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技巧大全

个人日记

目 录 
1、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何谓赔偿权利人?

3、法定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

4、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5、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6、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7、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8、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9、何谓赔偿义务人?

10、酒店、宾馆、餐厅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1、教育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2、精神病院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3、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5、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6、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7、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18、建筑物致损(物件致损),谁是赔偿义务人?

19、人身损害赔偿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有效?

20、赔偿义务人能否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赔偿额?

21、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获得赔偿?

22、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者自助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3、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

24、共同加害行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5、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26、对共同侵权行为如何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7、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28、医疗费如何计算?

29、误工费如何计算?

30、护理费如何计算?

31、交通费如何计算?

3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营养费如何计算?

33、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34、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35、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36、丧葬费如何计算?

37、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38、如何破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

39、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如何给付?

1、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害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造成损害结果是伤、残、死亡以及其他损害(如精神失常等);

   (3)损害赔偿当事人是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4)赔偿请求权内容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七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包括以下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包括大气、水、噪声和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8)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9)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10)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1)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2)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3)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14)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等。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A.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B.因产品质量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

    C.因环境污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3年。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A.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B.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何谓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权利人”包括两类三种人:

    第一类直接受害人(1种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残或者其他损害(未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直接受害人是当然的、唯一的赔偿权利人;被扶养人和近亲均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类间接受害人(2种人),是指①法定被扶养人(见3、法定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和②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详见4、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直接受害人因死亡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间接受害人(法定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间接受害人也只有在直接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充当赔偿权利人。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定被扶养人和其他近亲属)。

    ②赔偿权利人只解决哪些人可以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人范围问题;赔偿权利人并非都是适格原告。具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格原告应当根据请求赔偿的项目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标准进行审查确定。


 

3、法定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

   法定被抚养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成年近亲属,即法定被扶养人包括未成法定被扶养人和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1)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法定被扶养人包括直接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死亡、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范围:①未成年子女;②未成年孙子女;③未成年外孙子女;④未成年弟;⑤未成年妹。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不要求被扶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成年近亲属作为法定被扶养人必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要件。成年法定被扶养人范围包括:

  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父母;

  ②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③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④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法定被扶养人不仅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法定被扶养人,还包括依法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如死亡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尚未出生的子女,如果出生时为活体也属于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对于直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致残事件发生时已经怀孕尚未出生的子女,如果出生时为活体也应属于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

  ② 仅仅具有被扶养“期待权”的近亲属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如子女健在、有能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管将来有可能因为子女死亡、无力赡养而获得直接受害人的扶养,但这种扶养权只是一种期待权(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围。

  ③法定被扶养人的类型包括致残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和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致残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由直接受害人主张,提出赔偿的依据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由法定被扶养人主张,提出赔偿的依据是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蒙受生活资源(扶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等)的损失。因此,死亡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人提出人身损害请求仅限于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被扶养人包括实际被扶养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赔偿权利人”规定,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被扶养人仅限于法定被扶养人,不包括实际被扶养人。因此,仅依靠直接受害人实际扶养但直接受害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不是赔偿权利人,依法不得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4、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聚法律师团提示】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④兄弟姐妹、⑤祖父母、⑥外祖父母、⑦孙子女、⑧外孙子女。

   只有直接受害人死亡情况下,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但并不是说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全部都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对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适格原告。
 

5、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本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作为原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被扶养人)不是赔偿权利人,不能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直接受害人致伤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7个项目: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①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住宿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必要的营养费;

 (2)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⑦误工费。

【聚法律师团提示】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的损害赔偿包括7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6、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本人是赔偿权利人,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受害人的法定被扶养人和近亲属等其他人均不是赔偿权利人,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直接受害人致残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11个项目:

  (1)第5条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7个赔偿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残疾而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共4个赔偿项目:①残疾赔偿金、②残疾辅助器具费、③被扶养人生活费、④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聚法律师团提示】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损害赔偿共11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残疾赔偿金、⑨残疾辅助器具费、⑩被扶养人生活费、⑾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性质,为“受害人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既然是“收入损失”,赔偿权利人应当是直接受害人本人,而非法定被扶养人。
 

7、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法定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包括两个方面11个项目 (受害人未经抢救即死亡的,只赔偿第(2)方面4个项目的合理费用):

