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27):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保全概说
个人日记
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保全概说
文:滕 威
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的,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确定的活动。也有人说,证据材料的保全是指证据材料因外界制约因素的作用导致该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前提下,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对该证据材料提前收集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把所发现的证据材料,采用拍照、录像、录音、绘图、文字记录、制作模型等方法提取后,安全存放、妥善保管,以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分析、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固定和保全证据,是当事人取证方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有许多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者其他意想不到的原因而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许多事实不可能长期地留在人们的脑海里,有许多物证、现场等也不可能长久地保持原样,如果不及时地加以固定,就会永远失去具有很高价值的证据材料。再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受害人不及时地申请鉴定,时间一长,就无法准确鉴定伤情,直接影响损害结果的确认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有些书法、绘画、科研成果等,易被虫蛀鼠咬,必须妥善保管。对一些液体物证,要盛入容器内,贴上标签,写清楚备注,妥善加以保管。
有人说,证据材料保全制度是职权主义模式下的产物,在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当事人举证的今天,证据保全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证据材料保全制度的实质,就是法官代表国家,对诉讼当事人取证能力欠缺时所进行的一种抢救证据的措施。这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是有依据的,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第4项也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当事人在将有关证据交给法院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向法官要一张证据材料收据,这就是说,人民法院有保全证据的职责,而当事人并不是没有保全证据材料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却往往被当事人所疏忽。
其实,证据材料的保全在外国也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法中通常都有所规定。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法院认为如不预先进行证据调查,有难于使用该证据的情况时,可以依据声请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证据调查。”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声请保全证据,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表明对造当事人;2、应证明的事实;3、证据;4、证据保全的理由。对证据理由应加以释明。”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诉讼系属中以职权作证据保全的裁定。”再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在任何诉讼前,有合法的原因应保全或确定对解决争讼可能有决定作用的事实证据,可以根据任何有关人员的请求,法律允许的各种审前准备措施得依申请或依紧急程序命令之。”第二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如果证据有可能灭失,法官得立即听取证人作证;如有可能时,经传唤各方当事人之后,立即听取证人作证。”这些立法例,都非常值得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加以借鉴。
在此感谢江苏省淮安市滕威法官的无私奉献!愿朋友们学习愉快!
------漂零于2012年9月21日晚
------漂零于2012年9月21日晚
文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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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发扬勤俭节约的风格哈!晚安,飘零姐!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