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系列(28):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保全的条件
个人日记
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保全的条件
文:滕 威
在我国,由于证据保全的定义不同,因而导致证据保全的条件也有所不同,这样,也会给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那么,对证据材料的保全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一旦采取保全措施,或多或少地会影响或者限制一些权利,所以,非必要情况下不得采取保全证据措施。故要求所保全的证据一定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关联性就是该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反之,如果所申请保全的证据与案件无任何关联性,则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
(2)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其实这是个有争论的条件,提出来让读者心理有个数。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采取证据材料保全措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来说都应当有当事人申请,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见到法院直接进行证据保全的明确规定。更何况,提供证据原则上是当事人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才可能由法院去收集,包括对证据材料的保全。所以,我们认为,证据材料能否被当事人所掌握,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对当事人能够获得的证据材料,根本无须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所以,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须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
(3)必须是在证据材料的确难以取得或可能灭失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这里的所谓难以取得,不是指不能取得,而是指取得证据材料可能会发生相当的困难,比如,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却即将出国,该证人证言并非属于不能取得,而是待证人出国后再取得将非常困难,即使取得了,也会延误时间,并可能会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所谓可能灭失,是指如果不及时地采取措施,证据材料可能不复存在。包括物证中的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比如,因大批量买卖蔬菜而产生的质量纠纷,由于蔬菜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保持原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全这批物证。可以将蔬菜的质量情况用录像的方法固定下来,并将有关情况作详细记录。再比如,某个证人病危即将死亡的情况就是最典型的代表。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如果不对污染源的水样进行及时的提取,就可能因时间问题导致污染源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往好的方面变化时,就会使得环境侵权是否构成或者侵害程度等均难以确定。这个条件是证据材料保全的一个核心条件。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材料的保全,必须是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但最迟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这个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设定的,该条的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关于7日的规定,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相同。“举证期间届满前七日”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时,如果遇到需要证据保全的就一并提出,以便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这里要提醒的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延长举证期限,或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而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就会导致举证期限的延长,所以,“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应当包括这种延长后的举证期限。
在此感谢江苏省淮安市滕威法官的无私奉献!愿朋友们学习愉快!
------漂零于2012年9月21日晚10点
文章评论
浮萍
厉害!厉害!漂零太厉害了。有漂零做朋友,俺们有事都谈定很多
甄浩漫
你个不要脸的蓝色灵魂,QQ号28442098 你还好意思上网,你勾引别人老婆还在这装正经,替你感到可耻,给男人丢脸。你这个NB的人,你最好把空间锁上否则我对你不客气利用网络勾引有夫之妇,还好意思在这里晃,偷别人动画改成你自己的,你还有什么事情干不出来,真是个
漂洋过海来看你
可不可以加个好友,我也是对法律很感兴趣
花影悠兰
[em]e101[/em] 音画贴都没有了!改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