长效机制。另外一些法院和一些干警缺乏为民服务意识,仍然存在着“衙门作风”和“官僚主义”,“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态度,直接堵塞了司法机关和老百姓零距离接触沟通的渠道,直接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不满。

(三)主体原因

1、一些群众价值观异变,对法律置若罔闻。目前社会处于经济转型期,不少群众道德观被物欲横流的世俗观念冲击得七零八落,在不少人心中甚至出现了“金钱至上”“金钱万能”等错误的金钱观和价值观,再加上普通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还较为淡薄,不少人认为凡事都能通过花钱找关系摆平,一遇纠纷不诉求于合法的诉讼手段,反而是花钱托人找关系,甚至是主动向办案人员送礼行贿,期望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作出偏向自己的裁决,这种现象甚至致使一些人产生了“金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错误观念。

2、极少数干警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形象。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还不健全,尤其是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还达不到足以保证队伍内部纯洁的程度,同时司法机关准入机制尚不健全,欠缺对广大干警的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机制,造成我国司法机关中不乏有一些法治理念薄弱、道德败坏、办案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这些人一旦思想防线出现一点缝隙,便极有可能向诱惑低头,通过手中权力“寻租”,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权威的形象,导致“找关系”之风日盛。

(四)法官待遇原因

学者Mary Nbel Pepys专门为“透明国际(简称 TI,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国际性的民间组织以推动全球反腐败运动为己任,今天已成为对腐败问题研究得最权威、最全面和最准确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从事司法腐败调查研究工作,在其研究报告中(2007)对全球 27 个国家和 550 个具有代表性的法院进行抽样数据分析,总结出了司法体制运行中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官低收入现状容易诱发司法腐败”。我国法官待遇现状如下:

1、法官职业收入低。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官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工资构成中的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则相差悬殊。甚至在同一地区,法官的收入也低于政府、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难以与电力、电信、通讯、金融、烟草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与自谋生计的执业律师相比,差距也十分明显。法官作为自然人同样要面对亲属失业、子女求学、大病住院、房价高涨等经济难题,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明显高于其他职业,而在收入方面却低于其他职业,两者的反差极易造成法官心理失衡。

2、政治待遇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机制,法院工作人员的级别仍然套用党政模式,相对于党政机关来说,法院工作人员在职务上提升的机会少,在政治方面发展的空间过于狭窄,时间过于漫长,在获取同等政治待遇上的能力处于劣势。

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纠纷处理难度加大,尤其是涉诉信访工作压力巨大,高素质能力强的一线法官缺乏,造成法官工作严重超负荷。收入低、政治待遇低、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法官精英化的身份极不相符,广大干警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缺失,容易使一些干警产生心理失衡,接受当事人“好处”导致腐败产生。

五、消除“找关系”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建议

我们从实际社会生活来看,公众对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过普法教育,而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朋友亲戚身上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逐渐得以明晰的。所以,法院一次不公的裁判,就会使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对法院的认同、对法官的信任,这就会和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因此,消除“找关系”现象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打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个人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就会有崇高的理想,为了理想,也会坚持不懈、矢志不渝、抵御各种诱惑。“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要履行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首要政治要务,第一位的就是要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始终做到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为民”是政法干警的根本使命。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发展好、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公正”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公正”就是要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要加强对干警的廉洁从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使广大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坚决抵御各种诱惑,做到以廉为荣,廉洁执法、廉洁司法。通过牢固树立司法理念,着力改善司法环境,着实提高队伍素质,从根本上改变历史遗留痼疾在老百姓心中留下的“司法不公”的阴影,消除老百姓遇事就找关系的意识。

(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仅要依靠党委政府着力解决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还要建立完善信访终结制度,依法打击无理缠访和闹访。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效果。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出台具体的终结办法,真正解决好无限上访问题。

(三)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堵住体制漏洞,不给“关系案”有可乘之机,确保司法公正。

1、要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避免腐败的有效途径。司法公开应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司法规则的公开,司法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而且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各种具体运作性规则,只要这些规则涉及到当事人以及案件的关系人就应当予以公开;司法行为公开,司法行为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活动由前审判阶段(起诉和受理阶段)、审判阶段(开庭审理、合议阶段)和后审判阶段(宣判、执行)等三个阶段组成,因之,司法公开也相应划分为审前公开、审中公开和审后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开,其一是裁判结果中裁判规则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说理的充分,其二是裁判结果为人们所知晓,裁判结果不仅应当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也应当以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司法机关必须适应客观形势,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要稳步推进各类二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建设网络法院、数字法院,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庭审录音录像全程化、公众查阅档案和生效裁判文书网络化等举措,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要通过及时公开应对民意舆情,对一些舆论热点事件,不能“捂盖子”,而要采用“揭盖子”的思路,让民怨在公开透明中消散。

