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回归合法性:改革路上不得不碾碎的绊脚石
社会文化
文/禹步
上世纪90年代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允许农民施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小产权房,到了本世纪初叶,喊出了“十八亿亩红线不能碰”的口号。这十八亿亩红线是否真的不能碰呢?其实有待商榷,至少从我在农村的生活经历来看,就算不能碰,也早就被碰过了。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像看似如纯洁的处女,不知暗地里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勾当。我们村是一个人口千人左右的小村落,集体建设用地400亩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然而村书记每年上报的数字依旧是套用五、六年前的800亩地,比实际情况多出了整整一倍。一个村尚且如此,安知其他村子不是这样虚报数字,卫星满天?故此,窃以为政府因为害怕农耕地遭到肆意破坏而颁布管理法案实属不智之举。
城镇一体化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奋斗的目标,预想在2050年彻底实现城市化,即有全国8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里。然而我们仔细观察现行的城乡一体化就会发现,其实一直都只是做到了城乡土地的一体化,城市和农村的边界线愈来愈模糊,可是城市人与农村人却依旧界限分明,二亿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的社会保障难以实现,城市房价过高,社会保障房供不应求,他们根本买不起甚至租不起房子,是一群游荡在城市无所依靠的农村人,而小产权房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低收入的迁徙工人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可以居住在小产权房内,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安身立命之所。
从留在农村的农民角度来看,小产权房提高了集体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了农民集体财产性收入,解决了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国家在法律上设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除了为了满足农民居住和公共设施的需要外,还有就是让农民通过发展非农产业增加收入。既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建乡镇企业,为什么不能允许通过房地产(包括小产权房)开发使农民增加更多的收入呢?
再看城市人在农村买房,他们有些人倾心于山村的田野,想亲近自然,回归自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住房只允许卖给本集体土地所有制成员,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或购买宅基地建房,如同鸿沟一般不可逾越。
不管是从城市方面还是农村方面都不利的,严重的制约了城镇一体化的进程。
当然一旦开放小产权房,很多问题就会随之而来,利与弊本就是相存相依的,比如:农耕地面积的减少,小产权房规划不合理,房屋建筑密度很大,盖成许多“握手楼”等问题,都是以后必须面对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很大程度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不被不良开发商收购另作他用,但是我们真正从实际情况出发不难发现,随着人口的增加,城镇化的扩大,占用耕地是必然的。为什么政府可以大量征收耕地建保障房,而不许农民集体使用耕地建廉租房呢?这个道理说不过去。真正的做法应该是国家减少对土地的管理力度,将小产权房建设占用耕地列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即可,农民只需交足土地交易所收增值税,土地的规划用途再进行管理。
我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奉行者,但是对于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我想比单纯的由政策调控来的更加贴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土地的良好使用。
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只是需要面对强大的改革阻力,小小的“小产权房”已经变成了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互相博弈。小产权房的开放会打乱地方政府对房价的控制,导致房价下跌,损害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益。这大概是政府迟迟不能改革的原因吧。
小产权房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实行改革已成为大势所趋,对于那些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个人的意思尽量与民协商,不使用暴力手段强拆,而是代以征收房产税的办法把它合法化。
文章评论
砒霜唇彩
沙发,看了你的,我更不会写了。
王西儿
同意一楼,哈哈。
俞正明
学习了。
ツ小瑶
真心不错[em]e163[/em] 撒花
纳兰若水
[em]e4008[/em] 哥哥当真议论说理好手,我整天风花雪月的诗词当真矫情了
敏思家园
[em]e149[/em] 有房住是主要的,其余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