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个人日记
被告: ,男,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 xx号,身份证号码: 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100000)元;
2、从2012年10月22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 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2012年10月22日向原告李国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 出具一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13年10月22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 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12年10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 %,2012年10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国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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