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转载

个人日记

 

婚姻变化,妇女的土地经营权为何常出现“两头空”?

  ——多因传统观念和落后村规

  凤阳县刘府镇官沟社区后唐村民组的张同霞,离婚后再嫁给唐家,再嫁的丈夫去世,唐家的儿子不愿意给继母登记土地确权。“按照法律规定她是可以确权的,后来妇联协同司法所、农经站,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多次上门调解,最终让儿子同意继母作为共有人出现在土地确权证上。 ”刘府镇妇代会主任司天荣说。

  在我省土地确权的20个试点县,由于传统观念和一些落后的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出嫁、离婚、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利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领域,合法权益被侵犯和剥夺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出嫁女户口迁出后土地份额被收回,婆家的村也无土地再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失;有的离婚女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能随户口迁走,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已难再分其土地,导致离婚女失去承包地。”凤阳县副县长陶旭升对记者说。

  采访中得知,这两种类型妇女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有的无奈成为“黑户”,出现“两头空”现象。“出嫁女执意要回到娘家确权的;离婚女婆家不愿意为其确权的;离婚再嫁丈夫去世,婆家不愿意确权……”复杂的情况一度让司天荣挠头不已。镇上的一名干部曾为此与要回“娘家”进行土地确权的亲姐姐反目为仇。

  “现行法律政策对妇女一视同仁,但由于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很多看似公平的法律条款,却无法保证妇女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实质上仍然不平等。 ”省妇联权益部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大多数村庄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一般只要求户主签字,承包经营权证书也只列出户主姓名,且大多是男性户主的名字。这种状况造成男性户主有机会擅自将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家庭承包地流转出去,侵害妇女的土地权益。

村规不能大于法律。更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妇女有自己享有的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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