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17):因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个人日记
因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文:滕 威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已经明确地将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为什么呢?现代企业生产技术和手段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专利权人无法进入到侵权企业的内部收集证据,所以也就无法就制造同样产品的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举证方法上来讲,如果专利权人通过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收集证据,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扩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能在当事人之间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风险。如果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有效证明其生产方式与专利方法的不同,就要承担专利侵权的不利后果。
被告方要提出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承担起自己举证的责任。而举证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①根据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内容为标准说明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在技术方案和技术构思上不同于专利方法;②对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进行技术分解,指出该方法从局部到整体均不同于专利方法的技术和技术构思;③将自己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对应技术的比较分析,通过对比分析,说明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必要时可以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④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应当提供专利局的强制许可证明书,并提供已经向专利权人支付了合理的使用费的证明。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将所有的待证事实均分配给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专利权人至少应当证明自己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以及对方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相同,且对方的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制造方法具有同一性。
在此感谢江苏省淮安市滕威法官的无私奉献!愿朋友们学习愉快!
------漂零于2012年9月20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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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浮萍
漂零、老实说,我不大相信法律能帮我们穷百姓伸张正义
雨伴云归【拒聊】
哈哈,忙里偷闲赶来听听课,受益匪浅,飘零讲的不错,学法懂法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