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软件对出租车停运的稳定性影响 ——以现行法律框架为视角进行分析
个人日记
近期,一些公司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出的商务专车出行服务(以下简称“专车服务”),接连引发一些大中城市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和困扰依法行政的重大法治问题,亟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辨析和解答。
一、集中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打车软件引起罢运的成因
全国各城市接连出现出租车罢运事件主要集中于打车软件中的专车服务出现以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专车服务比出租车方便、舒适,服务态度好,加之各专车运营平台投入大量补贴,许多民众出行倾向于选择专车,造成出租车司机心理上的恐慌;第二,相关部门对黑出租、套牌出租整治力度不够,出租车司机心中有不满。
(二)打车软件及其自身的服务定位
目前的打车软件有两种,一种是出租车打车软件,如滴滴打车;另一种是提供专车服务的打车软件,如滴滴专车。滴滴打车软件通过“手机对手机”模式建立起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有助于乘客与司机信息的快速匹配与交换。滴滴专车软件的运行涉及到三方:乘客,汽车租赁公司,劳务代驾公司。在有车辆需求时,软件会将信息发送给租赁车公司派送车辆,同时将信息发送给劳务代驾公司来提供驾驶人员,两者匹配,满足用户专车需求。专车的最大特点是以服务为主,满足的是对出行有着个性化、高端性的商务需求。
软件开发方认为,打车软件在平台上交易的是买家和卖家的信息——买家是乘客,对于出租车打车软件来说,卖家是出租车公司,对于专车软件来说,卖家是租赁车公司和劳务代驾公司。因此,打车软件本质上只是一个信息撮合平台。
(三)打车软件对出租车的影响
出租车打车软件自其上线运营以来,受到出租车司机、乘客和管理部门的欢迎,该软件有效地帮助出租车降低了空驶率,降低了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其收入,收到了将各种资源有效整合的效果。但是,对于专车软件,自其上线运行后,由于在初期存在各平台的竞争和对乘客的补贴,出租车的订单量受到一定影响,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有所降低,由于专车司机收入高,有个别出租车司机辞职转向成专车司机。然而,从长远来看,专车的发展将产生鲶鱼效应激励出租车行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转型升级。
(四)打车软件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出租车打车软件很好地撮合了乘客与司机间的信息匹配,目前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主要是专车软件所提供的专车服务的法律属性。
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首先,根据现有法规——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412号令,出租汽车运营需取得三个许可:经营者许可,车辆营运许可,从业人员资质的许可。组织专车营运均不具备三个许可。其次,关于租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提供汽车租赁,不得提供驾驶员,而且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业务。雇佣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提供司机均于法不合。组织劳务人员使用租赁公司合法的车辆,该行为如果是一种出租的经营行为,根据租赁管理办法是违法的。综上,司机、车辆没有资质,经营者没有经营许可,因此专车服务是违法行为。
软件开发方认为,首先,使用汽车租赁公司的车和劳务代驾公司的司机,两者都是合法的。其次,2014年交通部已发文《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肯定了专车的合法属性,规范管理有了法律依据。交通部就专车业务提出“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十六字方针。
二、我们的建议
(一)加强调研,分析出租车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租车管理体制长期受到诟病,出租车司机的“份子钱”也一直是压在众多“的哥”“的姐”身上的包袱。目前我国出租车运行体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出租车司机负担过重。相对封闭的出租车市场和司机的“份子钱”导致出租车司机长期收入过低,劳动强度过高。第二,现行管理方式无法满足民众的打车需求,出租车服务不规范。出租车数量整体偏少,而且运营权被垄断,所以才会出现黑车和专车等。出租车服务质量较低,经常出现拒载等现象。第三,目前出租车没有实现市场化,财政对出租车行业存在较大的补贴压力。基于这些问题,应及时组织调研分析,对症下药,破解出租车运行机制中出现的难题。
(二)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行业管理部门将专车认定为违法的客运组织行为,其依据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但是,专车毕竟是一个新事物,不能简单定性为出租车,用现有法规规章对其进行定性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执法部门和软件开发方当前共同面对的,本质上不是一个执法问题,而是一个立法问题。
对于像专车服务这样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新生事物,应当适当地稍微放松一点,观察它的利弊得失,甚至在此时,政府应把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各方组织到一起进行协调讨论。待事务发展到一定阶段,权衡利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将好的事物以制度固定下来。无论如何,在法治与发展、法治与改革之间,可能存在一些有张力的地方,如何去面对、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方向,需要充分地研讨论证以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求实现共赢。
(三)保持执法的严肃性和适度性。
首先,应重点执法,维护出租车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的稳定,确保现行法制的权威。对于明显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比如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进行出租运营,以及黑车活动,应重点执法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次,应适度执法,保护倒逼改革的良性力量。对于通过打车软件平台运行的专车服务,应适度执法,不急于将其否定,待此事物发展一段时间后,充分展现其各方面的利弊,到时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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