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只是人民守法
他山之石
作者:杨照
来源:南方周末
标签:法治 公权力 法律
政府就必须确实地执行事先规定规范好的律则,少一点不行,多一点也不行
“法治”是什么?一个简单的答案,是依照中文字面的意思,望文生义将“法治”理解为人民守法不犯法,连带地如果讲到“法治社会”,想到的是一个人人守法不犯法的社会;讲到“法治教育”,想到的是教会孩子了解法律,切实守法别犯法。
用这种方式理解“法治”,不能说不可以,更不能说不对。但我们应该意识到,至少还有别种理解“法治”的方式,有另外一种“法治”的意义很值得我们参考、思考。
如果将“法治”视为英文rule of law的翻译的话,那么在西方的政治思想中,就有了不太一样的意义。英文中另外有一个词,叫做rule by law,指的就是要人行为都依照法律,遵守法律的意思。显然,除了守法之外,rule of law还有别的,更特别的意义。
我们可以在哈耶克的经典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找到对“法治”最明白、最直接的解释:“在自由的国家,政府是遵行‘法治’这一大原则的……所谓‘法治’之遵行,就是政府在采行任何措施或行动时,都依照事先规定的和宣示了的规律而行事。这样的一些规律使我们得以事先确确切切知道,什么情况之下,政府会行使其压制权力。”更关键的是后面这句:“如此,我们得以根据这种知识,来打算个人的事业”(殷海光先生译文)。
哈耶克表达了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与逻辑。为什么要有“法治”,因为每个人都有独立判断、选择行为的理智,如果他能够清楚明白了解自己所在社会的根本游戏规则,他就能够按照这样的理解安排把精神、努力放在哪里,把财富、资金投注在什么地方。每个人都发挥自己的理智,从社会整体来看,一方面不容易产生投机倒把的行为,另一方面减少观望犹豫,将大幅提高人力与财富资源运用的效果。
这样的安排,跟政府有什么样的关系?政府拥有最大的强制权力,对于人民的生活、行为选择有着最大的影响,因此政府就必须确实地执行事先规定规范好的律则,少一点不行,多一点也不行。
少一点,那就刺激、鼓励了投机的行为,助长了社会不公平的感受,严重破坏大家对于自我行为的预期与责任。有人可以在规则之外得到特权,得到额外的利益,那谁还愿意当傻瓜按着规则来呢?大家都照自己的私心行为,一个没有公共秩序的社会,必定是个彼此互相耗损心力的浪费、无效率社会。
多一点,那就使得人民处在不安的恐惧中,不知道规则的范围究竟在哪里,弄不清楚究竟做了什么会被惩罚、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于是他就只能退缩观望,无法把握机会做最好的投资、最大的努力,集体的退缩观望,必然阻碍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最可怕的,是政府有时比法律少一点、有时又比法律多一点。那就会造成“民无所措手足”的状况。连手脚要怎样摆放都混淆、疑惑,这样的人民能有什么样的创造成就呢?
从这个角度看“法治”的重点,不在人民守法,而在政府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政府有多大权力,何时何境会使用权力,如果始终一致,让人民能安心信任,那么社会一定可以少掉许多混乱悲剧,更能增加许多出于自我努力选择带来的效率与成果。
(作者为台湾作家)
文章评论
静骧兮
在美国,新移民都要考公民常识,其中一个问题是:“美国是法治国家,这是什么意思?” 几乎所有中国人的回答都是:“公民必须守法。”但美国给出的标准答案却是:“政府必须守法。” 本文就是为什么是这个答案的讲解…… [ft=#333333,,tahoma, arial, sans-serif][/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