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2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个人日记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文:滕 威
 
     动物致人损害,顾名思义就是损害后果的发生乃动物造成。那么,对于动物有没有一个范围上的限定呢?关于动物范围,各国立法颇不一致,法国、德国、日本就不加限制;美国在《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限制为家养动物、放牧的牲畜,对动物等则采用更为严格的责任。我国的法律对动物致人损害中的动物规定为“饲养的动物”,也是采取限制方式,即并不包括一切动物。饲养的动物包括一切为人所饲养的家畜、家禽、野兽等动物。当然,对饲养的理解也不应当仅局限于供给食物喂养,而应当包括人工放牧的家畜等。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与上述其他特殊侵权诉讼一样,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和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也应当分别负担举证责任。对于受害人,不仅应当就动物加害的事实和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且还必须就动物致害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对于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举证。
 
     一是受害人的过错。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定免责理由。所以,要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把握。司法实务中,只要受害人的过错足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受害人的过错能够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全部原因和主要原因时,方可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过错只是引起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时,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并不能完全免责。如果受害人故意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无视警戒标志,不听从管理人员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及受害人盗窃他人动物而受到损害的,均可被认为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损害。例如,某男青年与女友到动物园观赏动物,挑入栏杆内用脚踢狗熊以取悦于女友,结果被狗熊咬伤了脚,这是受害人故意所为,属于典型的受害人过错,因而动物园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第三人的过错。这个举证目标比较明显,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只要能够证明动物致损的原因是因第三人挑逗、敲打、毁损护栏、破坏警戒标志等造成的,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从而达到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的目的。可见,第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一方。

 
    在此感谢江苏省淮安市滕威法官的无私奉献!愿朋友们学习愉快!
                                                             ------漂零于2012年9月21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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