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又一个厅级干部遭县处级干部实名举报
个人日记
[转帖] 又一个厅级干部遭县出级干部实名举报
本人是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驻乌市办事处主任、书记。2012年3月28日被迫调离了奋斗31年的工作单位。本人自1987年走上农二师驻乌市办事处领导岗位以来,1996——2005年主持农二师驻乌市办事处改革、开发、建设。近几年来,通过招商引资把一个有固定资产270万元,年经营收入160万元,沉员聚众,设备设施陈旧,资、债相比超过百分之百,濒临倒闭的单位发展成为目前拥有固定资产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百分之百,资产优良率百分之九十七以上,近2万平米建筑物,并拟筹建新疆博斯腾大厦。目前新疆博斯腾大厦成为年收入达千万元以上,盈利百万元以上的单位。但改革成果被腐败分子窃取,在习新民(男、汉族,原农二师党委书记、政委),王卫红(女,汉族,原农二师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工作人员,新疆博斯腾大厦总经理)的操控下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层出不穷。给农二师驻乌办事处职工和我本人种下不可饶恕的孽债,给我党的形象造成极大损伤,给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自2006年至今,从俩人结盟制造的众多的贪腐事件中,选择“利用行政事业单位2250份票据,数千万元资金下落不明,举报人惨遭暗算”为突破口再次揭示。
新疆博斯腾大厦前身是新疆兵团农二师驻乌鲁木齐办事处通过2006年9月28日农二师党委常委会以农二师驻乌办事处与博斯腾大厦分制为由所剥离出来,成立的 国资公司。习新民以“一把手”权威将大厦交由王卫红进行风险承包。同时任命王卫红为大厦总经理、(副处级总经理)。
2006年10月15日,在习新民指令下,农二师办公室主任梁勇(发包人)与王卫红(承包人)签订了合同。该承包合同经司法部门认定为“主体错误”为无效合同。在承包期内,习新民、王卫红互相勾结上演一场以贪腐为主线的恶剧。
行政事业“收据”是事业单位收取财物时开据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监督核算的重要依据。2006年10月以来习新民、王卫红利用权势索取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驻乌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 “收据领购证”。2006年10月——2010年间,共领用90本收据,每本25份共2250份。领票人:魏春峰(王卫红丈夫,博斯腾大厦驾驶员)领购证中并未经过核销人员核销,表中的核销“高”姓人名,其人其名纯属虚构伪造。票据2250份存根下落不明。承包期内收入数千万元,且收入不入帐,分别藏匿于王卫红本人、王卫红母亲(张桂英)及她的亲信(常青)、她丈夫(魏春峰)等人银行卡内。(见农二师审计中心《博斯腾大厦承包情况简介》)。
2009年10月1日,农二师办事处会计李爱清遭习新民、王卫红一伙打击迫害含冤病故离世。李爱清的去世激起了农二师办事处和博斯腾大厦部分职工的愤怒,便开始向兵团纪委实名举报习新民、王卫红一伙贪腐行为,巧立名目,销毁凭证、假票做账、涂改账目、虚报瞒报,挪用公款,贪污贿赂,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例举如下:
自2006年以来,王卫红多次以工作名义陪随习新民去北京出差。其中2009 年4月23日——4月28日报销16万元被拒(举报人提供)。
魏春峰(王卫红的丈夫)为原农二师办事处下岗工人,后受聘博斯腾大厦驾驶员,2010年7—8月间陪随习新民旅游台湾,并为其各项费用买单。
王卫红私自挪用公款300万元为其朋友牟利,后因其朋友犯罪受刑,目前170万元尚未收回(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可查)。
新疆博斯腾大厦承包期内收入数千万元。存在严重偷逃税款等等。
2009年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开始介入调查。2011年3月兵团纪委将调查结果反馈如下:
1.王卫红个人(风险)承包是农二师党委决定,纪委无权干涉。
2.王卫红提拔是农二师党委决定,纪委无权干涉。
3.习新民的贪腐事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4.经调查博斯腾大厦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账务中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5.公款私存数额比举报的要多。
6.挪用公款“不定性”。比举报数额要多。
7.因承包期未到,不予立案。
众多举报人举报无果,失望之余却遭习、王一伙打击迫害。2011年10月我们再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税务和乌鲁木齐市税务、公安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等部门再次举报。有关部门对此开展调查。此次举报再次重撞习、王一伙的要害。
