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不能大于法律 -----转载
个人日记
“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22%的出嫁、离婚、丧偶和招婿妇女,在获得土地及相关收入时,并没有与村组所有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层面,这部分群体受到了村规民约或家庭的歧视,土地权益受到了侵害。”县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
“土地权益矛盾表现突出的主要是一些经济较为繁荣的乡镇如桃花江镇,在城镇化建设中,面对村组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补偿款,一些妇女开始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县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座谈会上,代表们纷纷就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产生的原因、面临的困难,土地确权办证、土地流转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好的做法展开了热烈讨论。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无论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用于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无疑都是农村妇女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农村妇女代表刘峥嵘是灰山港镇的种粮大户,她说,她老家原是安化县,由于当地的村规民约出嫁前也没有分到过土地,后来嫁到了灰山港也没有分到土地,她和爱人只能外出务工。几年前,由于放心不下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夫妻俩回到灰山港镇承包村民们的土地并成立了合作社。在承包土地中,她发现,一般户主都是家里的男人,很少有女人会主动关心这件事情。她说,虽然人们的思想解放了,妇女的维权意识也高了,但是往往面对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是找不到维权的门路,即使政府部门介入,往往问题也难以得到解决。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与会代表向市调研组建议,一是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二是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壮胆。三是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四是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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