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第一章
1. 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2. 规范性文件:同主客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38个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5.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1-7需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证书从事工作90日内登记,离岗超过6个要备案,调转90日登记。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初级会计师(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注:注册会计师不是技术资格
6.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8.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作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9.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无中生有)
10.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帐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11.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3. 使用人民币的同时使及外文或民族汉字。
记帐本位币
支票的大写金额
发票
但在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定要用中文。使用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14.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5. 原始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作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6.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作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8.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的签名并盖章。
19. 名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20.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计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保管期限 | 会计档案范围 |
永久 |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25年 |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
15年 |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
5年 |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
3年 | 月、季度财务报告 |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②保管期满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21. 对于保管期满的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2.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23. 县以上人民政府规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先行使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4. 财政部门监督的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5.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不相容职务:
26.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4条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按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7. 总会计师
1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其他类型的企业是否设总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4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5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2004年综合题)。
6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
第二章
1.
票据的伪造:票据的签章是假的
票据的变造:票据的签章以外的是假的
不得更改的票据项目——3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2)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3)收款人名称。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签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的盖章是指“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出票日期
实际日期 | 票据日期 |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 前加“零” |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 | |
日为“拾壹”至“拾玖” | 前加“壹” |
4.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另:临时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P86-P87
帐户 | 开立时是否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能否存入现金 | 能否支取现金 |
基本存款帐户 | 核准 | 可以 | 可以 |
一般存款帐户 | 备案 | 可以 | 不能 |
专用存款帐户 | 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QFII专用存款帐户:核准 2.其他:备案 |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
临时存款帐户 | 核准 | 可以 | 可以(验资期间不行) |
个人银行帐户 | 备案 | 可以 | 可以 |
票据种类 | 适用地域 | 出票人 | 提示付款期 | 用途 | ||
银行汇票 | 异地 | 银行 | 出票日起1个月 |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 | ||
商业汇票 | 异地、同城 | 单位 | 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转账 | ||
商业承兑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 | |||||
银行本票 | 同城 | 银行 | 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 | ||
支票 |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单位、个人 | 出票日起l0日内 | 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 | ||
|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比支票多一项收款人名称。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6.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7.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与其预留的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另: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则背书有效而附条件无效,把金额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则背书无效,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则银行不收。
8.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10.现金使用范围P71,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支付则为(坐支)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第三章
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3.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行为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3.税法的分类:
按功能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主权不同分:国内税法,外国税法
4.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构成税法的三个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以: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税率:掌握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的计算例3-7和3-8(P124-125)
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免征额: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6. 增值税: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进项税:P130(3)农产品和(4)运费
3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50万元
货物批发(贸易型企业)≤80万元
税率为3%
4纳税地点:P131
例.3-14(P129)
7. 消费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P132
消费税的抵扣以生产领用数计算扣除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
例3-21(133)
8. 营业税:
纳税人: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P134
纳税地点:一般在机构所在地,但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 所得税:
税率:正常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支出
公益捐赠在会计利润的12%内可以扣除。
亏损弥补:可延续,不得超过5年
例3-24(P138)
10.个人所得税
11个应税项目(P140)
例3-27(P143)
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P143)
10.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农村流动小商贩除外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变更的范围P150
4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但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款征收方式 | 适用范围 |
1.查账征收 | 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
2.查定征收 | 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
3.查验征收 | 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
4.定期定额征收 |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11.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使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1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3.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7个当天P167及小规模纳税代开增值税票的方法
不得开具增值税票的情形:P166
1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情况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16.核定税额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注意多选题)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第四章
1.《预算法》—全国人大 是核心法、骨干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特性: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3.国家预算的构成
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4.预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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