2012年元月4日晚8时许,本人下班回家尚未到家(乌鲁木齐青年路,正苑小区),在住所楼道内遭歹徒“暗算”,身负7处刀伤,头颅被击受伤,歹徒行凶后迅速逃离现场,未有任何抢夺财物企图(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派出所立案)。案发后,被举报人亲属却在社会中大量散布“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信息。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巴州财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博斯腾大厦王卫红、常青等人进行调查。但王卫红、常青等人不但不配合,反而羞辱、嘲弄、驱赶调查人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声称此事件调查“没有司法权”为由而搁浅。
期间,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自2011年至今一年多时间里,一直采取消极态度抵制调查,更有甚者与腐败者“同流合乌”,不断向举报人发难,并提出举报材料“影印件”不作为调查依据为由,推诿到自治区财政厅。而乌鲁木齐市公安经侦大队,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政府属地管辖问题为由而“不予立案”。兵团公安局则以管辖属地归乌鲁木齐公安局为由,认为应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立案”而互相推诿责任。
一年以来,我们几十次奔走于各级相关部门之间,力求打开与腐败分子斗争的通道。但每次的结果不禁使人失望。举报到哪里,腐败分子的触须就伸到哪里,多次进行干涉,并且设置多重障碍。腐败分子利用掌握资源、金钱、权力绑驾着某些干部,掩盖着贪腐事实,使我们举报迷茫、苍白、无力。
本人作为一名有着几十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是这场反腐败斗争中的主要成员。亲历了习、王一伙腐败行为的全过程,2250份票据,数千万元资金至今下落不明,本人被刺伤案件尚未破案。"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处。腐败不除,国家难平!!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腐败问题,多次强调:“腐败涉及亡党亡国问题,不可能表态了事!!!”
我相信以上事实只是习新民、王卫红一伙腐败行为的冰山一角,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的深入,更多的事件将浮出水面。本人期盼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独立调查组,我愿意积极参加并提供更多信息。我愿意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承诺实现对党、对人民的一份责任。努力真正实现有案必查,有腐必纠,任何人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诺言!
(以上举报均为实名举报,本人愿意对所举报内容承担责任)
新疆博斯腾大厦前身是新疆兵团农二师驻乌鲁木齐办事处通过2006年9月28日农二师党委常委会以农二师驻乌办事处与博斯腾大厦分制为由所剥离出来,成立的 国资公司。习新民以“一把手”权威将大厦交由王卫红进行风险承包。同时任命王卫红为大厦总经理、(副处级总经理)。
2006年10月15日,在习新民指令下,农二师办公室主任梁勇(发包人)与王卫红(承包人)签订了合同。该承包合同经司法部门认定为“主体错误”为无效合同。在承包期内,习新民、王卫红互相勾结上演一场以贪腐为主线的恶剧。
行政事业“收据”是事业单位收取财物时开据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监督核算的重要依据。2006年10月以来习新民、王卫红利用权势索取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驻乌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 “收据领购证”。2006年10月——2010年间,共领用90本收据,每本25份共2250份。领票人:魏春峰(王卫红丈夫,博斯腾大厦驾驶员)领购证中并未经过核销人员核销,表中的核销“高”姓人名,其人其名纯属虚构伪造。票据2250份存根下落不明。承包期内收入数千万元,且收入不入帐,分别藏匿于王卫红本人、王卫红母亲(张桂英)及她的亲信(常青)、她丈夫(魏春峰)等人银行卡内。(见农二师审计中心《博斯腾大厦承包情况简介》)。
2009年10月1日,农二师办事处会计李爱清遭习新民、王卫红一伙打击迫害含冤病故离世。李爱清的去世激起了农二师办事处和博斯腾大厦部分职工的愤怒,便开始向兵团纪委实名举报习新民、王卫红一伙贪腐行为,巧立名目,销毁凭证、假票做账、涂改账目、虚报瞒报,挪用公款,贪污贿赂,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例举如下:
