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叹杨斌女士做律师的艰难之路

个人日记

“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钱钟书先生的小说《围城》中的这个语录用于2015年的法律界是再恰当不过了。
你看,某个律师不做律师到了法院,而且一去就当法院院长,法院系统是当作特殊人才引进的。再看,广州市某检察院做了二十多年的检察官杨斌女士,居然在今年三月份辞职做律师。体制内的人员辞职不容易啊,谁都知道公务员那可是比铁饭碗还要铁,是金饭碗。否则每一年各个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年轻的大学生都会玩着命的参加考试呢?四十多岁的杨女士可不是这样想,她主动打破自己的“金饭碗”,到了靠自己努力才能生存的律师行业。就冲着她的勇气,我为她点一万个赞!
不过,杨斌女士想顺顺当当的做律师可没有那么容易的事了。广州律协按规矩来,先从实习律师开始吧!这似乎也没有无可厚非的。我也没有要你辞职,你就是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公安局局长做律师,也从头再来。但不可思议的事情来了,律协居然要杨斌女士提供从14周岁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本来她也按照规矩提供了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要她提供从14周岁开始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就有点强人所难了。这可比“我妈是我妈”的证明不知要难好多倍啊!我粗略地给杨斌女士估算了一下,最简单地需提供中学所在地、大学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生活居住所在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遇上想广州律协这样较真的公安机关,她全部开完所有的证明,起码得猴年马月才能开完。
好在杨斌女士没有顺着律协竖起的杆子爬,她干脆一纸诉状将广州律协告上法庭,为她做律师打了第一个官司。
我原以为进公务员的门槛子难,看来进广州做律师更难,其他地方是否有这样难就不得而知了。所以,我期盼杨斌女士的官司能够打赢。也提醒其他想辞职做律师的法律人,在辞职前,一定要了解当地做律师的门槛子有多高,太高了也就罢了。因为,在中国做律师实在太难了。


附:杨斌《行政起诉状》全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斌,女,汉族,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员工,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7号 房,身份证号码43030 。
被告:广州市律师协会,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
法定代表人黄永东,会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限期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

事实和理由:
1988年-1992年原告就读于重庆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大学本科毕业后原告进入广州地区检察机关工作至2015年3月辞职。期间,原告于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并于2008年获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原告2015年3月正式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辞职后,于同年4月就职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2015年4月27日,原告通过律所向被告递交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全部材料,包括原告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被告接收材料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告知原告“因您的无犯罪纪律证明无出具自14周岁至今,在申请执业时存在不能审批的风险”。2015年5月4日,被告再次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要求原告补充“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2015年5月12日,原告前往被告住所地询问被告要求出具自14周岁至今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法律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原告认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已经依法提交,现有材料已完备。完全符合被告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的要求。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审核原告的实习申请并作出实习登记。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法》第46条授权的组织,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是其法定行政职责,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没有作出实习登记的原因是要求原告提供自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对此,原告认为,这是被告违反行政许可法给原告等类似的实习人员增设了额外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原告已经提供了户籍地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已经满足了许可要求,且大学顺利毕业在检察机关工作23年的事实足以充分证明原告“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这一事实;第二,公民没有自证义务。有没有犯罪记录是审查机关须调查核实的工作,原告只需向审查机关声明无犯罪记录并愿意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即可;第三,政府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转变行政职能观念,做“服务型”的政府,而不是要求公民做证明“你妈是你妈”这样的荒唐事。第四,信息化时代,公民有无犯罪记录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只是轻点鼠标,分秒之间的事,但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却是劳神费力甚至跑断腿的事。转变观念,建立服务型政府,减轻公民诉累,正体现在办理无犯罪证明这样的小事上。

无论如何,原告还是希望回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处理本案的争议。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决定,显然违法,应当予以纠正。据此,特提起诉讼。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斌
2015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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