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不下的法槌
个人日记
文/森林木
儿子回来,和我谈起一宗案子。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没征求儿子意见,私下记录成文了。
被告某男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捕,经过侦查预审破案程序,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审查监督程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据检察院起诉书和转至法院的卷宗内容,勾勒出这么一宗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某男,在追讨欠薪过程中,与饭店女店长发生纠纷,趁推搡拉扯之际,抢夺女店长手镯,造成玉质手镯落地碎裂三段,被及时赶到的110处突警察拘捕。由刑警队立案侦查预审完毕,将案件递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得出以下结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供认不讳。
案件的物证玉镯有购买的原始发票,价格12.5万,再有公安机关指定的珠宝行鉴定书,评估玉镯价值10.5万。
刑法规定,抢劫财物价值10万的,可判处10到15年监禁并课以罚金。这是一宗简易案件。法官是比较容易判决的,只要法槌落下,判决生效,犯人入监服刑就算完结。
法院开审前,向家属送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家属是犯罪嫌疑人的叔婶,到法院后,声明放弃聘请律师,任由法院判决。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父母双亡,已是孤儿,常年漂泊,居无定所,靠打工维持生计。据犯罪嫌疑人叔叔讲,侄子从小不听话不懂事,是个失教失管的孩子。叔婶家庭条件不好,也帮助不了侄子,已经自动放弃对侄子的监管照顾,平时与侄子也少有来往。
嫌疑人已是成年孤儿,亲属弃之不管可以理解,如今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待判决,有罪判决后就要走入高墙接受10年以上刑期的法律处罚。
从检察机关转来的嫌疑人犯罪材料,证据链表面上看严密,无懈可击,过堂审理,法槌敲下,对嫌疑人来说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极小。
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程序是,公安局是涉及犯罪行为的调查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破案,取证,预审。人民检察院是公安局的监督机关,对实施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接受公安局移交过来的犯罪报告,证据,证言材料,对卷宗列举的犯罪实情进行再调查,再认证,核查核实无误后,再向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进行判定。
很多人不太了解公,检,法三家关系及互相制衡作用。三家只有独立履行各自职责,案件才会公平公正。民间很早就流传一句话“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说的是公安局权力最大,公安局可以做案子,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徇私舞弊,搞个捉放曹还时有发生。
前些年,很多省市都是公安厅(局)长由政法委书记兼任,政法委是公检法的顶头上司,既然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那么就等于是法院,检察院在公安局厅(局)领导下工作。说白了,就等于是法院和检察院配合公安局工作,出现冤假错案就有存在可能。因此,就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之谬论。目前这种情况正在改变,据报道,调整后的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局厅(局)长,发生冤假错案的概率将会进一步降低。
作为法官,判决必须是审慎的,法官审理案件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现在法官工作量很大,案件多,压力大,每个案子都有审结时间,一个刑事法官一年要审理判决200多件案子。
假如法官抛开公安和检察机关卷宗内记录的犯罪事实去细扣一个案子,等于是没事找事,自讨苦吃,往往不受多方参与者的待见。驳回检察机关的一宗案子,也是要顶住各方压力,排除各方干扰的。
这宗案子,焦点是抢劫,如果罪名成立,按抢劫财物价值量刑,起点很高。如果不构成抢劫,就无罪释放。有罪无罪,结果天上地下。
尽管卷宗有犯罪嫌疑人认罪笔录,慎重起见,办案法官还是专程去了一趟拘留所,传唤嫌疑人。这小子正像他叔叔所说的那样,很不着调,问话也不正经回答,只反复重复:“你们愿意咋判咋判,我无所谓”,典型的混账。
调来饭店当日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滞留饭店将近3个小时,期间发生嫌疑人跟随店长纠缠不休的过程,也有往饭店大厅便溺的不耻过程,也有饭店吃客突然惊慌失措站起来的过程,有女店长捧着手镯给大家看的过程,有警察进店过程……,只是没有监控到抢劫过程。
传唤店长,了解事情原委,这家饭店是连锁店,女店长过去在另一连锁店担任店长,犯罪嫌疑人就在店长饭店打工,由于违反规定被开除,尚有300多元工资被扣发,嫌疑人不服,循迹跟踪店长到这家饭店讨要多次未果。遂发生饭店内便溺,砸饭店橱窗玻璃,进而和店长发生撕扯打斗,抢劫店长手镯,并有服务员作证抢劫。
传证人女服务员,开始征人坚持抢劫过程是亲眼所见,但对上班时间和监控内容不相一致,漏洞百出。遂指某一时点监控录像没见证人身影,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并让书记员做好笔录,要证人签字。法官面前,证人改口自己当时没有在场,在公安局的证人证言笔录是按照店长授意所说。