自2006年以来,王卫红多次以工作名义陪随习新民去北京出差。其中2009 年4月23日——4月28日报销16万元被拒(举报人提供)。
魏春峰(王卫红的丈夫)为原农二师办事处下岗工人,后受聘博斯腾大厦驾驶员,2010年7—8月间陪随习新民旅游台湾,并为其各项费用买单。
王卫红私自挪用公款300万元为其朋友牟利,后因其朋友犯罪受刑,目前170万元尚未收回(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可查)。
新疆博斯腾大厦承包期内收入数千万元。存在严重偷逃税款等等。
2009年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开始介入调查。2011年3月兵团纪委将调查结果反馈如下:
1.王卫红个人(风险)承包是农二师党委决定,纪委无权干涉。
2.王卫红提拔是农二师党委决定,纪委无权干涉。
3.习新民的贪腐事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4.经调查博斯腾大厦财务管理混乱,财务账务中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5.公款私存数额比举报的要多。
6.挪用公款“不定性”。比举报数额要多。
7.因承包期未到,不予立案。
众多举报人举报无果,失望之余却遭习、王一伙打击迫害。2011年10月我们再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税务和乌鲁木齐市税务、公安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等部门再次举报。有关部门对此开展调查。此次举报再次重撞习、王一伙的要害。
2012年元月4日晚8时许,本人下班回家尚未到家(乌鲁木齐青年路,正苑小区),在住所楼道内遭歹徒“暗算”,身负7处刀伤,头颅被击受伤,歹徒行凶后迅速逃离现场,未有任何抢夺财物企图(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派出所立案)。案发后,被举报人亲属却在社会中大量散布“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信息。
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巴州财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博斯腾大厦王卫红、常青等人进行调查。但王卫红、常青等人不但不配合,反而羞辱、嘲弄、驱赶调查人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声称此事件调查“没有司法权”为由而搁浅。
期间,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自2011年至今一年多时间里,一直采取消极态度抵制调查,更有甚者与腐败者“同流合乌”,不断向举报人发难,并提出举报材料“影印件”不作为调查依据为由,推诿到自治区财政厅。而乌鲁木齐市公安经侦大队,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政府属地管辖问题为由而“不予立案”。兵团公安局则以管辖属地归乌鲁木齐公安局为由,认为应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立案”而互相推诿责任。
一年以来,我们几十次奔走于各级相关部门之间,力求打开与腐败分子斗争的通道。但每次的结果不禁使人失望。举报到哪里,腐败分子的触须就伸到哪里,多次进行干涉,并且设置多重障碍。腐败分子利用掌握资源、金钱、权力绑驾着某些干部,掩盖着贪腐事实,使我们举报迷茫、苍白、无力。
本人作为一名有着几十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是这场反腐败斗争中的主要成员。亲历了习、王一伙腐败行为的全过程,2250份票据,数千万元资金至今下落不明,本人被刺伤案件尚未破案。"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党内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处。腐败不除,国家难平!!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腐败问题,多次强调:“腐败涉及亡党亡国问题,不可能表态了事!!!”
我相信以上事实只是习新民、王卫红一伙腐败行为的冰山一角,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的深入,更多的事件将浮出水面。本人期盼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独立调查组,我愿意积极参加并提供更多信息。我愿意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承诺实现对党、对人民的一份责任。努力真正实现有案必查,有腐必纠,任何人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的诺言!
(以上举报均为实名举报,本人愿意对所举报内容承担责任)
文章评论
李永刚
抓的没抓的,没几个好的,除了贪就是占,但我们不知底细,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