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你能不能有点担当?错了就改还是好孩子~

个人日记

玻璃厂二十年的艰辛路何时是终点!
现在真正的明白了什么是共产主义社会,公私财产谁想处理就咋处理。包头法院系统层层乱作为枉法判决
18年来未得到任何赔偿
包头熔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1月到2014年6月,18年来包头法院系统层层乱作为,枉法判决,致使我公司数千万的资产以117万被拍卖,而我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至今得不到赔偿,导致200多工人失业。被包头法院系统部分法官糊弄了18年。而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我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994年11月投入生产。1995年10月6日因我公司股东包头市涤纶厂的违法停电造成我公司全面停产。1997年1月6日的(1996)包经初字第22号包头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枉法判决支持了违法停电行为,因此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陷入困境无法运营。此次枉法判决的主要责任人,是时任包头中院经济庭庭长霍英辉。对此,包头、内蒙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书》指出该判决确有错误,是充分的证据。
2003年元月14日,包头市九原区法院法警队队长刘伟以执行我公司14万元债务为借口,竟将将我公司数千万的资产以117万拍卖。因此,2006年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06)青刑初字第2号、3号、6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刘伟法官及内蒙无形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洪军、评估部长李晶缓刑。
之后,我公司向包头中院反映包头九原区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要求中院阻止其违法行为,然而由于时已任包头中院分管副院长的霍英辉以所谓的东尼公司提供的内蒙高院的法律文书((2003)内高法执督字第39号)的支持而被违法拍卖。后经包头、内蒙人大及媒体向内蒙高院查询,但是内蒙高院并无此文件的登记或记录,内蒙高院当年的执督案件只有21件,而该文件编号是39号,存在造假公文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失职渎职。当时霍英辉答复我们,内蒙高院都有批文,拍卖是合法的。但当时拒绝让我们看此文件,可见其不可见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的全部资产被违法拍卖理应得到国家赔偿。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我公司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却被包头中院立案庭侯官德庭长拒绝,特别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又多次以各种方式提出确认违法及国家赔偿的申请,但侯官德庭长从2006年2013年既不受理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的手续,剥夺了我公司的合法诉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在最多1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而且必须书面答复当事人。但是候官德在立案庭任职的6年之久,既不受理也不出具手续,明白的就是往死拖人,是典型的乱作为行为。
2011年5月5日,(2011)包民二终字第12号包头中院民事判决东尼公司给我公司赔偿348万元民事赔偿后,我们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可是原审包头昆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胡蒙,却根据包头市规划局给包头市东尼公司调整原工业用地情况的复函【包规划设字[2009]11号文件】一拖三年之久。更为慌唐的是为了说明该文件的合法性,胡蒙还搞了两张漏洞百出的既无坐标又无方位的所谓的规划图,明显涉嫌乱作为和造假。
(2011)包昆执字第279-4号执行裁定书有意保护东尼公司的利益,有意给东尼公司减少1310万的损失,明显在袒护对方。
针对包头市昆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胡蒙不作为、乱作为、有意袒护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我公司分别向包头人大及纪委反映,反映信又批至包头中院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结果,包头中院纪检监察室的主任是侯官德,至今毫无音信。
本案的受益者是包头市东尼公司,东尼公司其恶意串通以117万竞买我公司全部资产,最终又将我公司资产以2061万元的价格转让。获利多少一目了然,上述法院及相关人员在此过程中竭尽糊弄拖延之能事,甚至为了袒护东尼公司,包庇从包头中院的枉法判决到九原区法院违法执行引起的一系列乱作为,真的是呈现出了当前包头法院系统的官官相护胡作非为等违法违纪行为。18年来漫长的诉讼历程,真正了看清了头顶国徽一心为钱,于人民死活不顾的法官大人,也应了那句古话,天下衙门朝南开,无权无钱你莫进来,。案件事实清楚有依可查,20年了就是得不到圆满的解决,玻璃厂全体职工希望能看到此事件的人,能管此事的人为我厂全体职工这20多年的冤雪。求扩散
包头熔烨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职工

文章评论

雪儿

兴,百姓苦,亡,百姓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