按证据链断档,证人伪证入手,本着疑罪从无推断:嫌疑人讨薪多次未果,心生怨恨,采取过激行为,往饭店大堂便溺,砸饭店橱窗,赖在饭店不走,是想通过无赖泼皮手段讨欠薪,和店长厮打时把手镯拉扯落地,破碎成三截与讨薪行为过激有因果关系。综上推断得出结论,嫌疑人不具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因此,认定嫌疑人无罪。
案件至此搁置,先后拖延一年之久,检察院始终坚持有罪,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直僵持不下。法官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上说服20多位资深委员,通过两次会议讨论和表决,最终取得多数委员的支持,对嫌疑人作出无罪判决,当事人无罪释放。判决后,当事人据此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赔偿标准作出经济补偿的判决。
法槌落下,冤案得以避免,正义得到伸张。但对当事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可能影响其后半生的幸福与快乐,是多少金钱补偿都无法换取的。同时,由此造成的政治影响和人们对法律的质疑也是很大的,对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损害。
经办此案的公安局相关人员,检察院有关人员都要相应受到行政追责。因此说,一宗案子即牵涉当事人,也牵涉公检法内部很多人,产生的余波久久不会消失。所为法官责任重大,就在于此。
做个正直的法官,公正执法,敢于担当。做个有良知的法官,法槌起落之间,啪打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015.1.23写于长春
儿子回来,和我谈起一宗案子。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没征求儿子意见,私下记录成文了。
被告某男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捕,经过侦查预审破案程序,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审查监督程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据检察院起诉书和转至法院的卷宗内容,勾勒出这么一宗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某男,在追讨欠薪过程中,与饭店女店长发生纠纷,趁推搡拉扯之际,抢夺女店长手镯,造成玉质手镯落地碎裂三段,被及时赶到的110处突警察拘捕。由刑警队立案侦查预审完毕,将案件递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得出以下结论: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供认不讳。
案件的物证玉镯有购买的原始发票,价格12.5万,再有公安机关指定的珠宝行鉴定书,评估玉镯价值10.5万。
刑法规定,抢劫财物价值10万的,可判处10到15年监禁并课以罚金。这是一宗简易案件。法官是比较容易判决的,只要法槌落下,判决生效,犯人入监服刑就算完结。
法院开审前,向家属送达传票,告知开庭时间。家属是犯罪嫌疑人的叔婶,到法院后,声明放弃聘请律师,任由法院判决。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父母双亡,已是孤儿,常年漂泊,居无定所,靠打工维持生计。据犯罪嫌疑人叔叔讲,侄子从小不听话不懂事,是个失教失管的孩子。叔婶家庭条件不好,也帮助不了侄子,已经自动放弃对侄子的监管照顾,平时与侄子也少有来往。
嫌疑人已是成年孤儿,亲属弃之不管可以理解,如今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待判决,有罪判决后就要走入高墙接受10年以上刑期的法律处罚。
从检察机关转来的嫌疑人犯罪材料,证据链表面上看严密,无懈可击,过堂审理,法槌敲下,对嫌疑人来说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极小。
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程序是,公安局是涉及犯罪行为的调查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破案,取证,预审。人民检察院是公安局的监督机关,对实施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接受公安局移交过来的犯罪报告,证据,证言材料,对卷宗列举的犯罪实情进行再调查,再认证,核查核实无误后,再向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进行判定。
很多人不太了解公,检,法三家关系及互相制衡作用。三家只有独立履行各自职责,案件才会公平公正。民间很早就流传一句话“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说的是公安局权力最大,公安局可以做案子,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徇私舞弊,搞个捉放曹还时有发生。
前些年,很多省市都是公安厅(局)长由政法委书记兼任,政法委是公检法的顶头上司,既然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那么就等于是法院,检察院在公安局厅(局)领导下工作。说白了,就等于是法院和检察院配合公安局工作,出现冤假错案就有存在可能。因此,就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之谬论。目前这种情况正在改变,据报道,调整后的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局厅(局)长,发生冤假错案的概率将会进一步降低。
作为法官,判决必须是审慎的,法官审理案件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现在法官工作量很大,案件多,压力大,每个案子都有审结时间,一个刑事法官一年要审理判决200多件案子。
假如法官抛开公安和检察机关卷宗内记录的犯罪事实去细扣一个案子,等于是没事找事,自讨苦吃,往往不受多方参与者的待见。驳回检察机关的一宗案子,也是要顶住各方压力,排除各方干扰的。
这宗案子,焦点是抢劫,如果罪名成立,按抢劫财物价值量刑,起点很高。如果不构成抢劫,就无罪释放。有罪无罪,结果天上地下。
