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强制性条文解读
规范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2月31日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同时废止。 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规范编制发展上的一个变化点,1992年前,为“施工及验收规范”,既含施工要求又含验收要求。2002改为“验收规范”,去掉了“施工要求”,将施工规范与质量验收规范实行了分离。但此后几年,混凝土结构施工规范一直未出台,直到2011年才发布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修订是在施工规范GB50666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施工规范GB50666侧重于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控制,强调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强化验收要求。两本规范既密切相关,又在功能上有区分。 现就新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作如下解读: 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共9条,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 《规范》强制性条文由2002版的15条减少为9条,均为在2002版强条基础上修订而成。减少6条的原因: 有的是因条文合并减少,如原4.1.1、4.1.3合并为新规范的4.1.2条。 有的条文是属于施工技术方面的要求,已放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中。 有的是不适合作为强制性条文,如原8.2.1混凝土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处理;原8.3.1现浇结构尺寸的严重偏差的处理;原9.1.1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强制性条文具体说明: 4.1.2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其整体稳固性。 (强制性条文) 【说明】本条是对模板及支架工程的基本要求,直接影响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并与模板及支架的安全密切相关。 模板及支架是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结构,混凝土浇筑完成,结构实体形成,模板支架拆除后并不构成验收的实体对象,但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荷载具有不确定性,安全风险很大。特别是在实际搭设过程中,不遵守搭设规定导致模板支架垮塌,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故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整体稳固性指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工况时,不因构造不合理或局部支撑杆件缺失造成整体性坍塌。 整体稳固性措施包括:支架体内增加竖向剪刀撑和水平剪刀撑;支架体外设置斜撑、拉杆、揽风绳等。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增强模板支架整体稳固措施:通过增加足够的斜杆,形成稳定的承力三角形构架,来保证支撑架的整体稳固性。 各种工况可以理解为各种可能遇到的荷载及其组合产生的效应。模板及支架是临时结构,应结合施工过程的安装、使用和拆除等工况下不同受力状况进行设计。 模板及支架设计时应考虑的荷载, 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规定。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捡验报告。 【说明】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场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验收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 3 对不同时间进场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 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中规定热轧钢筋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拉伸试验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弯曲性能检验。对于钢筋伸长率,一般钢筋宜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牌号带“E”的钢筋必须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5.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和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强屈比)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超屈比)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重要结构构件(框架梁、柱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要求应有足够的延性。因此要求钢筋的强屈比不应小于1.25;超屈比不应大于1.30;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牌号带“E”的钢筋是专门为满足本条“三项”性能要求生产的钢筋,其表面轧有专用标志“E”。 5.5.1 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在钢筋安装时应通过检查钢筋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确定钢筋的品种和级别;规格和数量可以通过观察和尺量进行检查。确保所绑扎钢筋符合设计要求,防止钢筋用错或数量不够。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说明】预应力筋是预应力分项工程中最重要的原材料,进场时应根据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批,进行抽样复验。由于各厂家提供的预应力筋产品合格证内容与格式不尽相同,为统一及明确有关内容,要求厂家除了提供产品合格证外,还应提供反映预应力筋主要性能的出厂检验报告,两者也可合并提供。抽样复验可仅作主要的力学性能试验。 6.3.1 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说明】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对保证预应力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4.2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说明】由于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影响极大,故施加预应力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加以避免。先张法预应力构件中的预应力筋不允许出现断裂或滑脱,若在浇筑混凝土前出现断裂或滑脱,相应的预应力筋应予以更换。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中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本条的规定。 7.2.1 水泥进场(厂)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进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复验报告。 7.4.1 现场随机取样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针对不同的混凝土浇筑量,本条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规定的试件制作数量是满足设计要求龄期所做的,如需3d、7d、14d等过程质量控制试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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