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之秋天

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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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界中最美莫过于秋天,秋天多姿、多彩、多情,秋天如诗、如画、如歌......

   们常常把年过五十比喻为走进秋天,我们也常常为自己的年龄感叹。走过如春的童年,走过如夏的少年,时光流到了生命的秋天。人生的秋天,知道生命的经历而满足,春天撒下种子、夏天流出汗水,秋天得到回报,几十年坎坷里程,享受了生活的苦辣酸甜,看到了人生的五颜六色,留下了无数个美好的回忆。
   如今走进生命的秋天,遥想过去的种种,不能说没有遗憾与苦痛,但这也是一种岁月的洗礼,心灵的成长。在生活中不断的成熟,不断地领悟。走进秋天,阅读秋天,我能体味到人生的沧桑和生命的静美。 

   整个秋日,有意无意,总对一些事、一些人下;有情无情,总把一些事、一些人储于心间。秋,就是如此的揪心腕肺,如此的消魂蚀骨。

   在这亘古不变的季节交替里,心也开始明白,原来自己应该对秋有所承诺,有所割舍。放开手,让秋潇潇洒洒地走吧,给秋一个广阔的空间,让秋去闯荡大千世界,因为明年秋还会潇潇洒洒地来!只要心里还有美丽的秋天,就应该让自己的情愫更加的欢快,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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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王朝

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培训等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店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产品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公告(第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二、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王朝

一、索证索票制度 1、必须从合法的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并索取加盖企业红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索取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3、购进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该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4、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取购货发票及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王朝

二、进货查验制度 1、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从合法的企业购进保健食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2、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台帐,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购货台账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保质期1 年,但不得少于2 年。 3、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产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4、查验时应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逐一检查,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 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国家食药监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的内容相一致。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5、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做退货处理。 6、查验完毕,要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进货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单位、进货日期、检查验收情况、验收员签名等。验收记录要及时、真实、完整,并按规定保存。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王朝

三、卫生和健康管理制度 1、做好保健食品专柜和营业区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各打扫-次卫生,并进行防虫、防鼠、防污染物的检查。 2、陈列保健食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柜台应洁净明亮,并有显明的标志。保健食品陈列要规范有序,保健食品专柜内不得存放与产品无关的一切杂物。 3、注意个人卫生,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穿工作服,工作服要勤洗勤换;夏天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营业区,指甲、头发应修剪整齐。 4、 营业员每年必须在卫生机构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5、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王朝

四、产品陈列管理制度 1、所有购进的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验收,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进入专柜销售。 2、应根据保健食品产品的储存要求,正确陈列保健食品产品。 3、保健食品产品陈列应严格遵守产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陈列保健食品产品必须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产品不得叠加存放,并定期检查。 4、陈列保健食品应避免阳光直射,对存放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保健食品(如避光、密闭、阴凉等)应放在营业场所相应的位置或冰箱冷藏柜中。 5、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陈列条件,确保销售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 6、应根据专柜保健食品产品的销售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状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下架撤柜,并上报药店负责人进行处理。

王朝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1 、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陈列和销售。 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 (1) 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 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 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 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2 、在保健食品验收和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下架,存放于不合格区待报损。 3、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及时通知营业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存放于不合格区待报损。 4、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5 、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填报不合格产品报损有关单据。 6、不合格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保健食品销毁记录。 7、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8 、明确为不合格保健仍继续销售的,应按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王朝

六、培训等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产品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由药店负责人负责实施。应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内部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 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6、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ft=#545454,1,&quot][B][ft=,,宋体][/ft][/B][/ft]

王朝

有一种女人,不惧岁月变迁,永远保持年轻优雅、丰盛迷人的姿态。因为她们懂得,幸福不是“别人能给予我什么”,幸福,是内心生长出的力量,那是一件只与自己有关的事。

王朝

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我药店收到吴食药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罚先告[   ]号,知道了我药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药店对被告知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现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吴食药监局可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药店 2014年*月*日

王朝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记实原则。记实性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包括以下三点意思:(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

王朝

: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对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王朝

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朝

行政处罚的停止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王朝

1.《现场检查笔录》 2.《(查封)审批表》* 3.《(查封)决定书》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时间:第-天。 4.《案件来源登记表》 5.《询问调查笔录》 5.《立案审批表》 -----时间:第二天。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时间:第三天。 7.《案件合议记录》 -----时间:第四天。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9.《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第五天。注:当事人如不陈述申辩,则写: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我***店收到吴食药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罚先告[   ]号,知道了我***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药店对被告知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现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吴食药监局可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处罚意见; 10. 11.《行政处罚决定书》附:《送达回执》 12.《没收物品凭证》附件:《没收物品清单》注:《没收物品凭证》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1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1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16.《责令改正通知书》-----时间:第六天。 17.《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时间:第七天。 18.罚款单 填写 1.《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事由: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记录: (1)违法事实;(2)查封物品。(详见《(查封)物品清单》) 2.《案件来源登记表》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具体建议,如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等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 (1)监督检查类别:食品生产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涉嫌购进食品添加剂***未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证据材料:1.*月*日现场检查笔录—份; 2.对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份;

王朝

2.****(食品添加剂)外包装一份; 3.进货查验记录一份(空白)。 4.购货发票一份。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年*月*日购进的***食品添加剂1袋,未进行进货查验和填写进货查验记录。(参见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 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2013年2月15日检查时给予警告后改正的不彻底,并考虑到当事人能主动认错又积极配合调查,而且购买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建议给***店如下处罚:1.罚款2000元。 4.《案件合议记录》案 由:涉嫌购进食品添加剂***未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生产间内存放*****1袋(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年*月*日,有效期*年*月*日。经查阅并*****无进货查验记录。 相关证据:1.对该店现场检查笔录—份; 2.对负责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3.****(食品添加剂)1袋。 讨论记录:主持人: ***:当事人从*年*月*日购进的***食品添加剂1袋,未进行进货查验和填写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鉴于2013年2月15日检查时给予警告后改正的不彻底,并考虑到当事人能主动认错又积极配合调查,而且购买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建议给***店处以2000元的罚款。 ***:该案我局有管辖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我同意以上同志意见。 *** *** 主持人: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依据明确 ,手续完备,经合议形成以下合议意见:2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我***店收到吴食药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罚先告[   ]号,知道了我***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店对被告知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现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吴食药监局可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堡)食药监食罚〔2014〕×号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处罚种类和幅度:种类:1.警告。2.罚款。幅度:根鉴于2013年2月15日检查时给予警告后改正的不彻底,并考虑到当事人能主动认错又积极配合调查,而且购买数量较少,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予2000元罚款。 执行结果: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