尽管卷宗有犯罪嫌疑人认罪笔录,慎重起见,办案法官还是专程去了一趟拘留所,传唤嫌疑人。这小子正像他叔叔所说的那样,很不着调,问话也不正经回答,只反复重复:“你们愿意咋判咋判,我无所谓”,典型的混账。
调来饭店当日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滞留饭店将近3个小时,期间发生嫌疑人跟随店长纠缠不休的过程,也有往饭店大厅便溺的不耻过程,也有饭店吃客突然惊慌失措站起来的过程,有女店长捧着手镯给大家看的过程,有警察进店过程……,只是没有监控到抢劫过程。
传唤店长,了解事情原委,这家饭店是连锁店,女店长过去在另一连锁店担任店长,犯罪嫌疑人就在店长饭店打工,由于违反规定被开除,尚有300多元工资被扣发,嫌疑人不服,循迹跟踪店长到这家饭店讨要多次未果。遂发生饭店内便溺,砸饭店橱窗玻璃,进而和店长发生撕扯打斗,抢劫店长手镯,并有服务员作证抢劫。
传证人女服务员,开始征人坚持抢劫过程是亲眼所见,但对上班时间和监控内容不相一致,漏洞百出。遂指某一时点监控录像没见证人身影,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并让书记员做好笔录,要证人签字。法官面前,证人改口自己当时没有在场,在公安局的证人证言笔录是按照店长授意所说。
按证据链断档,证人伪证入手,本着疑罪从无推断:嫌疑人讨薪多次未果,心生怨恨,采取过激行为,往饭店大堂便溺,砸饭店橱窗,赖在饭店不走,是想通过无赖泼皮手段讨欠薪,和店长厮打时把手镯拉扯落地,破碎成三截与讨薪行为过激有因果关系。综上推断得出结论,嫌疑人不具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因此,认定嫌疑人无罪。
案件至此搁置,先后拖延一年之久,检察院始终坚持有罪,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直僵持不下。法官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上说服20多位资深委员,通过两次会议讨论和表决,最终取得多数委员的支持,对嫌疑人作出无罪判决,当事人无罪释放。判决后,当事人据此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赔偿标准作出经济补偿的判决。
法槌落下,冤案得以避免,正义得到伸张。但对当事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可能影响其后半生的幸福与快乐,是多少金钱补偿都无法换取的。同时,由此造成的政治影响和人们对法律的质疑也是很大的,对政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都有着不可估量的损害。
经办此案的公安局相关人员,检察院有关人员都要相应受到行政追责。因此说,一宗案子即牵涉当事人,也牵涉公检法内部很多人,产生的余波久久不会消失。所为法官责任重大,就在于此。
做个正直的法官,公正执法,敢于担当。做个有良知的法官,法槌起落之间,啪打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015.1.23写于长春
文章评论
雨后红尘
总的说,法院这关非常关键也非常重要,不单是人命关天的事,最重要的是也个好法官的良知。
沙漠绿洲
在各级领导人心中,有案必破,维护社会治安比判案重要,社会治安好坏关系各级领导政绩,因此,社会就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一说。
无边的海洋
法官真的很重要,做为好法官,责任和良知最重要。
北美渔妇
多亏遇到六木儿子这样的法官。否则是一桩冤案。内蒙呼格冤案让人看了气愤填膺。法官没有良知和杀人犯无异。
老妖踏雪寻梅
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em]e101[/em],中国制度决定的。老百姓对公检法的有时候真是敢怒不敢言啊,要不就是听之任之。司法改革,法官独立判案,老百姓受益匪浅。秉公断案,儿子真是好样的!
鱼米乡
细细品读了您的文章,心里有好多感慨。感慨之一,朋友是一个正义的好公民:感慨之二,真实再现公检法权限的差距不足:感慨之之三,正义得到了伸张。
格兰德马勒
这是一篇很好的普法文章,不但对执法者是个公正执法的好案例,好榜样!有警示作用。对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普事价值。思林好样的!人民的好法官,现代的包青天!
敏而好学(小溪)
为好法官点赞!
老嫚
公检法是社会安全保障部门,公正执法,少出冤假错案才能体验出法律的尊严。本案的审理幸亏法官公正、负责量刑正确!做个有良知的法官,法槌起落之间,指打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全社会民众的希望!
娴淑
敬佩朋友的博学,知识面之广。对法律的认知、观点阐述到位。感觉您就象一名好法官,所以才培养出这么优秀的法官儿子。在一个个重大的案件中秉公办案,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大大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无愧于优秀法官的光荣称号!希望我们国家公检法维护正义,秉公执法,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法制社会也希望人人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孔雀
一个有良知正直秉公执法的优秀法官。你儿子是最棒的。这个案宗将在公安检查法院等等官员中是一个强大的震撼。并载入史册。他不仅体现了你儿子在执法中的一丝不苟。更是那法官头顶国徽肩膀上的天枰手中的法槌在你儿子的身上手上都得到了人民百姓的认可。我们国家需要这样的法官林木你儿子就是这样的法官。我们都为你感到骄傲。大赞。
爱在深秋
公检法应该是魏蜀吴,而实际却是刘关张……
清风
为正义呐喊,为公正法官鼓掌!
土命人
从中学到很多知识,明确了公检法的权利和职责。重新审理一宗冤案,还一个公民以清白,是有社会意义的大事。为你的儿子叫好,让我们看到了正义的力量。
紫陌
法官每天接触案件与法同行。吃着法律饭,干着法律活,人性人心、公平公道、国法国情, 考验的是法官的智慧、经验和良知。 法官既是裁判他人的裁判官,同时还是民众瞩目演绎法律公正的演员。《落不下的法槌》文中的法官真的不容易啊,顶着压力维护百姓利益 。我想这样的法官一定是有心的、幸福的,这样的人生也一定是丰富的、难忘的。我敬佩这样的法官!我尊重这样的法官!我感谢这样的法官!我向这样的法官致敬!