2、要健全法官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环境,确保审判公正。自身正才能正人心,司法工作必须以身正求公正,以公正换人心。要通过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增强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的能力。要建立健全法官的“严格准入”和“畅通退出”机制,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公共财政必须全额保障司法经费,司法机关应当百分之百吃“皇粮”,而不能吃半点的“杂粮”。可以尝试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建立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实行预算单列,分级承担的体制;对现行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由中央财政支出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预防和惩戒法官腐败的机制,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法官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一旦发现腐败问题,立即清除出法官队伍,使法官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要规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

3、要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权力的有效行使必须受到有效的制约和及时的监督。任何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都会滋生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要加强人大的监督,除了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和途径,地方和基层还可积极探索与任命相对应的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要加强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断强化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重视司法内部的监督,强化和完善司法的层级监督。特别要强化审判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合议环节中监督的作用,防止法官受外力干扰做出不公正审判行为。要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解决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障碍,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制和方法,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另外,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联络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监督。

4、广开言路,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和途径,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广大干警要走出大院,深入田间地头、学校厂矿,开展法律下乡、进校园、进社区、进厂矿等活动,在全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丰富群众的法律知识,司法机关要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敢于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说不,敢于揭发、举报甚至控诉,司法机关应该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开展巡回法庭、社会法庭、诉调对接、法律支援等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司法举措,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便捷性,同时司法机关要深入落实和切实执行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消除部分人民群众心中的固有“人情”观念,使老百姓零距离接触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切实改善法官工作作风,提升法官道德水平,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必备素质,这是由法官的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一个法官的威望、一个法院的权威,往往来自于法官的理想和信念,表现于法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这就要求法官应做到:一是司法态度要端正;二是注重司法礼仪的培养;三是认真学习司法接待语言。全面改善工作作风,提升道德水平,营造和谐警民关系。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还要通过媒体、网络、散发教育手册等方式,告知人民群众“托关系、走后门”的危害性和不公正性,使老百姓认识到“找关系”不是万能的,教育人民群众养成知法守法的好习惯,并且通过案例告诫人民群众行贿入刑的严重性,铲除“找关系”的大众思维。

(五)完善法官保障机制、改革法官选任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优待警”的指示精神,从根本上提升广大干警的职业尊荣感和生活幸福感,才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夯实和拓展审判力量,也才能切实提高广大干警“防腐拒变”的能力。

1、完善法官保障机制。一是健全身份保障机制。实行法官职位的终身制和法官的不可更换制,即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动工作,只有依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二是适当提高职级比例。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规定:“适当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业务人员干部职级比例”的要求,认真与相关部门协商,出台具体的落实方案,尽快全面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职级比例。三是完善物质保障体制。法官工资实行适当高薪制,将法官薪金与公务员工资等剥离开,同时取消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的依附关系,法官的工资与法官等级挂钩,实行定期晋级制度,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其次,完善退休薪金保障,法官退休后,其薪金待遇应在原则上不减少,使法官免去后顾之忧,从而保障其在职时的清正廉洁。

2、改革法官选任和管理制度。首先,应取消目前按参照公务员的晋升制度,根据担任法官的工作年限、业务水平、审判能力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法官等级,建立相应的法官及法官助理等各级的晋升体系,经考核合格即可逐级晋升。其次,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即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应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进行选拔,并规定相应的任职条件及程序。再次,规定不同序列之间的合理流动及限制,对于已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请晋升法官的资格考试,在法官员额范围内择优录用;对于具备法官助理条件的书记员,可以报考参加法官助理的资格考试,在法官助理员额范围内择优录用。

(六)加强司法宣传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注重先进典型宣传,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要牢牢掌握司法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法院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主动向社会发布消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司法宣传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积极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努力减少负面报道的不良影响。要通过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结束语】

“找关系”现象很大程度上阻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正确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实现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统一,因此对“找关系”要一分为二看待,做到“情与法”的兼顾,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双赢。对于“以情徇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找关系”,我们不仅不答应还要予以坚决打击和严惩;但我们广大干警也应该看到人民群众因种种原因,在法律面前的弱势困境,对于人民群众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需求,我们不仅要及时主动提供帮助,更要把“司法为民”的主体思想具体贯彻到工作中去,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把“找关系”这一社会现象引导到“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工作落脚点上来。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较为激化的背景下,“找关系”这一社会现象对司法机关来说不全是消极的,如果妥善区别处理得当,将会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司法机关理性正确化解“信访洪峰”,有利于司法机关知民情解民意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司法机关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治理“慵、懒散、奢、疏”,消除“冷、硬、横、推、拖”,更有助于老百姓亲身感受到广大司法干警的清廉亲民品质,从根本上修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缺失已久的信任,扭转“信访不信法”的颓势,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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