 (1)直接受害人因伤后死,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应当按照第5条规定予以赔偿,共7个赔偿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直接受害人死前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在性质上属于直接受害人因身体权(非生命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费用请求权(债权),可以依法继承。因此,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适格原告是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当中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2)因受害人死亡赔偿的合理费用,共4个赔偿项目:①丧葬费;②被扶养人生活费;③死亡补偿费;④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聚法律师团提示】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死的损害赔偿共11个项目: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护理费、④交通费、⑤住宿费、⑥住院伙食补助费、⑦必要的营养费、⑧丧葬费、⑨被扶养人生活费、⑩死亡补偿费、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权利人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适格原告必须具备对上述赔偿项目“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条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他原因(非因伤)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对死亡的受害人享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按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8、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怀孕期间胎儿受到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胎儿母亲是赔偿权利人。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即成为婴儿,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且对其在胎儿期间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行使。。因此,婴儿对于其出生前自身受到损害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婴儿对于出生前的胎儿期间父母亲因侵权死亡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抚养费请求权。婴儿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胎儿区别于婴儿:胎儿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是赔偿权利人;婴儿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出生后的婴儿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且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

  ③对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且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结束前仍未出生的,如何保护将来的婴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的做法是,或者推迟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待胎儿出生后确定其所受的实际损害,然后一并审理;或者对其他受害人的请求先行审理判决,待胎儿出生并确定其损害后另案处理。


 

9、何谓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即赔偿责任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分为一般赔偿义务人和特殊赔偿义务人:

  (1)一般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一般赔偿义务人都是自然人。

对于依法不承担赔偿义务侵权行为人,如职务侵权行为人,不是一般赔偿义务人;其赔偿义务由特殊赔偿义务人承担。

  (2)特殊赔偿义务人是指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人。特殊赔偿义务人本身不是侵权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聚法律师团提示】

  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赔偿责任人(赔偿义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就是赔偿义务人;但在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并非赔偿义务人,与侵权行为人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监护关系、职务关系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是侵权赔偿责任人(即特殊赔偿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不一定就是适格原告,但是赔偿义务人一定是适格被告。


 

10、酒店、宾馆、餐厅等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简称安保义务,是指法律赋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以交易为必要的、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

安保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义务:

 (1)安保义务人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

 (2)在安保义务范围内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予以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安保义务人是经营主体和社会活动主体,包括借以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具有安保义务的人。
  
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安保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安保义务人具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直接的、终局的)赔偿责任;但是安保义务人未尽其能够防止、制止损害的安保义务,安保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属于替代、按份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酒店、餐厅、宾馆等对受害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遭受的人身损害,并非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是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和对能够防止、制止第三人侵权损害而未能防止、制止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②赔偿权利人起诉安保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人身损害,安保义务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

  ③赔偿权利人因第三人侵权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侵权第三人和安保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但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的,只列安保义务人为被告。


 

11、教育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范围包括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作为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教育机构未经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过错的补充赔偿责任。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教育机构赔偿责任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人的教育机构(如职业培训机构、大学等)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

    ②教育机构与未成年人之间是教育关系而非监护关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教育机构与监护人之间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教育机构类似于安保义务人,承担过错相应责任和过错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

    ③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幼儿园、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只承担过错的适当(绝对次要)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不再适用。

 

12、精神病院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承担的是过错的适当(绝对次要)赔偿责任,与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不同。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致人伤害,监护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的,精神病院只承担过错的适当(绝对次要)赔偿责任;

    ③精神病院与监护人之间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13、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是因超越职责、擅自委托、违反禁令、借机等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不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执行职务行为包括为实现其职能的一切行为,不要求以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

    ②职务侵权行为只能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行为人即使存在重大过失也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点区别于雇佣关系),但不排除法人、其他组织根据劳动合同、内部规章制度等对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③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非雇佣关系的雇员)因履行劳动合同致人损害的,属于职务侵权行为,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被告人);侵权员工不是赔偿义务人(不是赔偿被告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认定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

   ②从事雇佣活动存在两个并列认定标准:

     A.主观标准: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B.客观标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即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

    ③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必须以雇佣关系为前提;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等非雇佣关系则不适用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


 

15、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谁作为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

    (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权(二选一选择关系;非连带关系):

     A.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享有追偿权)。

    (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存在选任过失责任的发包人、分包人(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雇佣关系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②其他“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16、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只承担对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错的:定作人不是赔偿义务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定作人对定作、指示、选任具有过错的: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承担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完全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全部责任;定作人部分过错的,定作人承担部分责任)。

    A.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是赔偿义务人(被告人);定作人按照其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B.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是赔偿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定作人的内部责任份额按照全部过失还是部分过失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

【聚法律师团提示】

     ①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和承揽人是经济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

    ②定作人如果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失,则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或者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明示或者默示同意帮工为条件。

    在被帮工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帮工的情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