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16):举证责任分配中的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个人日记

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文:滕 威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那么,具体来说,为什么在确定了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之后还要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理论依据:
 
     一、自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以来,在民法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侵权纠纷。这些侵权纠纷中,致害人往往具有相对丰富的专业知识、行业垄断以及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还掌握着重要证据,受害人一般无法与之抗衡,导致双方的地位处于严重的不平等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平等地保护合法民事权利,体现法律公平合理的关怀,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致害人就是完全必要的。
 
     二、这种规则的设置,可以敦促致害人尽可能地预防损害的发生,迫使其提高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强化注意义务。现代证明责任制度从上述理论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让消费者、劳动者、患者等等所谓的弱势群体获得特殊的保护。当然,一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实体法中已有所规定,主要适用于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等严格责任的规范中,如高度危险作业导致的侵权纠纷、动物致害侵权纠纷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进步,特殊领域内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如产品质量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劳动争议等,若仍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就会产生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裁判结果。这样,人们就会发现,以往的举证责任规则已经不适应这一发展和变化,因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就应当作相应地扩大。举证规则适用的范围概括起来就有两大类,即实体法的直接规定为一类,法官对某些特殊领域内的案件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后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为一类。
 
    现在,我们已经能够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当中,划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举证法责任倒置,即: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但是,由于近几年交通、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大量交通、医疗和生产技术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频繁发生,受害者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往往无法获得救济,而这其中在举证责任方面的障碍所占的比例较大。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几种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对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倒置的具体条件也作了更加明确和系统的规定。几种情形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在此感谢江苏省淮安市滕威法官的无私奉献!愿朋友们学习愉快!
                                                             ------漂零于2012年9月19日下午
 

文章评论

忘忧草

我主要是来看你的,不是学习的[em]e113[/em]

浮萍

漂零,怎么老发表些俺看不明的东西呢

浮萍

漂零,怎么老发表些俺看不明的东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