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个人日记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12月22日正式生效。联合国5名独立人权专家联合发表声明指出,《公约》生效是国际社会在打击强迫失踪罪行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呼吁更多国家加入《公约》。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郑南的报道。
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人员工作组5名独立人权专家12月22日发表声明,对《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当日正式生效表示欢迎,称《公约》生效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步骤,是打击强迫失踪行为的新的突破。他们强调,《公约》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包含了任何人有免遭强迫失踪的权利。
五位人权专家在声明中呼吁各国尽一切努力,防止和根除强迫失踪这种令人发指的行径 ,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禁止对那些为根除这种行为做出贡献的人进行恐吓和报复,并采取措施确保了解真相、司法和赔偿权利得到实现。
针对世界各地区日益增多的强迫失踪现象以及关于失踪事件证人或失踪者家属遭到骚扰、虐待和恐吓的报导愈来愈多,为了打击有罪不罚现象,联大2006年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受害者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调查进展与结果及失踪人员下落,并规定了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强迫失踪委员会"将监督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在国家未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听取受害者申诉或代表他们提出申诉。
截止目前,世界已有8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2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国。《公约》规定,在得到20个国家的批准后《公约》即可生效,伊拉克和巴西是最近批准《公约》的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
郑南,联合国纽约总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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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2006年12月在联大获得通过,是第一个将强迫失踪作为侵犯人权行为予以禁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约。公约要求各国将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绳之以法,并且就预防强迫失踪以及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2]《公约》于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3]
《公约》规定受害者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调查进展与结果及失踪人员下落,并规定了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强迫失踪委员会”将监督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在国家未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听取受害者申诉或代表他们提出申诉。
截止目前(2010年12月22日),世界已有87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中2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国。《公约》规定,在得到20个国家的批准后《公约》即可生效,伊拉克 和巴西是最近批准《公约》的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
强迫失踪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或者代表政府行事、得到政府支持、同意或默许的团体或个人,违反当事人意愿将其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最后又拒绝透露他们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根据联合国资料,中国、美国、英国均拒绝加入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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