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堪 之 责

个人日记

                             文/森林木
    生活中,很多涉及法律责任的事往往容易被忽略
 ,有例为证。
    崔某主动邀约孙某到附近水库去电鱼,其实,去水库抓鱼是不合法的,属于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电鱼对鱼群采取绝杀方式,也是明令禁止的。在私欲的驱使下,俩人明显的违法行为竟然一意孤行,感觉无所谓。其结果是鱼电的不多,其中一人反被电鱼器误伤电死。事后,死者的家属将另一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露水河镇,当地居民崔某和孙某驾车到附近林场所属水库电鱼。崔某负责操控电鱼器,孙某负责拎兜捡鱼。两人忙活好一阵,运气欠佳,并没有电到几条像样的鱼,遂决定收摊回家。因粗心大意,崔某往车上装电鱼器的时候,马大哈加手忙脚乱,操作失当,开启了电鱼器,崔某直接被高压电流击中倒地,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和司法鉴定确认系电击死亡。
    事后,崔某的家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开出死亡赔偿费,丧葬费,家属抚养人生活费等总额19万元的诉讼请求。孙某感觉冤屈,认为起因是经崔某主动邀约,自己被动成行,事故也是崔某自己造成,责任理应由崔某自行负责,拒绝支付任何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崔某的死系其自身过错造成,但崔某与被告孙某共同捕鱼是追求共同利益,孙某也是共同利益的受益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给予死者补偿。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孙某一次性补偿崔某家属各项损失费2.6万元。
    还有一个20多年前的例子。
    我一个同事,家里更新电视机,准备把换下来的旧电视送给乡下亲属。某日,同事的儿子利用工作间隙,求朋友开车往乡下送电视。
    途中,不小心将过路的男性老人撞到致死。经法院审理,赔偿责任应由同事儿子承担,原因也是由用车的受益人承担责任。司机系受益人的帮工,借车不是租车,因此司机和车辆单位都不负经济赔偿责任。最后由同事的儿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8万元。
    20多年前,人均月工资收入很低,多数人月工资收入二三百元,6.8万元的经济赔偿,绝对是大数目。
    现在,社会进入汽车时代,时而会发生亲友间借车使用等现象,这可要谨慎处置,如果借车人经济条件无法承担万一发生事故的赔偿能力,车辆拥有人会承担连带责任,甚至闹得亲友反目成仇。
    搭车责任也不可小视,按法律规定,任何人坐上你的车,就等于签订了安全协议,你就有义务把坐车人安全的送达目的地。坐车人途中受到意外伤害,驾车人须承担全责。因此,对搭车,并车行为要谨慎小心,讲感情,也要理性思考。
    社会步入法治时代,法律意识要不断提高增强,个人行为只有遵循法律规定,家庭生活才会平顺安稳……

                           2014.10.18写于长春
     




文章评论

敏而好学(小溪)

增强法律意识,多学习法律知识,遇事多想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事故的后果。

缘在8731

真得增强法律意识,学点法律知识,不然受连带责任损失的是自己

土命人

生活里处处有法律。[em]e100[/em]

珊瑚岛

又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尽量互不搭乘也尽量互不借私家车。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从自我做起吧。

格兰德马勒

谢谢楼主时刻注意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确这种民事纠纷很多。我们学校也发生过多起诸如好心开车帮朋友忙,结果酿成车祸,好心办坏事,两家好友成仇家的事。以前觉得老不公平,看了此文才知的确要付一定的法律责任。学习了!

戎戎

怎么没有你的号了呢?

北美渔妇

这里是交通事故谁开车谁负责。如果不是司机本人的车,车主也有连带责任,得看什么保险了。与为谁送东西没关系。中国法律也差不多吧。

紫蓝雅格

学法,懂法,遵法,用法.....读此文章,大受裨益!学习了!谢谢!

夕阳

普法说法准循法,靠你靠我靠大家!

清清小溪

欣赏朋友美文的同时,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语言明快,文笔娴熟,内容丰富,细细品读,收获颇丰。[em]e179[/em]

好友

读文章受益匪浅,平时没有遇到事情什么都好说,一旦遇到意外事故那可是法律说了算。

神木

学习了。[em]e160[/em] [em]e163[/em]

孔雀

学法懂法普法。生活中懂法遇事冷静。普法有实例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