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2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个人日记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文:滕 威
 
     多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对自由心证持批评的态度,否认法官判断证据、认定事实时存在自由心证的标准,强调判断证据应当遵循客观事实,并以证据确凿充分作为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自由心证都是唯心主义的东西,是反科学的。所以,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强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断证据时,其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但是,我们应该仔细地想一想,这样的要求科学吗?法官如何将自己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比较呢?客观实际是怎样的呢?所有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答案。虽然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不承认自由心证,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对所谓的证明力也没有作出规定,因而,对证据难免要由法官进行判断,而且事实上法官也是以其内心确信的倾向来定案的。
 
     我国法院自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不承认自由心证的观点越来越受到批评,各地法院都相继规定了适合审判规律的自己的一套证据规则,其中绝大多数都将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并且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在这样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的潮流和改革的需要,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七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人们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这一证明标准正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相差无几。
 
     什么叫做盖然性?实际上就是指一种可能的性质而并非必然的性质,而高度盖然性,就是根据事物发展的概率性来判断的,推定案情,评价证据,以已经确认的事实联系其他合理性的因素,从而对案件的总体事实所作出的可能性较大的确认。这是我们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达不到客观真实程度的一种不得不采取的无可奈何的手段或方法。高度盖然性证明要求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讲,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时,法院就得在判决书中认定优势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总是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那么,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若干个证据材料进行比对并分析衡量以后,取更符合客观事实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更能使人相信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加以确认,其概率较高。
 
     二是从法院方面来说,法官运用高度盖然性对案件进行裁判,要依靠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并且要怀着一颗科学的、公正的心去认真对待证据,这样才有可能得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案件事实。其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不否定追求客观真实,高度盖然性本身就是希望能与客观真实一致,两者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异,其方向是相同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并不理解有关证据的证明标准。可能有主观上的因素存在,但更大的原因可能还是在对证明标准的把握上,不应当用对待刑事诉讼的标准来对待民事诉讼。如果用刑事证明标准来衡量民事诉讼,或者拿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对照,都会对法官认定的事实产生一种不公正的抱怨。
 
     这里,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看一下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它的第一款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情况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自由裁量;二是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的结果一经确定,即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爱女事实的依据。这里蕴含着这样一种可能,就是依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并不一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或相近,有时可能会离得很远,只是我们无法去证明它。也就是说,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证明了的所谓法律上的事实,其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或相近,不得而知。
 
    我们再来看一下上述关于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结果是证明力的势均力敌,无法分清谁的证据更具有优势;二是双方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这两种情况下,其风险就是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会毫不留情地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让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根据“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矩,即使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更何况,民事诉讼目的性要求,法官不能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用和稀泥的方法作出裁判,而只能按照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如果说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处理案件的结果,在实体上可能会存在不公正,但在诉讼程序上却依然是公正的,实体上不公正的风险,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在此感谢江苏省淮安市滕威法官的无私奉献!愿朋友们学习愉快!
                                                             ------漂零于2012年9月21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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